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26日電 (記者倪弋)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2025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危險駕駛案件23.6萬人,同比下降22.1%;提起公訴21.1萬人,同比下降17.2%,危險駕駛案件連續兩年較大幅度下降。與此同時,危險駕駛罪仍是檢察機關受理最多的犯罪,占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人數的14.4%。
檢察辦案發現,一些群眾對醉駕危害后果缺乏準確認識,重大惡性事故仍然偶有發生。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且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罰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例如,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杜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杜某某夜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多次蹭倒、撞擊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傷。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批準逮捕,并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此外,有的群眾對醉駕新規理解不到位,心存僥幸而觸犯法律、情節加重。新規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節”確定入罪、處罰的基本標準。有的錯誤認為酒后短距離挪車、交接車輛不構成犯罪,但忽略了如果存在造成事故等從重情節依然構成犯罪。有的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相對較低,但被查處時選擇逃避、阻礙檢查或者找人頂包、賄買執法人員,因有從重情節而入罪,行為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或者襲警等犯罪。
《 人民日報 》( 2026年01月27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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