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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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7日凌晨,迪蕩派出所接到指揮中心轉警稱,1051文創園區湯臣一品后廚通道旁的一間空置廠房濃煙滾滾,疑似起火。監控畫面顯示,事發前,一名男子鬼鬼祟祟進入了起火的空置廠房,停留片刻后匆匆離開。就在他離開幾秒后,廠房內便冒出了明火。更讓人意外的是,火災發生后不久,這名男子竟出現在現場附近,一邊焦急張望,一邊撥打119報警電話。不僅如此,他還從廠房內拎出滅火器,對著起火點奮力噴射,一副“見義勇為”的模樣。“熱心報警”+“奮力救火”的雙重行為,反而讓他的嫌疑直線上升。民警迅速圍繞該男子展開調查,當即鎖定了嫌疑人錢某某,并將其成功抓捕歸案。
據錢某某交代,事發當晚他剛喝過酒,路過1051文創園區時突然內急,便溜進了這間空置廠房的廁所。可解決完生理需求后,他卻發現廁所里竟然沒有衛生紙。本就帶著幾分酒意,再加上近期個人經濟困境帶來的壓力,錢某某瞬間情緒失控。怒火中燒的他,掏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一把點燃了廁紙桶里的紙巾,隨后隨手將燃燒的紙團扔到了廁所外的地面上。萬萬沒想到,這間空置廠房內堆積了大量木材制品、家具配件和管道線路,全是易燃物品。紙團落地后,火勢迅速蔓延,很快吞噬了周邊雜物。眼看火勢越來越大,已經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圍,錢某某徹底慌了神。他急忙撥打119報警,又慌亂地找來滅火器試圖撲救,但火勢早已不是他一人能掌控的了。
【法律分析】
本案中,錢某某故意點火并放任危險發生,其行為已涉嫌放火罪,即便事后報警、施救,并不妨礙其犯罪事實的成立,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見問題
(一)本罪的認定
刑法第114條與第115條第1款對放火罪規定了兩個層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第114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適用第115條第1款,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嚴重的實害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法定刑處罰。
但應注意的是,雖然第115條第1款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第114條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為適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處于對立關系,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因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兩個法條之間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關系。因此,在行為人實施了放火等危險行為,客觀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實,卻不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為造成時,也應適用第114條,而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宣告無罪。
(二)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于本罪的處罰,主要涉及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關系。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想象競合關系。然而,由于刑法對放火罪規定了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二者的關系。
第一,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并造成人員死亡,但對造成人員死亡持過失心理的,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這種情形屬于對加重結果持過失的結果加重犯。例如,甲欲報復單位,認為單位倉庫沒人把守,便放火燒倉庫,未料火災將睡著的庫管人員燒死。甲構成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
第二,行為人實施放火,產生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這種情形,一方面觸犯了放火罪,適用第115條第1款,屬于對加重結果持故意的結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二者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這種行為類型在實務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為了殺害特定人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為了殺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災導致乙死亡,也導致鄰居房屋被毀。二是為了殺害不特定或多數人(也即公眾)而實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殺死了部分公眾。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為了殺死他所認為的富人,在封閉的旅游大巴車上放火,燒死了車上十人。
第三,行為人實施放火,沒有公共危險,造成人員死亡,并對造成人員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為人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甲欲殺死乙全家,放火燒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獨門獨戶,四周無人。甲的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在故意殺人或實施其他犯罪之后,為湮滅罪跡而故意放火的,應數罪并罰。以放火為手段殺害他人的場合,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放火燒毀投保財物的,應以本罪和保險詐騙罪并罰。以放火的意思進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構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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