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赫章縣村民閆成方攜全家血淚維權,揭開了一段長達三十年屈冤的上訪路。據閆成方陳述,查案部門對他所反映的事實基本全部調查清楚,可當地公安局一開口就問閆成方要多少錢,叫閆成方提出賠償清單,就不實事求是的作出合理解決方案,也不依法回應正確的核心訴求。閆成方要的是一個明明白白的真理,而不是光要金錢補償,他在案件的真相未得合理說法之前,是不敢向政府提出任何賠償要求的。
閆成方用實名方式遞交了反映材料,懇請國家法律機關對2025年9月18日當地公安局的《回復》第一至五項部分異議重新認定。在2026年1月22日當地公安局重新作出《回復》,這個《回復》把2025年9月18日《回復》的正確部分一洗而光。變本加厲把閆成方推進火海,現在閆成方要通過網絡發布意見,請求國家督導部門介入核查,對涉案事實依法重新徹查,還他全家一個公道。
據閆成方提供的證據證實,1995年古歷冬月初七,一場滅頂之災降臨其家庭。使其弟兄三家遭遇陸朝興父子七人組織的20 多人以黑惡勢力性質尋釁滋事,對其家進行故意傷害,造成兩人死亡,并糟蹋了閆家所有房屋、土地和山林樹木等等家產。導致閆成方、閆成富、閆成輝弟兄三家流離失所至今。
2007年閆成方弟兄三家由于戶籍在外受限,生活無法維持和孩子讀書不便,就回來向政府反映請求處理,當地公安局在2008年3月25日作出《信訪事項告知單》,受理了此案。可受理了后,除政府在2008年8月1日收回土地外,閆成方所得到的是多次拘留,其反映的問題就無任何處理。
2016年,閆成方看到派出所在2007年12月21日作出《調查情況報告》,認定的“事情起因”是當年閆成方砍樹建房,陸家認為被砍的樹子是施啟銀賣給他家的,致使雙方發生糾紛。由此明確了此案發生的主要當事人是施啟銀。閆成方又看到當地公安局在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答復,認定其反映的“家中房屋、土地等被人強行霸占,致使其及家人逃命流落異鄉、逼死其父、害死七天小孩等情況不屬實”;上級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認定“系誣告陷害他人”。閆成方不服繼續上訪。
2021年8月27日,當地公安局裴局長重視約見閆成方,閆成方提出的訴求:一是請求確認陸某興父子七人組織20多人,圍攻毆打追殺其一家的事發起因認定過錯;二是請求對陸某興父子組織20多人尋釁滋事害死兩條人命,毆打趕走其全部家人,并將家中的59.2畝承包山林樹木砍光、拆毀損壞拿走實占地面396.5925㎡房屋、霸占55.91畝土地耕種多年,致使20余口人流浪至今的事實確定真假。裴局長就立即安排重新調查。在調查中,施啟銀的多次口供前后矛盾,并指認樹子被砍的位置既不在施啟銀的山林里,并相距閆成方當年實際砍樹的位置一公里多,且事發時施啟銀和陸家均不向村支書提出樹子買賣和被砍的處理事宜。閆成方提供證人能夠證明施啟銀的山林不在其所指認的地點,公安機關采納也調查不出其他佐證。由此證實了閆成方的第一項請求過錯是施啟銀和陸朝興父子隨意制造事端;閆成方的第二項請求,在此次調查中,測量了被損毀的房屋實占地面是396.5925平方、霸占耕種的土地是55.91畝、砍光的山林樹木是59.2畝。閆成方父親和七天小孩是案子的原因造成死亡,確定了該項請求是事實屬實。
2025年9月18日當地公安局給閆成方作出《回復》,最后注明“若有異議,另行協商”可此《回復》第一至第五項卻有異議要求重新認定,10月21日局長組織多名負責人接談,未回應《回復》異議,只準閆成方提出賠償要求,協商至 10 月24日遭多方推諉無果。10月30日閆成方向上級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并要求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更改為《情況反映》,并口頭告知他們會督促下去。當地公安局接到督促令后,口頭答復閆成方的要求他們無法重新認定。12月10日閆成方前往上級公安局追問《情況反映》的進展,信訪接待人員拒絕重新認定,閆成方提出預約上級公安局長未獲安排。閆成方對當地公安局的《回復》存在的第一至五項嚴重異議,請求國家法律部門徹查重新認定,后于2026年1月22日當地公安局重新《回復》,給閆成方變本加厲,把2025年9月18日《回復》的部分正確事實抹掉,現在閆成方不服2026年1月22日《回復》如下:
