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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6年,李偉用自己名字買下北京一套35平米的一號房屋,總價近90萬元。
同年12月,他與妻子張婷登記結婚。
婚后,兩人一起還了幾年房貸。
2020年,兩人離婚,但法院當時沒處理這套房——因為李偉的母親陳桂芳突然跳出來說:
“房子是我出錢買的!只是借兒子名字,你們一分都不能分!”
她甚至拿出一份《借名購房協議》,落款是2016年2月,寫明:
“因我年齡大無法貸款,委托兒子代持,首付款、月供、稅費全由我承擔,房子歸我所有。”
離婚案因此擱置房產分割。
2021年,陳桂芳正式起訴,要求兒子配合過戶,把一號房屋轉到自己名下。
但通州法院一審駁回,北京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借名關系不成立,房屋歸登記人所有。”
敗訴后,陳桂芳仍不死心。在張婷起訴要求分割婚后還貸部分時,她和兒子再次堅稱:“房子是我們的,你無權分!”
法院這次查得更細:
房屋2016年4月簽約,12月才結婚,確系婚前購買;
但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婚姻存續期間,每月還款日前,陳桂芳雖有轉賬記錄,金額卻忽高忽低(5000元、4800元、2000元不等);
更關鍵的是——還款銀行卡始終在李偉手中,扣款直接從他賬戶劃走;
而且,生效判決已明確否定借名關系。
法院最終認定:
一號房屋屬于李偉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姻期間的還貸及對應增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婷有權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判了:
? 一號房屋歸李偉所有;
? 李偉支付張婷共同還貸補償款12萬元!
法院怎么說?
法官重點強調三點:
第一,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
此前兩級法院已駁回陳桂芳的借名確權請求,本案中再提同樣主張,屬于重復訴訟,不予支持。
第二,出資不等于所有權,尤其在親屬間。
雖然陳桂芳有轉賬,但:
轉賬時間不規律;
金額與月供不完全匹配;
還款賬戶為李偉本人控制;
無證據證明張婷知曉或認可“借名”。
法院認為:這些轉賬更可能屬于家庭內部資助,而非獨立購房行為。
第三,婚姻期間還貸部分必須分割。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3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對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應予補償。”
本案中,婚姻存續近4年,累計還貸數十萬元,張婷作為配偶,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律師提示
這個案子給兩類人重要啟示:
對出資父母:
想借子女名買房,不能只簽協議,更要做到“資金閉環+實際控制+排除混同”;
若子女結婚后再主張借名,極易被推定為對小家庭的贈與;
一旦確權訴訟敗訴,后續很難再翻盤。
對配偶一方:
即使房子是對方婚前購買,只要婚后一起還貸,就一定有你的份額;
遇到公婆主張“借名”,不必慌張,可要求對方舉證真實履行;
保留銀行流水、共同生活證據,關鍵時刻能幫你拿回應得補償。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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