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家里老人寫遺囑,
結果把“外甥”寫成“外孫”,
甚至還寫錯了繼承人的名字。
這樣一份自書遺囑,
還有效嗎?
近日,上海奉賢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
張先生2022年5月去世,享年60歲。由于張先生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離世,經過公證,張先生的房產、銀行存款、證券賬戶的股票及余額由他的兩個姐姐共同繼承。
張先生大姐的兒子——外甥李炯在整理遺物時發現了一份張先生生前寫下的遺囑,上面寫明,張先生奉賢區的房產、銀行存單、股票等由“大外孫李烔”一人繼承。據了解,張先生的遺產涉及到200多萬元的銀行存款、十多支股票和十多萬元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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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遺囑寫錯了李炯的名字,也寫錯了李炯和張先生的關系,但李炯認為這份遺囑明顯對應了自己,于是讓母親把遺囑發給張先生的二姐。然而,對于這份遺囑張先生的二姐卻并不認可。協商無果,李炯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張先生的遺產由李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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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二姐認為,這份遺囑在抽屜里被找到,沒有和重要文件放在一起,不足以反映張先生對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并且,遺囑寫錯了繼承人的名字和關系,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書寫要求,應屬無效。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張先生二姐和張先生之前曾有過訴訟糾紛,張先生二姐從沒去過張先生家,兩人也沒有加過微信,平時少有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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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案涉遺囑存在錯別字,但考慮到被繼承人的受教育程度、滬語發音和親屬關系,可以認定遺囑中的“大外孫李烔”就是原告李炯。同時,遺囑落款時間與房產登記時間也能相互印證。因此,案涉遺囑雖有筆誤,但不影響真實意愿表達,合法有效。
奉賢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劉雅表示,滬語里“大外孫”和“大外甥”發音比較接近,寫錯別字可以理解,張先生并沒有和“炯”字相近,或者和“烔”字相近的其他近親屬,因此法院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了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由原告李炯繼承遺囑所涉遺產。
怎樣的遺囑才真正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規定
遺囑必須同時符合
法定實質要件和法定形式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處分他人財產,不得處分法律禁止個人持有和流轉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六種遺囑形式應該滿足不同形式要件要求:
1.自書遺囑 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但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訂立代書遺囑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致性,代書人、見證人必須同時在場,親歷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整個過程,包括遺囑人陳述遺囑內容、代書人代書遺囑、遺囑宣讀、相關人員在遺囑上簽名、注明日期等過程。
3.打印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訂立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選擇遺囑見證人時應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以上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可以選擇社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法律工作者等作為見證人,避免引起爭議。
違反形式要件的不利后果
實踐中,遺囑訂立不規范容易引發糾紛,甚至會因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無效。
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訂立遺囑,才能確保遺囑訂立的嚴肅性、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規范訂立遺囑
建議遺囑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
選擇法定遺囑類型
對于書面遺囑,無論是否打印,應盡量在遺囑每頁下方空白處簽名并備注日期;對于錄音錄像遺囑,應展示完整的遺囑訂立過程和遺囑內容,注意保存原始載體。
避免修改遺囑
遺囑需要修改的,建議重新訂立,以保證遺囑清晰、完整、統一;遺囑人不具備重新訂立遺囑條件和能力的,應該在涂改、增刪處簽名確認并注明修改日期。
全程視頻記錄
用視頻記錄遺囑訂立經過,有見證人的,確保錄入遺囑人、見證人身份信息及訂立遺囑全過程,見證人可協助遺囑人對遺囑內容進行閱讀、核實、確認,遺囑人或見證人可以對著鏡頭念一遍遺囑內容,以充分證明遺囑訂立的真實性。如后續遺囑被認為存在瑕疵或被質疑真實性,錄像可以成為有力的補強證據。
借助公證手段
借助公證手段訂立遺囑,效力較其他形式更為安全和穩妥,可有效降低遺囑無效的法律風險。
來源:案件聚焦、深圳市龍華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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