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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受賄案件常出現“無具體請托事項卻收受財物”的情形,此類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如何認定“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成為爭議焦點。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以無明確請托、未實際謀利為由抗辯免責,卻往往難以得到法院支持。針對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核心認定要點,供大家參考。
法定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但未明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具體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補充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實際謀利、承諾謀利及視為承諾謀利三種情形,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特定關系人員財物,符合法定條件的,即便無具體請托事項,也視為承諾謀利,解決了此類受賄的認定難題,彰顯從嚴懲治導向。
認定要點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及最新裁判規則,認定“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需滿足法定條件,結合司法實踐,方鵬鵬律師梳理出兩大核心認定板塊,具體要點如下。
1、主體與關系認定要點
(1)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涵蓋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
(2)雙方需存在特定利害關系,具體為上下級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關系,即受賄人系行賄人的上級主管人員,或對行賄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該關系是認定“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前提。
(3)無正當理由收受財物,若存在正當禮尚往來、親屬關系或正當債權債務關系,不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正當理由需由受賄人承擔舉證責任。
2、數額與情節認定要點
(1)收受財物數額需達到3萬元以上,結合《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該數額是認定受賄罪的最低標準,也是“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重要量化條件。
(2)需滿足“可能影響職權正常行使”,即便未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無具體請托事項,只要收受財物的行為可能干擾受賄人公正履職,即符合認定要求。
(3)若存在索取財物情形,無需考量“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僅需達到法定數額,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以受賄罪從重處罰。
結語:
國家工作人員應嚴守廉政底線,即便無具體請托事項,也不得收受下屬或管理對象財物,避免觸碰法律紅線。此類案件中,認罪認罰、部分退贓、如實供述未掌握的受賄行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獲得從寬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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