此回復第一項中,認定陸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此案是報了案當時是未受理,后是受理了的案件。當地公安局適用了“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但不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可此案本身就符合了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的規定是其一;其二、此回復提到的閆成方是否砍伐施啟銀賣給陸朝興家的樹木,因距29年,并已過追訴時效,相關證據滅失,無法查清。可此案的主要證人陳榮義是在的,主要當事人施啟銀陸富明、陸富羊是在的,根本沒有證據滅失的說法;其三、此案的報案事實屬實是在此回復的第三項中確定了的,究竟是誰造成此案因距29年,當地公安局對此未有任何說法,實屬于未正確履行調查核實義務。
此《回復》第二項的嚴重異議:一是閆成方家被陸朝興父子、施啟銀、陸朝舉三父子等二十多人的暴力毆打、迫害,落得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無法在家生存,才棄下全部家產外出。閆家59.2畝山林樹子是被陸朝興父子砍光的,實占地面396.5925平方米房屋被陸朝興父子拆毀、損壞的;55.91畝土地是被陸家霸占耕種,被政府在2008年8月1日去陸朝興家收回。鄉政府2009年進行調解,陸家給郭昌志出面稱,閆家房屋是他在1997年以4600錢向閆成方父親購買的。并未給過任何一份房款;閆家并無任何人把郭昌志帶去交給政府收繳土地稅費,是郭昌志擅自繳納閆家的土地稅款。2011年赫章縣人民法院對郭昌志的《協議合同》進行審理,認定該《協議合同》含糊不清、無簽訂日期、甲方未親筆簽名、協議未實際履行,且協議內容無證據證實系閆某明所為,判決被告郭昌志、第三人施義的《協議合同》無效、廢除。證明郭昌志與閆家無房屋、土地關系,法院就不判郭昌志承擔任何賠償。當地公安局卻以此偏離調查視線,建議閆成方對此向法院起訴郭昌志,又不書面保證閆成方勝訴,證明法院根本不會判決郭昌志賠償任何損失;二是僅認可了1996年7、8月期間,陸某興家確有砍伐閆成方家山林樹木的行為,卻對閆家山林的實際情況刻意隱瞞——閆家山林總面積為59.2畝(林權證登記是54.4畝,未登記的造林地是4.8畝),當年樹子全是用材木,現該山林僅剩余少量小樹。而當地公安局卻以無法查清山林面積、樹木品種及數量,實屬推諉塞責;三是在該項《回復》中隱瞞了陸朝興父子更為惡劣的事實是,在案發時閆成方跑在兄弟閆成富的家里去,被陸朝興的兒子陸富明、陸富全追殺砍傷,才奪來陸富全的刀子進行防衛造成陸富明和陸富全有傷。陸朝興便組織20多人將其兩個兒子抬進閆成方的家,逼迫郭彩香購買煙酒肉米供其吃喝。郭彩香無力支撐,請嚴成軍帶路前往派出所報案,卻被指導員安應朝拒之門外。陸富明、陸富全的傷勢本可15天左右痊愈,但陸家一直賴著不走,直至一個月后被醫生李某福勸說才同意離開,臨走前還逼迫郭彩香為二人購置衣物、紅綢、火炮送行。然而次日,陸家10多人又再次返回,索要其20余人在閆家一個月的誤工費,閆成方妻子沒有錢,便對閆成方弟兄三家的妻子兒女實施暴力毆打,將閆成方弟媳剛出生七天的小孩打了砸在地上,安巴妹受驚昏厥急去請醫生李某福搶救。后數小時小孩就死了。此《回復》刻意袒護抹去,嚴重違背案件的客觀事實。
此《回復》的第三項,僅認可了閆成方妻子郭某香去報案的事實屬實,卻將相關的錯案責任推諉至派出所安應朝身上。強行隱瞞了當地相關部門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信訪事項告知單》并受理了此案的這一重要事實。雖然朱明鄉派出所接報民警安應朝、安亮二人已死,但當地公安局在2008年3月15日作出的受理告知單是在的,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說接報民警死了,案子就沒有了的說法。
