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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蘇志紅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的精華與民族智慧的象征。但在實踐中,其活態傳承面臨著全球化、工業化的沖擊及知識產權保護不足的挑戰。筆者以廣東省潮州市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方潮盛銅鑼”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例,通過實地調研,系統梳理其歷史價值、技藝特點及其面臨的困難,進而提出立足本土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與活態傳承的對策,旨在為“方潮盛銅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破局提供具體路徑,為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借鑒。
01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廣東省潮州市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是潮汕文化的核心發祥地和重要承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目前,潮州市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17項,省級項目數十項。其核心轄區潮安區現有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73項,代表性傳承人282名。這些文化瑰寶涵蓋了傳統技藝、美術、戲劇、音樂、民俗等多元門類,共同構成了潮安獨特的文化景觀與精神標識。
“方潮盛銅鑼”的歷史可追溯至清代咸豐年間,由潮安區浮洋鎮仙庭村的銅匠方明治創立,該技藝在方氏家族內歷經6代相傳,至今已超過160年。“方潮盛銅鑼”工藝精髓有以下三點:一是制作材料的銅錫配比,要精確控制合金比例,此為音色基底。二是“千錘百煉”的古法鍛造,包含選料、熔銅、鍛打、成型、淬火等20余道工序,考驗工匠經驗、體力和耐心,每面鑼要經過數千次錘打。三是“一錘定音”的調音技能,老師傅憑借耳力和手感,觀察鑼面水紋,聆聽聲響,在特定部位施以決定性錘擊,精確調整音高、音色和余韻,使其達到“音準精準、音色渾厚圓潤、余韻悠長”的理想狀態。“方潮盛銅鑼”因其音色剛柔并濟、穿透力強、余音繞梁,被譽為“潮州民間禮樂圣器之花”。它承載著潮州人民深厚的族群記憶和文化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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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方潮盛銅鑼” 攝影 蘇志紅
然而,受多重因素影響,包括“方潮盛銅鑼”在內的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技藝瀕危與傳承斷代。傳承人老齡化問題突出,以潮安區為例,國家級傳承人平均年齡已超過65歲。部分年輕一代因技藝學習周期長、收入不高、社會認同感不足等缺乏傳承意愿,一些精湛技藝面臨傳承困境。
二是市場擠壓與同質化沖擊。工業化、標準化生產憑借其成本與效率優勢,擠壓了依賴手工、耗時費力的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的市場生存空間。同時,隨著市場上低質仿冒品的增多,不僅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也影響了其品牌聲譽。
三是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滯后性。目前,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規范中,其以保護現代工業文明下的個人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識為主,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群體性、代際傳承性、傳統性、活態流變性等特征與之存在一定矛盾。這也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權利主體確定難(誰是“作者”)、保護客體難確定(保護“表達”還是“技藝”)、保護期存在沖突(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世代永續的本質相悖)等諸多問題。以“方潮盛銅鑼”為例,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以下短板:一是在商標權注冊方面,目前,僅在第15類(樂器)注冊了“方潮盛”文字商標,未進行防御性注冊。使用時僅以手寫體“浮洋方潮盛造”落款,未規范使用?標識,使得品牌識別度不強,保護力度相對較弱。二是在專利權保護方面,因該核心技藝歷史悠久且已在業內公開使用,新穎性不強,難以受到專利權保護。三是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方面處于空白狀態。“方潮盛銅鑼”的特定品質與其產地浮洋鎮有著密切的歷史淵源和人文因素,但傳承人地理標志產品意識不強,未對此引起重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也未將其納入保護重點。
02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上述幾部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中。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性、傳統性、活態性特質的保護,現有法律有時難以完全精準地覆蓋和實現。
第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行政保護為主,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較為原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名錄、傳承與傳播等行政保護機制,明確了政府責任。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僅在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規定相對籠統,缺乏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特性的可操作細則,未能有效解決確權、維權、期限沖突等核心問題。
第二,《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性、永恒性存在一定矛盾。《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多為群體智慧在漫長歷史中共同創造、代際傳承、不斷演化的結果(如“方潮盛銅鑼”的技藝是方氏家族數代人心血結晶),有時難以確定具體的、符合法律定義的“作者”,其獨創性往往體現為累積性創新而非個體獨創。《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表達形式(如具體的木雕圖案、刺繡紋樣),而對其背后的思想、工藝、方法(如“方潮盛銅鑼”的調音心法、銅錫配比)保護不足,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技藝精髓難以獲得保護。此外,著作權的有限保護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永續傳承的特質也存在一定矛盾。
第三,《專利法》對其保護客體有新穎性、創造性的限定,使得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難以滿足相應要求。在授予專利時,通常要求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如“方潮盛銅鑼”的銅錫配比秘方與鍛打調音技術)往往歷史悠久,在特定社區或地域內公開傳承和使用多年甚至數百年,已經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新穎性,其創造性也常因屬于傳統智慧而非現代突破性創新而難以認定。此外,專利申請要求充分公開技術方案,這對于依賴“祖傳秘方”“獨門絕技”生存的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而言,意味著核心機密可能被公開,反而便利了仿制。
