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老蕭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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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的廉租房里,年近花甲的杭志永腰背佝僂,如一棵表皮皸裂的老榆樹。
他初中肄業后便一頭扎進建筑行業討生活,摸爬滾打四十余年,自稱“受苦人”——陜北、晉西北及內蒙古對底層勞動者的稱謂。
除去“受苦人”這一被辛勞浸透的集體身份,杭志永身上還烙著另外兩個反差鮮明的角色印記。
一是“最倒霉的小包工頭”。八年前,銀行以“走形式”之名誘導簽署連帶保證書,將他卷入一場荒誕訴訟,被判承擔759萬元與5668萬元債務,余生恐在窒息中掙扎度日。
二是“最守信的小包工頭”。變賣全部家產支付農民工工資后,仍拖著病體打零工償還數十萬欠薪,偏執地堅守“不欠受苦人一分錢”。
反差之下,制度漏洞讓弱勢者付出超乎常理的代價,法律與正義是否該為老實人保留一扇透氣的窗?
(一)
2006年起,杭志永組織農民工輾轉準格爾旗、托克托縣兩地,承接兩家同名“凱旋門飯店”項目非主體工程并墊資數年,竣工后業主拖欠千萬元款項。面對供應商賬單和農民工工資壓力,他無奈接受以準格爾旗凱旋門飯店一樓房產抵債的方案。
房產過戶完成后,飯店方提出“盤活資產”建議:以杭志永名下該房產作抵押物,向托克托縣農商行(簡稱托縣農商行)申請貸款2300萬元,并將貸款資金借予飯店方使用;飯店方承諾將使用其中1400萬元回購該抵頂房產,以助杭志永清償債務。
杭志永基于對熟人關系的信任,配合完成了抵押手續辦理。但銀行放款后未經任何協商或告知,直接將全部款項劃扣用于償還飯店方其他債務。回購承諾落空。
2017年初,托縣農商行通知杭志永,該筆貸款已基本還清,可解除房產抵押,前提是他需要配合簽署一份《保證合同》。
該合同涉及凱旋門飯店欠托縣農商行759萬元債務,以及托縣農商行與閆長生、呂亞軍、呼和浩特市鑫興商貿有限公司(簡稱鑫興公司)之間未執行的借款本息5668萬元(利息截止日期為2016年11月9日)。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上述主債務已進入執行程序,其中呂亞軍、閆長生被執行案由托克托縣法院(簡稱托縣法院)于2016年9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鑫興公司被執行案于2016年7月立案,2017年6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杭志永看不懂合同內容,時至今日仍一頭霧水、不明就里。只記得當時銀行人員反復強調“只是走個形式”、“你不用擔任何風險”。
2017年1月23日,杭志永在托縣農商行辦公室簽下那份《保證合同》。
他以為拿回房本,便再無掛礙。殊不知,正是這份“形式”合同、“空頭擔保”,竟成為壓垮他余生的巨石。
(二)
杭志永簽下的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銀行在之后六年內與他未有過任何聯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擔保合同未明確擔保期限,法律默認擔保人在主債務到期后的半年內承擔責任。
換言之,未載明期限的擔保,其效力如同沙漏中的流沙,半年后便自動消逝。
2023年7月,托縣農商行突然起訴杭志永,要求其償還759萬元債務。
他懵了。“我就是個搬磚干活的小民工頭,從沒用過銀行一分錢,咋背得動這大的鍋?”
托縣法院一審駁回托縣農商行訴求,認定保證期間已過,保證責任消滅。該行上訴至呼和浩特市中院(簡稱呼市中院),二審于2023年12月改判支持該行。
然而,該行在勝訴后仍申請再審,內蒙古高院發回重審后,呼市中院再審不僅維持原二審判決結果,還進一步追加確認杭志永對5668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賦予托縣農商行隨時追索的權利。
依此判決,杭志永需承擔的總債務或達6427萬元。
但該判決程序正當性被指存在重大缺陷。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為由,將新判決的履行期限溯及適用于2017年的保證合同,實質上架空了法定免責機制。
法院再審判決與《民法典》第392條確立的“債務人物保優先”原則存在明顯沖突。被執行人鑫興公司以其自有資產設定抵押,且該部分債務的保證期間已屆滿;經評估抵押物價值達2.6億元,遠超債務本金6427萬元,完全具備優先清償能力。
但判決結果卻導致債權人銀行放棄高價值抵押物,轉而要求無關聯的第三方小包工頭承擔六千余萬元巨債。
最高法在多個案例中明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物保,保證人免責”為強制性規則?,不得以“債權人有權選擇”為由規避。
法律人士感嘆:如此判決,不是法律適用錯誤,是程序性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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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凱旋門飯店公司偶然發現,托縣農商行曾于2021年起訴其借款合同糾紛,法院作出(2021)內0122民初1618號判決書,判令其償還759萬元。但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從未收到傳票或判決書。
