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檢察院對一起所謂輕傷的刑事起訴案審查了150天的嗎?你聽說過檢察院竟然采信不僅隱瞞傷情,且還已注明需檢驗復查的所謂鑒定的嗎?你聽說過檢察院竟對聚眾致人重傷重殘案的組織者枉法袒護不向法院移送的嗎?你聽說過檢察院竟隱匿案件相關材料的嗎?如都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2004)405號故意傷害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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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是30天,但該院卻用了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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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鑒定意見必須具備合法性、科學性和完整性,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于不完整非最終的鑒定意見,檢察院不宜直接采信。但該院卻把不是最終結論且已注明還有待檢驗復查的所謂輕傷鑒定作為了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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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7份公安偵查筆錄均證實楊會杰是本次聚眾涉惡案的組織者,但該院卻隱匿了全部證據,枉法未將組織者楊會杰向法院移送。后來受害人家屬向法院質問,刑事判決書中為何將組織者楊會杰遺漏,寶坻法院主審本案的審判長王曉君說,檢察院沒把楊會杰移送到法院,檢察院送誰法院判誰,他們送張三,我們不能判李四。可見,盡管法院的判決有問題,但前題的根源還是在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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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案情不清,檢察院曾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但在其的起訴書中卻只承認一次給公安退卷,若果真如此,受害人手里有2004年9月14日和2004年10月14日兩份《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可為什么9月14日的告知書被隱匿?這背后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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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該案是檢察院按輕傷定性向法院起訴,可真的是輕傷嗎?據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的診斷,受害人張復生不僅有多處下頜骨折,而且還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等多處重傷情。在天津高法的庭審訊問中,隱瞞傷情的寶坻區中醫醫院也承認了張復生出院后在總醫院做的鑒定與我方的診斷是一樣的。不僅如此,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在(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民事判決書中,對張復生的多處重傷傷情予以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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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在本案中不僅嚴重超期,采信沒有最終結論的鑒定,隱匿組織者楊會杰的犯罪證據,并枉法未將其向法院移送,隱匿2004年9月14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和其真實的審查情況,而且還隱匿了張復生的重傷傷情,故此導致了一起長達20年未糾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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