在此《回復》的第四項,當地相關部門掃黑大隊雖開展調查,但未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閆成方指出陸某興父子所組織的是 26 人實施違法犯罪,造成兩人死亡、近 20 人流離失所近三十年,財產損失巨大,是符合《最高檢、相關部門部關于相關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立案追究的,在“兩高兩部”(法發〔2018〕1號)和(法發〔2019〕10號)意見“三人以上”的規定,可赫章縣和畢節市兩級公安機關,卻認定了陸朝興父子七人及施啟銀等人所組織的26人不構成黑惡犯罪組織。導致尋釁滋事罪逍遙法外。
五、合理的維權受阻,受冤遭遇仍然不公
此《回復》的第五項,所認定的核查結果:是辦案民警安亮已死,對其余民警的舉報需另有關部門行反映,并沒有對違法事實給予正確說明。閆成方認為民警安亮去世不應成為案件擱置的理由和法律救助途徑,其冤屈仍然未得伸張。
二是認定2016年閆成方發帖散播謠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執行拘留10天的問題,其因維權多次被當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含因在網絡發表舉報帖被認定為散布謠言處以拘留),相關處罰均經復議或訴訟維持,閆成方稱自己發文系合法維權、未捏造謠言,質疑處罰不公及存在壓制維權情形,目前其仍訴求相關部門全面核查案件、撤銷不公處罰,尚未有新的官方回應。
六、控告人提供的證據和事實一清二楚,明白的事實卻被掩蓋得一干二凈,
當地公安局在2026年1月26日回復第六項,第一是認定閆成方在2008年、2009年因多次上訪,被執行3次拘留,要求撤銷的問題。其中一次是認為閆成方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有兩次是在北京天安門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可閆成方家被陸朝興父子所糟蹋的土地、房屋和山林中的樹子事實存在,根本不屬于誣告行為。有兩次上訪認定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可在行政案件卷宗中,并沒有在北京天安門滯留確有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的任何實體證據。這是明顯的誣陷行為;第二是認定閆成方在網上發帖散播謠言擾亂公共秩序。可此次當地公安局是收繳了閆成方的一箱的案件資料并毀滅了許多的原件證據,再執行扣押、拘留、羈押共天,檢察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釋放,在釋放時沒有經過本人、家屬、委托代理人申請,就強行對閆成方執行取保候審,至今10年了未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或者通知。卻當地公安局只認定拘留10天的事實,其它的就全部隱瞞得一干二凈。既然檢察院認定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過了訴訟程序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子判決駁回起訴,這是經不起法律考驗的,閆成方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是合法的。閆成方表態,貴州省當地公安局如此行為,是故意把無辜者推進萬丈深淵。人答應了,天不答應,天答應了,國家法律不答應。
三十年的泣血呼聲。閆成方強烈懇請上級政府及司法部門高度重視,依法對當地相關部門2026年1月22日《回復》,徹查此案的正確事實,還受害者一個公道。閆成方只求法律亮劍、正義昭雪,維護公民最基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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