進一步分析可知,即便以判決書出具日2022年3月22日為基準,疊加法定公告送達期兩個月及判決確定的10天履行期,主債務最遲應于2022年6月2日清償完畢。
然而,托縣農商行起訴保證人杭志永,此時已超法定時效七個月。
銀行因自身風控失效產生的損失成本,就這樣通過“連帶保證”這一欺詐性安排,以脅迫手段轉嫁至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的農民個體。
法律人士分析,杭志永簽署《保證合同》的最終結果,可能系托縣農商行在主債權無法清償時,為掩蓋不良資產、規避監管審查,利用其急于取回房產證的心理,誘導簽署“形式性擔保”文件,進而制造債權仍有保障的虛假表象,并通過司法程序實現資產轉移。
(三)
托縣農商行單獨起訴凱旋門飯店,法院作出(2021)內0122民初1618號生效判決,明確了還款時間——它直接改變了主合同的關鍵內容,相當于“舊判決的底子被抽掉”,足以推翻呼市中院再審民事判決。
但呼和浩特市檢察院受理杭志永監督申請后,未采信該新證據,仍以原判決錯誤事實(未明確759萬元債務履行期限)為由,認定債權人可隨時追索,最終在七個月后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明顯超出正常處理時限。
這冰冷的流程,無異于將底層勞動者的呼救,當作程序清單上的一個勾選框,被輕輕劃掉。
2025年3月,托縣法院啟動對被執行人杭志永名下凱旋門飯店資產的評估程序,并于12月裁定以評估價下浮10%確定起拍價2148萬元進行公開拍賣。此次評估價被質疑嚴重不合理。
歷史數據顯示,2016年10月,在另案中,完全相同的這一處資產評估價為4526萬元,經三次拍賣、兩次降價至4200萬元后流拍,后因凱旋門飯店公司借款償還終止程序。
凱旋門飯店坐落于準格爾旗薛家灣銀澤片區核心商圈,其土地性質為一類商業用地。根據評估報告內容,本次資產評估過程中,參照了薛家灣南山片區萬通農貿市場五金類經營區域商鋪的租金價格。
然而,該市場與評估對象相距三四公里,且屬于三類商業用地,在土地用途、商圈能級及目標客群消費能力等方面均存在本質差異。這種參照顯然缺乏可比性基礎,被指估值嚴重偏離市場實際水平。
2025年12月25日,杭志永針對托縣法院執行中的多處“硬傷”提出執行異議,法官告知異議成立將中止拍賣。
拍賣于2026年1月25日正式啟動并完成,一家疑似空殼公司以無競價方式順利成交;異議審查人韓彩云直至拍賣結束時才作出不支持異議申請的裁定。
(四)
杭志永以半生心血抵債換得飯店資產,視為畢生最大家當。但拍賣槌落下的剎那,一切化為烏有,他自此一無所有。
微渺如塵,勤懇如蟻,年復一年地墊資干活養家,汗水浸透的工裝,曾是杭志永最體面的鎧甲,如今卻成其最大“軟肋”。
他從未料到,在謊言誘導下簽署的一紙“保證合同”,竟如命運擲出的骰子,將他推入深不見底的黑洞,淪為法律與債務雙重枷鎖下的“囚徒”。
小人物的大困境,在他身上得到最為充分的演繹。這并非“道德悲情”,而是冷酷底層邏輯的現實寫照。他作為一個“倒霉者“,處在社會天平上失衡的那一端。
當個體掙扎源于系統性壓力而非個人選擇時,“倒霉”即為結構性虧欠所致。
他卻不愿讓這份虧欠,成為他虧欠別人的理由。
干完兩處飯店工程后,他對外欠債總額一千多萬元,其中欠農民工工資510多萬元。
杭志永將抵頂而來的飯店樓層出租,租期15年。一次性收取的750萬元租金,他一分沒留,全部用于清償工程材料款和農民工工資。
即便如此,仍拖欠農民工工資近120萬元。這些民工早已回鄉,散落各地,不知杭老板傾家蕩產,只為償還欠薪。
他變賣了烏海老家的樓房、平房各一處,以及烏拉特前旗的兩畝養老宅基地和12畝流轉經營權農田,所得40多萬元款項,全部用于清償拖欠農民工的工資。
為清零欠薪,他重操水暖裝修舊業,輾轉北京、呼和浩特、鄂爾多斯等地打零工。工具隨身,三餐不定,終日奔波。電鉆轟鳴聲中灰塵覆身,高空烈日下作業汗珠蒸起白霧,深夜搶修爆管泥漿漫過腳踝。
2017年,他在北京中日友好醫院確診嚴重胃病,便血癥狀頻發。目前體重仍維持在51公斤,健康狀況迫使他選擇離家近的地方打工。
過去,他憑借強健的體魄,在貼磚作業中能穩穩托住三四十斤的大磚,從早干到晚;如今,年歲漸長,體力不支,他轉而從事清晨送牛奶、午間裝卸冷庫貨物、晚間分揀快遞等勞動強度較輕的工作。
病情日益加重,眼下他在鄂爾多斯一家企業當勤雜工,月入2000余元。50平方米的廉租房里,中藥的苦味彌漫。他盼著身體好轉,重拾往日的體力活,多掙些錢償薪。
老伴月退休工資3000多元,工作不穩定的兒子獨自帶著孩子過活。他打零工的收入,一千兩千地轉給欠薪民工,每還一筆就在賬本上減扣一筆,只盼著能早日將欠薪單上每一個名字,以及40多萬的欠款數字都徹底劃掉。
替他代理案件的律師,未向他收取一分錢律師費。杭志永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提交復查申請:撤銷呼市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并向內蒙古高院提出抗訴。2026年1月21日,該復查申請獲受理。
杭志永的故事,絕不應簡單地視為“正能量”文本,這分明是一個誠實守信小人物“債從天降”的悲劇命運。
與他一樣的眾多大小包工頭,作為建筑行業的實際施工組織者,形成行業運轉的“毛細血管”,實質是開發商與農民工之間的風險緩沖層,其境遇牽動農民工群體生計。
他們有明顯的個人局限性,卻沒有“原罪”;不是問題的制造者,而是制度縫隙中的承擔者?。他們面臨普遍性的法律困境,折射出系統性不公。
這一次,司法正義能否挺身而出,成為保護弱者的盾牌,而非傷害他們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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