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糖偏高的河南消費者胡某,因相信湖南某醫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醫堂公司”)的產品宣傳,花費28700元購買降糖產品,服用后不僅未達到預期效果,病情反而有加重趨勢。此后,他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司法程序,全部訴求均被駁回,這場看似普通的消費糾紛,因資質混用、口頭承諾效力認定等問題,引發了公眾對消費維權難點的廣泛關注。
網絡引流+療效承諾+層層套路,消費者高價購藥
2023年3月,血糖偏高的胡某在網絡平臺看到某醫堂公司的降糖產品宣傳視頻后,留下個人聯系方式。隨后該公司銷售人員通過微信聯系他,發送了藥品經營許可證、關聯公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資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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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當事人提供)
溝通中,銷售人員作出“3-5天血糖下降”“一個療程保證效果”“能治好而且也不用終生服藥”等明確的療效承諾。胡某基于對資質材料和口頭承諾的信任,開始購買產品。
但他逐漸陷入商家的層層套路,據他描述:第一次僅花費幾百元購藥,尚未吃完,商家便催促他再次購買。商家稱“不及時跟進用藥會影響效果,還會導致病情惡化”。在這種思想的反復灌輸下,胡某的購藥成本從幾百元漲到幾千元,最終累計支付2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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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當事人提供)
然而,在按要求服用完產品后,胡某發現血糖調理效果不佳,身體狀況甚至出現加重趨勢。他進一步核查后發現,向自己銷售產品的某醫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本身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銷售人員發送的是關聯公司的資質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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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堂大藥房資質信息,當事人提供)
協商破裂走上訴訟路,三級審理均遭駁回
發現問題后,胡某第一時間與某醫堂公司溝通,要求退款并賠償。某醫堂公司曾草擬一份《退貨退款協議書》,同意全額退還28700元貨款,但同時要求胡某承諾不再追究公司責任、不得傳播負面信息、撤銷所有投訴,且需承擔10萬元違約金的違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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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退款協議書》,當事人提供)
這份附帶嚴苛“封口”條款的協議,遭到胡某的拒絕。協商破裂后,2023年12月,胡某向長沙市相關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某醫堂公司退還貨款,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付三倍貨款的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某醫堂公司具備合法的藥品經營資質,發送的關聯公司證照真實有效,不存在冒用資質的情況,且胡某無法充分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行為,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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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后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定產品效果受個人體質等多種因素影響,不能僅憑效果不佳認定欺詐,某醫堂公司的退款提議屬于單方協商行為,不代表承認存在過錯。
2025年,胡某申請再審,高院審查后認為,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已標注相關提示,商家的口頭承諾不足以對消費者產生決定性誤導,最終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資質混用+身份混淆+銷售套路,多重爭議引熱議
資質混用是否構成消費誤導?
胡某主張,某醫堂公司僅有藥品銷售資質,并無診療資質。銷售人員卻在推銷時刻意發送關聯公司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利用品牌字號重合的特點混淆資質邊界,讓他誤以為交易主體具備專業診療資格,進而高價購買產品,這一行為本質上構成消費誤導。
而法院的認定邏輯是,某醫堂公司與關聯公司存在控股或股東重合關系,且提供的資質證照真實有效、主體信息清晰,消費者應當能夠區分不同主體的資質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消費者往往難以精準辨別企業間的股權關系和資質邊界。某醫堂公司這種“銷售主體與診療資質主體分離、共用品牌對外宣傳”的模式,是否利用了消費者的認知盲區?銷售人員未明確區分資質歸屬主體與實際銷售主體的差異,這種“選擇性展示資質”的行為,是否屬于刻意誘導消費者產生主體混同的認知?
口頭療效承諾的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
胡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銷售人員曾多次作出“3-5天血糖下降”“一個療程保證效果”等明確承諾,這也是他高價購買產品的關鍵動因。他認為,這類療效承諾違反相關法規中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
但司法機關認定,產品外包裝和說明書已標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藥物”等提示信息,消費者應盡到注意義務。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不能凌駕于書面說明之上,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認定商家存在主觀欺詐故意。
這一認定引發消費者普遍擔憂:在日常消費中,口頭承諾往往是促成交易的重要因素。若僅憑書面說明否定口頭承諾的效力,消費者權益該如何保障?當商家用“口頭承諾吸引消費,書面說明用于免責”的模式經營時,又該如何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層層遞進的銷售套路是否涉嫌惡意誘導?
胡某反映,商家采用“低價入門、逐步加碼”的銷售策略,從幾百元到幾千元再到上萬元,不斷催促他追加購藥。商家以“斷藥影響效果”“停藥導致病情惡化”等說法反復灌輸,利用患者對病情的擔憂心理,一步步誘導其投入高額費用。
這種層層遞進的銷售套路,是否屬于利用消費者的焦慮情緒實施惡意誘導?在藥品、保健品這類特殊商品的銷售中,該如何界定合理推薦與過度推銷的邊界?
盼厘清責任邊界,維護消費公平
盡管三級司法程序均未支持訴求,但胡某表示,他的維權訴求從未改變:一是希望某醫堂公司退還28700元貨款以及賠償款;二是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厘清商家資質宣傳的邊界,明確資質混用行為的性質;三是期盼司法實踐中,能夠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口頭療效承諾的法律效力認定標準。
胡某的遭遇,折射出當前消費維權領域的諸多難點:消費者舉證“欺詐”的門檻較高,難以證明商家的主觀故意;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跨地域訴訟帶來的時間、金錢成本,也讓不少消費者望而卻步。
此案的走向,不僅關乎一名消費者的切身權益,更對規范藥品、保健品銷售市場秩序,明確商家宣傳行為邊界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如何在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同時,切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仍是需要持續探討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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