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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陳秀蘭是陳明的母親。
2006年,陳明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總價65萬余元,貸款52萬元。
2009年,陳明與妻子林婷登記結婚。
婚后,陳秀蘭陸續向陳明賬戶轉賬,用于償還一號房屋的貸款及家庭開支。
從2009年到2014年,婚姻存續期間共轉賬52.6萬余元,另有部分現金交付,合計約54.2萬元。
當時,沒有任何借條,也從未提過“這是借款”。
陳秀蘭的想法很簡單:“幫兒子小家庭減輕負擔。”
2016年,陳明與林婷感情破裂,進入離婚訴訟。
林婷主張: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應獲得房屋補償。
法院最終判決陳明支付林婷120余萬元補償款,后雙方和解為100萬元。
就在離婚程序進行期間,陳秀蘭和丈夫曾兩次起訴:
第一次:主張“借名買房”,稱房子實際是他們買的,要求確權;
第二次:主張“出資關系”,要求折價補償。
兩案均被法院駁回,理由是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或出資約定。
直到2018年,陳秀蘭轉變策略,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陳明和林婷,要求二人共同償還54.2萬元借款。
陳明完全認可:“是我媽借給我們的。”
林婷堅決反對:“這是贈與!而且我們從未同意借錢,更沒簽過任何借條。”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明償還陳秀蘭54.2萬元;
? 駁回對林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款項性質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鍵事實包括:
所有轉賬發生在陳明個人購房之后,婚姻存續期間;
陳秀蘭在長達近十年中,從未主張過債權;
在此前的借名買房訴訟中,她明確將同一筆款項定性為“出資”,而非借款;
直到相關訴訟敗訴后,才與陳明“事后達成合意”,將款項轉為“借款”。
法院認為:
“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雙方在款項交付時就具有借貸合意。
陳秀蘭與陳明雖可事后協商變更法律關系,但該變更僅約束母子二人,對已離婚的林婷不產生效力。”
更重要的是:
林婷從未簽字確認借款;
無任何聊天記錄、借條、催款記錄證明她知曉或同意該債務;
母子關系密切,存在利益一致性,其單方認可不足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該債務屬于陳明個人債務,林婷無需承擔。
但鑒于陳明自愿承認借款事實,且款項確實用于其名下房產還貸,法院支持陳秀蘭對陳明本人的債權主張。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揭示了父母資助子女購房的法律風險:
“不出借條=默認贈與”。
若未明確約定為借款,法院通常推定為對子女家庭的贈與,尤其在婚姻存續期間。
事后補簽借條難對抗前配偶。
離婚后母子“追認”借款,不能約束不知情的前兒媳,除非能證明其當時知情并同意。
給父母的建議:
若希望保留債權,務必在轉賬時做到:
讓子女夫妻共同簽署借條;
在轉賬備注中注明“借款”;
定期書面催款,保留證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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