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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9年,林靜因無北京購房資格,與多年好友胡偉達成口頭約定:
由胡偉出面購買一套位于大興的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待林靜取得資格后再過戶。
同年10月,兩人一同前往甲公司售樓處看房。
林靜當場支付8萬元定金,并在隨后兩周內,通過自己及父親賬戶,向胡偉轉賬146萬余元作為首付款。
2020年5月,胡偉以自己名義辦理了217萬元銀行貸款。
此后三個月,林靜每月準時向胡偉賬戶轉賬16,640元用于還貸。
然而,2020年6月,當林靜提出補簽書面協議時,胡偉先是同意,隨后卻突然失聯,拒接電話、不回微信。
更令林靜震驚的是,胡偉竟否認存在借名關系,聲稱:“房子是我自己買的,你轉的錢是還我之前的借款。”
無奈之下,林靜起訴至法院,請求:
解除雙方口頭借名買房協議;
判令胡偉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146萬余元及房貸近5萬元。
胡偉辯稱:雙方是借貸關系,且自己才是真實購房人。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解除雙方口頭借名買房協議;
? 胡偉于六個月內返還林靜購房款146.4萬元及已還貸款4.99萬元;
? 剩余銀行貸款由胡偉自行承擔。
法院說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意,以及協議是否應予解除。
關鍵事實包括:
林靜與開發商銷售人員的微信記錄顯示,全程由她主導選房、議價、催繳尾款;
轉賬時間、金額與購房節點高度吻合,146萬余元首付款與合同總價一致;
胡偉雖稱收到的是“還款”,但其此前向林靜轉賬的237萬元金額零散、頻次異常,且聊天記錄顯示系用于“投資”,非借款;
胡偉在錄音中承認:“每個月房貸16640……你匯16640可以嗎”,并稱“為了你的房子把我車都賣了”;
雙方關系已徹底破裂,借名買房賴以維系的信任基礎喪失,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雖無書面協議,但結合出資、溝通、履行行為,足以認定口頭合意成立。”
“因出資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且名義人拒絕配合,繼續維持借名關系將導致權利長期懸空,故解除協議符合公平原則。”
同時,法院認定:
“房屋雖登記在胡偉名下,但其因協議解除而實際取得房產利益,理應返還全部出資。”
律師提示
這個案例為“朋友間借名購房”敲響警鐘:
口頭借名風險極高。
即便有轉賬和聊天記錄,一旦關系惡化,仍需耗費大量時間舉證。
購房資格缺失是根本障礙。
若長期無法取得資格,法院可能判解除協議而非強制過戶。
資金往來必須清晰留痕。
避免與投資、借款混同,否則易被對方反咬“系還款”。
關系破裂即啟動法律程序。
拖延只會增加對方還貸、收房等既成事實,削弱己方主張。
給客戶的建議:
若已借名購房但關系出現裂痕,請立即:
? 固定微信、錄音、轉賬等證據;
? 停止繼續支付任何款項;
? 盡快提起訴訟,避免對方完成收房或再融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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