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作為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負責人,A公司的張總最近正被一紙訴狀攪得焦頭爛額。數月前,公司開發的“悅景灣”項目如期交付,但部分業主在收房后卻聯合提起了訴訟,理由是A公司在銷售期間發布的廣告宣傳與實際不符。廣告中曾以醒目的圖文承諾,小區中央將建設一個“約5000平方米的中央水景公園”,并配有“高端進口石材鋪裝”的景觀步道。然而,業主們發現,實際建成的水景面積大幅縮水,步道材質也變成了普通石材。業主們認為,這些宣傳內容直接影響了他們的購房決策和愿意支付的房價,屬于合同的一部分,A公司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約,要求賠償每戶數十萬元的差價損失。
對于張總和A公司而言,這并非個例。在房地產銷售中,精美的廣告、炫目的沙盤和充滿誘惑力的宣傳語是吸引客戶的常規手段。然而,當項目完工,理想與現實出現差距時,這些曾經助力銷售的宣傳資料,往往成為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導火索,將開發商置于巨大的商業信譽危機和法律風險之中。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就在于:這些未寫入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廣告宣傳內容,究竟在法律上屬于可以“說了不算”的要約邀請,還是必須“說到做到”的要約?這直接決定了A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購房者)要求A公司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訴訟請求。但同時認定,A公司在廣告中關于“中央水景公園”面積的承諾構成違約,判令A公司向全體原告業主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決主要基于以下事實認定與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的核心適用:法院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評判。該條文明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為要約邀請,但滿足特定條件時可視為要約,成為合同內容。
對“具體確定”要件的審查:法院認為,廣告中“約5000平方米”、“高端進口石材”等表述,關于面積的數字是具體明確的,關于材質的描述也指向了特定的標準。因此,這部分內容符合“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的要件。
對“規劃范圍內”要件的認定:經查,該中央水景公園位于“悅景灣”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范圍內,屬于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因此,滿足了該要件。
對“重大影響”要件的區分認定:這是本案判決的關鍵。法院認為:
關于水景面積:較大面積的中央水景公園是提升小區環境品質的核心賣點,對購房者選擇該小區及接受其定價有重大影響,因此該項承諾應視為要約。
關于步道石材:雖然材質描述具體,但“進口石材”與“國產優質石材”的差異,在整體購房決策和房屋總價確定中,難以被認定為具有“重大影響”。其更多屬于美化性描述,因此仍被視為要約邀請。
事實認定與舉證:法院采納了業主提供的全套宣傳資料作為證據,證明了A公司曾作出相關承諾。同時,根據第三方測繪報告,認定實際水景面積顯著小于廣告承諾,構成違約。但對于價格影響,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證明石材差異導致了具體的房屋價值貶損。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的判決結果對作為被告的開發商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它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三要件”標準對銷售廣告進行精細化的定性切割,而非一概而論。對于開發商而言,這既是風險所在,也指明了抗辯的方向。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曾代理600余起各類復雜商事糾紛,尤其在為公司客戶設計合同風險防控與訴訟抗辯策略方面具有深厚積淀。以下結合本案,從被告視角進行深度剖析:
一、 法條解讀:精準把握“三要件”的彈性邊界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三條設定的三個條件(規劃范圍內、具體確定、重大影響)看似清晰,實則存在巨大的解釋和辯論空間,這正是上海律師進行專業抗辯的切入點。
“具體確定”的抗辯空間:律師可以主張,廣告中使用的“約”、“如”、“擬”等字眼,或“尊享”、“奢華”等抽象形容詞,使其內容變得模糊、不特定,不符合“具體確定”的要求。例如,本案中若廣告寫的是“營造水景園林氛圍”,而非“5000平方米水景”,則抗辯成功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同樣,對于“名校環繞”、“升值潛力巨大”等對規劃范圍外設施的模糊描述,通常不被認定為具體確定的允諾。
