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皆可為”這一被國內部分公知、所謂“大法黨”群體極力推崇的理念,絕非現代法治的核心要義,反而堪稱中國法制史發展進程中的一次嚴重倒退,其潛藏的危害與誤導性,值得全社會高度警惕。這一理念被別有用心地包裝成法治進步的標志大肆宣揚,看似賦予公民無限行為自由,實則抽離了法治的道德根基與價值內核,將法律底線異化為行為上限,本質上就是在鼓吹“法無禁止皆可胡作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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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古便是德法相輔、禮法合治的文明古國,數千年法制發展史始終堅守德治為魂、法治為綱的治理邏輯,道德與法律從來都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治理雙翼。我們的法治建設,既依托法律的剛性規范劃定社會行為的底線,更依靠中華優秀傳統道德滋養社會公序良俗,以道德教化約束人心、涵養品行,以完備法律體系定分止爭、治國安邦,這是中國特色法治區別于西方片面形式法治的核心特征。
而“法無禁止皆可為”的論調,刻意割裂道德與法治的內在聯系,否定道德對社會行為的柔性約束,妄圖用單一的法律標尺取代多元的價值規范。它縱容個體在法律未明確禁止的灰色地帶肆意突破公序良俗、踐踏道德底線,把鉆法律空子、打規則擦邊球合理化,最終只會消解社會道德共識,瓦解法治的社會基礎,讓法治淪為少數人謀取私利、漠視公共利益的工具。
從中國法制發展的歷史脈絡來看,從先秦禮法并治到當代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我們的法治文明始終在道德引領下不斷完善。鼓吹“法無禁止皆可為”,既是對中國數千年優秀法制傳統的背棄,也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歪曲。唯有堅守德法共治的根本原則,摒棄這種片面極端的錯誤理念,才能讓法治真正服務于人民、服務于國家治理,守護好中華民族崇尚的道德文明與公平正義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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