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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直接批評教育,可以罰她做勞動,罰她寫保證書。但直接讓停課一個月,對孩子的學業影響太大了。”宋先生無奈地說。據悉,宋先生的女兒小宋今年15歲,就讀于陜西省柞水中學。宋先生想提前復課,請求被打回。當地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學校規章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
宋先生的女兒帶手機到學校,既然違反了校規,學校進行適當懲戒是必要的,但被學校停課一個月,則存在過度懲戒嫌疑。這么長時間的停課決定不多見,對學生學業乃至心理影響都不容低估,因為停課一個月會拉下不少課,影響學習成績,難免波及學生心理健康。另外,家長照顧停課學生也要分散精力。
從宋先生說法來看,其女兒帶手機到學校有特殊原因,除了需要聯系、接送孩子,還要通過微信給孩子轉伙食費,孩子再充到飯卡上。然而,學校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卻無視這樣的特殊性。而且,學生此前將手機放在老師那里是可行之法,但從班主任到其他老師后來都拒收,導致手機無處寄放,最終被處罰。
家有家規,校有校紀。學校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但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時不能無視相關政策法規。比如,宋先生的女兒因帶手機被停課一個月,就是依據校規校紀作出的處罰決定。即便當地教育部門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相關政策法規角度來看,難言“合理”,甚至可以說,明顯不符合現有規定。
2021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學生原則上不得將個人手機帶入校園;并指出,學校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引導……避免簡單粗暴管理行為。但“停課一個月”涉嫌粗暴管理。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條明確規定,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可見,即使學生違規情節嚴重,停課也不超過一周。何況學生帶手機未必算情節嚴重,學校豈能停課一個月?
我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而柞水中學讓學生停課時間長達一個月,嚴重耽誤學生學業,涉嫌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該法律第三十條還明確,學校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但從柞水中學實際做法來看,無論制定的校規校紀還是作出的處罰決定都背離法規要求。
據傳,柞水中學有四十多名學生因帶手機被停課一個月。這說明脫離法治軌道的校規校紀,給不少學生和家庭帶來“災難性”影響,所有涉及的學生學業都有可能面臨大滑坡,家長也會為此焦慮不安。所以,柞水中學亟需對照相關法律和教育部規定進行整改,當地教育部門不能袒護學校,而是要依法查處。
無論是哪所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適當懲戒,都是統一管理的應有之義。但前提是,懲戒所依據的校規校紀必須合法合規,學校無權逾越法律規定另搞一套。值得注意的是,如今動不動讓學生停課回家反省的學校越來越多,在一些家長看來,這是學校在向家庭轉嫁教育責任,需要引起教育部門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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