詐騙罪司法觀點87,冒充美女主播以送假名牌低價物品等禮物后要求購物和打賞的認定為詐騙罪。
1、黃浩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電信詐騙案例之五。
2、被告人黃浩,男,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3、黃浩2020年4月至9月與劉仁杰、許俊在湖北省武漢市成立武漢以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招聘業務員冒充美女主播在網絡社交平臺誘騙被害人交友聊天,黃浩按照統一的詐騙話術培訓和管理業務員,先由業務員謊稱觀看直播就送禮物,得知被害人的收貨地址后制造虛假發貨信息后誘騙被害人在黃浩的微店購買商品回送美女主播,微店收款后安排快遞假名牌低價物品給被害人博取信任,美女主播按照詐騙話術又邀請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幫助其完成“打賞PK”,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案發經統計,黃浩詐騙團伙詐騙金額820萬。
4、明光市法院判決黃浩詐騙罪12年,罰金18萬。
5、司法觀點,單純的引誘打賞并不構成犯罪,但本案黃浩為主犯的詐騙團伙,根據統一的詐騙話術招聘業務員冒充美女主播,將結婚交友類殺豬盤與抽獎送禮和網絡購物和直播打賞相結合,多環節包裝實施連環詐騙,迷惑性很強,致使被害人由“自愿打賞”變成了“被逼迫的非自愿打賞”,事情性質也由“民事贈送”變成了“刑事被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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