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賬號已實名認證,不再用了,想按年租給別人。”杜思在社交群里發布的這條信息,中介陳飛并未當即應允,在對賬號真實性完成核驗測試后,這個實名社交賬號最終以60至80元的價格在網上完成轉賣。而這起看似普通的賬號交易,背后是一條境內外的實名賬號非法倒賣產業鏈,也很快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近期,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網安部門經縝密偵查,成功打掉一個專門轉賣、轉租互聯網實名賬號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查獲涉案賬號上千個,該團伙累計非法獲利超10萬元。
隨著案件偵破,社交平臺實名賬號背后的黑色產業鏈條被層層揭開。這類綁定個人信息的賬號,正成為電信詐騙團伙實施精準推流的“必備工具”,而所謂的“賬號變現”,實則早已觸碰法律紅線。
調查:實名賬號低至60元收購
倒手即可賺差價
陳飛與妻子常年無業,家中撫養3名子女。由于時常混跡各類社交平臺,兩人竟從中發現了“商機”:“收購他人閑置的實名社交賬號,再加價轉賣即可賺取差價。”當上游中介主動聯系,提出讓其幫忙收購賬號并給予提成時,陳飛毫無猶豫地答應下來。
“倒手就能賺到錢,而且沒有成本。”陳飛說,其在各大社交平臺發布收號信息,以每月60元至80元的價格收購實名認證的社交賬號,隨后以100元至120元的價格倒手賣給上游中介,或者以每年700元至1000元收購實名認證的社交賬號,然后以1300元至1500元的價格賣給上游中介,單次倒手即可賺取近1倍的差價。
陳飛口中的社交賬號交易市場是否真實存在?記者在某社交平臺檢索“收賬號”關鍵詞發現,大量發帖者公開收購實名注冊的社交賬號,多名收購者給出的收購價均在80元左右,實名認證是硬性要求。
一名中介向記者透露,目前,他先收購單個賬號進行測試,若賬號使用穩定,后續將開展大批量收購。而測試流程十分簡單:“賣家提供賬號注冊手機號,中介通過驗證碼登錄完成核驗,測試無誤后立即結算費用,后續按每月一次的頻率結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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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社交平臺,用戶公開發布收購個人賬號的文章(央廣網發 網絡截圖)
當被問及收購賬號的用途時,該中介聲稱僅用于“正規引流”,并表示會用賬號在招聘平臺發布企業廣告。這名中介向記者發送了一張截圖,內容為某招聘平臺的推廣信息,包含“直聘對公認證,環境認證包過” 等字樣。但這一說法,實則是黑產中介掩蓋賬號真實用途的慣用說辭。
2025年12月12日,一名社交平臺女用戶曾向陳飛提出質疑:“你們租這些賬號干什么用?”陳飛僅以“做引流,具體問題可問代理”含糊回應。而這一含糊其辭的背后,真相則是實名賬號被用于電信詐騙。
真相:實名賬號成詐騙 “必備工具”
暗藏電信詐騙產業鏈
“即使陳飛被抓了,他老婆還在家收購社交賬號呢。”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網安民警張曉文的一句話,道出這類黑灰產的猖獗。張曉文表示,實名認證的網絡賬號因可信度高、引流效果好,在黑市中供不應求,早已成為電信詐騙團伙實施違法犯罪的“必備工具”。
這些被層層倒賣的實名賬號,實則是不法分子的“作案通行證”,看似普通的賬號背后,藏著一條完整的電信詐騙產業鏈。據張曉文介紹,下游不法分子購買這些實名賬號后,主要用于電信詐騙的精準推流,借助短視頻、社交平臺的傳播優勢,將詐騙信息精準推送給潛在受害群體,大幅降低受害者的警惕心,不僅讓詐騙行為更易得逞,還會擾亂正常的網絡秩序與市場環境。
警方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清晰勾勒出該團伙完整的“生財路徑”:“2025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陳飛糾集多人,依托境外社交平臺承接非法推流任務。通過在多個社交平臺發布廣告,定向收購多家社交平臺的互聯網實名賬號,對賬號篩選核驗后,再通過境外社交平臺出售給上游中介,最終這些賬號全部被用于電信詐騙的精準推流環節。”
2026年1月中旬,煙臺芝罘警方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該團伙的非法牟利線索后,立即啟動專案偵查。隨后,辦案民警遠赴黑龍江,成功將上游中介抓獲,徹底斬斷了這條橫跨境內外的賬號非法交易與詐騙引流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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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轉賣、轉租互聯網實名賬號,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央廣網發 警方供圖)
張曉文介紹,近年來,網絡賬號的經濟價值持續攀升,實名賬號的非法交易黑產也從傳統的“囤號轉賣”向“跨境定制化流轉”升級,違法犯罪手段更趨隱蔽復雜。
張曉文表示,不法分子不再局限于批量“養號”或虛假注冊,而是瞄準境外平臺的監管盲區,搭建起“境內收號-跨境對接-定向供給”的閉環鏈條。他們專門收購帶有社交屬性和流量潛力的主流平臺實名賬號,通過境外社交工具完成交易撮合,將賬號精準輸送給電信詐騙團伙。這類實名賬號能有效規避平臺風控、降低詐騙成本,已然成為網絡黑產市場的“硬通貨”,相關違法犯罪也呈現出跨區域、鏈條化、高獲利的顯著特征。
而這些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的實名賬號,危害遠不止于電信詐騙。張曉文說,實名賬號還可能被用于洗錢、刷單炒信、散布有害信息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最終損害的是每一個人的信息安全,更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警方:售賣實名賬號涉嫌違法
5000元違法所得即達“情節嚴重”
不少用戶誤以為閑置的實名賬號“變現無害”,卻不知這一行為不僅違反平臺規則,更已觸碰法律底線,甚至可能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
