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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半島數字從青環罰〔2025〕06012號的《處罰決定書》上了解到,棘洪灘街道一企業被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城陽分局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
2025年10月30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城陽分局行政執法人員高平、王平才到位于棘洪灘街道青大工業園臻園路20號的青島易而固五金汽配有限公司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汽車喉箍、建筑五金槽鋼支架及配件生產加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常生產,危險廢物貯存庫位于該公司沖壓車間北側,面積約2平方米。經查,該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庫內存有裝有廢液壓油的桶(容量200升)2個(經稱重,2桶內裝有廢液壓油約210.5公斤),廢液壓油桶放置在一鐵托盤內,托盤底下及其余地面未進行防滲、耐腐蝕處理,該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庫采用彩鋼搭建,墻面裙腳有裂縫、未設置圍堰,該公司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6.1.1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不應露天堆放危險廢物。6.1.4貯存設施地面與裙腳應采取表面防滲措施”之規定貯存危險廢物。該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屬于本機關管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不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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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城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2025-12-24,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城陽分局對青島易而固五金汽配有限公司下達了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的罰款處罰。
來源| 半島數字及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轉載摘編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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