第四,《商標法》與《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一定不足。對于普通商標的要求而言,傳承人或企業可注冊商品或服務商標(如“方潮盛”在第15類樂器上注冊),缺點是保護范圍限于注冊類別,易被他人搶注其他類別。就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來說,此類更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群體,但其需要有代表性的組織作為注冊和管理主體。目前,該類組織在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管理能力相對不足。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被認為是較為契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地+工藝+品質+聲譽”特性的法律保護工具(如“鳳凰單叢茶”)。其核心優勢是無保護期限制、能保護特定地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生產者、有效鏈接產品品質與傳統工藝、提升品牌價值。但是,在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的挑戰。例如,筆者在潮安地區進行的調研顯示,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對“地理標志”缺乏認知;當地缺乏有凝聚力、執行力的行業協會作為申請和管理主體;在申請階段,歷史人文證據的收集、產品名稱與地域范圍界定、將傳統工藝特色(如“千錘百煉”“音色渾厚悠長”)轉化為可量化的技術標準等都面臨一定困難。目前,潮州僅有“潮州牛肉丸”和“鳳凰單叢茶”等少數幾個產品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標準體系。
03
司法實踐中的探索與創新
面對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近年來,部分地區的法院、政府、社區及傳承人在司法、行政、技術、社區共治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創新與探索,為構建協同保護體系提供了借鑒。
第一,從個案突破到機制構建。例如,貴州省雷山縣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首份《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藍皮書》,并發出全國首份“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令”。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集中審理涉及陶瓷設計、商標、地理標志等侵權糾紛,為陶瓷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提供專業化司法保障。此外,一些法院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核心區域設立巡回審判點或工作站,方便傳承人訴訟,就地化解糾紛,同時進行普法宣傳。這些舉措為進一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積累了經驗。
第二,積極協調社區參與共治,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生力量。貴州省雷山縣麻料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示范基地”的創新在于,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擔任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涉及銀飾鍛造技藝、紋樣版權的案件時,傳承人陪審員憑借其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就涉案紋樣的歷史淵源、傳統性、工藝獨特性等關鍵事實問題向合議庭提供意見,有效彌補了法官在專業技術知識上的不足,提高了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是積極開展調解與多元解紛,打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矛盾糾紛化解的樣本。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與潮安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聯合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調解中心”,積極促推司法與行政協同保護。該中心在潮安法院浮洋人民法庭(靠近“方潮盛”所在地)和大吳泥塑館設立辦公點,由法官負責業務指導,并聘請資深文化工作者、老藝人、法律援助律師等擔任特約調解員。其工作流程包括多渠道糾紛發現與受理、訴前聯調,并提供法律咨詢、調解、司法確認、訴訟指引等“一站式”服務,降低了傳承人維權成本。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多元化探索,盡管處于逐步發展完善階段,但其蘊含的多元解紛、社區參與理念,為破解非物質文化遺產IP保護困境提供了實踐智慧和可行的路徑參考。
04
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
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權益保護和相關培訓。可探索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牽頭,聯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司法部門、高校等,為傳承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課程培訓,內容可涵蓋商標、專利、版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維權途徑等,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經驗。
二是探索構建“法律+技術+社區”的協同保護體系。探索設立實體化服務機構,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專門提供知識產權申請咨詢、侵權監測預警、快速取證存證、法律維權支持等“一站式”服務。做強調解中心,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調解中心”覆蓋面和影響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聚集鄉鎮設立站點,加大對優秀調解案例的宣講力度,增強傳承人的法律意識和對法院的信任。
三是推動產業融合發展與品牌化戰略。以“方潮盛銅鑼”為例,第一,充分激活地理標志保護。可嘗試以申請“浮洋銅鑼”地理標志為突破口,打造區域公共品牌。在此基礎上,整合大吳泥塑、潮州嵌瓷等優質非物質文化遺產,打造統一的“潮安手造”區域公共品牌形象體系,進行整體推廣。第二,促進文旅融合與新媒體傳播。有關部門可商議共同探索開發“潮安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之旅”等項目,融合工坊探秘、泥塑體驗、工夫茶品鑒等。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策劃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藝人”“一錘定音的秘密”等主題短視頻和直播,拓展市場。
“方潮盛銅鑼”的傳承危機與維權困境,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普遍接受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的一個縮影。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兼顧地方創新的實踐基礎和保護意愿,立足本土實踐,勇于制度創新,構建兼具文化保護、法律效力、政府引導、多方參與、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并重的系統性解決方案,織密知識產權保護網,有效激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在創新活力,使其在新時代實現真正的活態傳承。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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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23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81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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