“重大影響”的舉證博弈:這是抗辯的核心戰場。法院認為是否構成“重大影響”,需從普通理性購房者的角度考量。作為被告,可以圍繞以下幾點組織證據和論證:
價格關聯性弱:主張該廣告內容并非決定房屋定價的核心因素。例如,可以提交項目定價報告,證明房價主要基于區位、樓層、戶型等因素,而非某種特定的建材品牌或景觀細節。
購房動機多元化:論證購房者是基于綜合因素(如學區、交通、戶型)決策,涉案廣告點僅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甚至是非關鍵因素。可以對比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條款(如學區房指標)與廣告宣傳內容,凸顯后者并非締約決定性因素。
原告舉證不能: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要求原告必須舉證證明其“正是因為相信該廣告才決定購買此房并接受此價格”。若原告無法提供當時決策的直接證據(如溝通記錄),僅憑事后主張,其訴求難以獲得支持。
二、 抗辯策略:構建多維度的防御體系
面對此類訴訟,專業的上海律師團隊會為開發商構建系統性的抗辯策略,而非僅就廣告論廣告。
合同條款優先抗辯:審查《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如果合同中已有諸如“宣傳資料、廣告、模型僅供參考,一切以本合同及附件約定為準”或“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不作為合同依據”等明確排除性條款,且已履行了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則可以主張雙方已通過合意將廣告排除在合同內容之外。盡管有判例認為不能單純通過約定改變法律定性,但該條款能有效削弱原告關于“重大影響”的主張。
因果關系切斷抗辯:即使某些宣傳被認定為要約,也需論證開發商的“違反”行為并未給購房者造成其所主張的損失。例如,主張水景面積雖未達承諾,但小區整體綠化率達標,環境品質未根本下降,未導致房屋價值貶損。賠償額應基于實際損失(如景觀減損帶來的價值差額)計算,而非簡單參照購房款比例。
規劃變更的合法合規抗辯:若實際建設與廣告不符是由于政府規劃調整、不可抗力或為符合更高級別的設計規范所致,應及時收集相關政府文件、批復等證據,證明變更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從而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
針對原告的“可責性”抗辯:可以援引司法實踐中的觀點,指出購房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數十萬、數百萬的重大合同時,理應對核心承諾保持審慎,若其未將重要廣告內容要求寫入合同,自身也存在一定過失,此因素應在衡量違約責任時予以考慮。
三、 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
對于開發商而言,敗訴風險不僅在于經濟損失,更在于商譽受損和潛在的群體性訴訟。俞強律師團隊結合多年為上海及全國房企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提示如下:
廣告發布前嚴格內審:建立廣告內容法律審核流程,確保核心承諾(尤其是規劃、面積、材質、交付標準)有圖、有文、有規劃依據,避免使用無法落地的絕對化用語。對于學區、投資回報等敏感內容,嚴格遵循《廣告法》規定,絕不觸碰紅線。
合同設計是關鍵屏障:在買賣合同中,用清晰、無歧義的語言約定交付標準。對于重要的廣告承諾,應主動將其列為合同附件或寫入條款,將不確定性轉化為確定性權利。同時,規范使用免責提示條款,并確保履行告知義務。
證據保存體系化:全程保留所有宣傳資料的定稿、發布版本,以及規劃、設計、變更的所有政府批文。在發生爭議時,完整、有序的證據鏈是支持己方主張的最有力武器。
糾紛初期專業介入:一旦出現業主質疑或群體性投訴苗頭,應立即由專業律師介入評估法律風險,制定統一的溝通和應對方案,避免事態因不當回應而升級。
商品房銷售廣告糾紛的本質,是商業宣傳自由與合同嚴守原則的邊界之爭。對于被告方開發商,將法律風險管控前置,在營銷與合規間找到平衡點,遠比事后應對訴訟更為重要。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深諳商事糾紛的復雜博弈,擅長從證據、法律和商業邏輯多維度為客戶構建堅固的防御工事,化解信譽與法律的雙重危機。
團隊核心理念與服務:我們始終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服務范圍涵蓋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知識產權、商事犯罪辯護以及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全流程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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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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