張曉文表示,多個社交平臺綁定個人真實信息的互聯網賬號,轉讓必須嚴格遵守平臺規則和法律法規,正當轉讓需向平臺正式申請,經認證核驗并公示主體變更信息后方可進行,任何私下交易、跨境倒賣的行為均涉嫌違法。
記者梳理發現,上海、江蘇、湖南、河南等多地法院均對買賣網絡實名賬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判決。其中,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20歲的陳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江西省南昌市等地收購許昌市魏都區尹某某、何某某(均已刑事判決)等人出售的鯨魚、問道、夢幻西游、百家、雷速體育等實名注冊的App賬號及密碼,加價出售給被告人倪某某(另案處理)等人。
2023年12月20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案件進行判決,陳某某因買賣網絡實名賬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判刑。魏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界定,其中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屬于法定的 “情節嚴重”情形。此外,明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提供信息的,也直接認定為 “情節嚴重”。這意味著,只要通過售賣、出租實名賬號獲得的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就已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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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轉賣、轉租互聯網實名賬號,犯罪嫌疑人在受審(央廣網發 警方供圖)
張曉文表示,個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與買賣,輕則會讓公民遭受電話、短信的持續騷擾,重則會引發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犯罪,給公民的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他認為,一方面公民要提高個人信息防范意識,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不隨意丟棄包含個人信息的單據,自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另一方面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勿因貪圖小利,向他人出售、出租自己的實名網絡賬號或公民個人信息,無意間淪為犯罪分子的斂財工具,最終付出慘痛的法律代價。
律師:平臺要做好“守門人”
個人需強化信息保護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并按照規定報送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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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飛在群內收購個人社交賬號(央廣網發 警方供圖)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奚瑋表示,根據上述規定,社交平臺作為網絡空間的“守門人”,對用戶發布的信息負有法定管理義務。結合涉案人員陳飛等人通過社交平臺發布實名賬號收購廣告、后續跨境轉售的案情,平臺需依法履行以下核心責任,不得借“技術中立”“用戶自主行為”推卸義務。
他說,首先是事前審核與風險防控責任。平臺應主動建立內容篩查機制,通過關鍵詞識別、技術過濾等手段,提前攔截“收購實名賬號”這類涉嫌規避網絡實名制、可能為違法犯罪提供工具的違規信息,從源頭阻止此類非法內容在平臺傳播。其次是事中發現與及時處置責任。若事前審核存在疏漏,違法收購信息已發布,平臺需履行主動監測義務,同時對用戶舉報的違規內容快速響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并按規定留存相關記錄,向主管部門報告違規線索。再者,事后配合與監管落實責任。對監管部門提出的調查、管控要求,平臺需積極配合,依法提供涉案用戶注冊信息、發布記錄、交易痕跡等相關數據,保障監管與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奚瑋看來,平臺的管理責任貫穿信息發布全流程,未依法履行上述義務的,將面臨監管部門的相應追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法定管理義務。因此,平臺不能以“技術中立”或“用戶行為”為借口推卸責任,對用戶在平臺上發布違法信息,平臺有依法管控的法定責任,如果未履行義務,將面臨著行政處罰。
此外,奚瑋表示,從個人層面,應堅守法律底線,拒絕違規操作。首先,堅決不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實名賬號(包括社交、電商、支付等各類賬號),不參與任何“收號、賣號”的非法交易,避免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其次,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隨意向他人泄露公民身份證號、手機號、銀行卡信息、賬號密碼等敏感數據。再者,及時應對賬號異常情況。若發現賬號存在異地登錄、異常操作、陌生發布內容等情況,立即凍結賬號、修改密碼,并向平臺投訴;若涉嫌違法犯罪,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文中杜思、陳飛為化名)
來源:央廣網 記者:劉保奇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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