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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關押在柘城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聽辦案人員說是因為他向別人傳授如何通過12315向商戶實施敲詐勒索。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們家屬都不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柘城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嗎?什么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何理解和認定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傳授”?如何區分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與未遂?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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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柘城縣看守所地址:柘城縣春水路與團結路交叉口向南300米。
導航:柘城縣中醫院
柘城縣看守所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柘城縣客運總站步行至城鄉客運站乘坐柘城1路/7路公交車到西關中醫院站下車,向西100米轉向南300米。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柘城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至于你家人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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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應當如何理解和認定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傳授”?又該如何區分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與未遂呢?
傳授,是指向他人講解、教授學問和技藝,即利用口頭講解、身體示范、錄制示范影像等各種方式,將某類方法、手段、技藝教授給其他人的行為。傳授態度方面,包括主動為之和被動傳授。實踐中存在行為人主動向他人傳授方法和技藝的情形,也同樣存在行為人因自身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受到脅迫,非基于傳授者本人意愿,即外在力量推動而被動實施傳授行為的情形。行為人傳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口頭傳授的,也有書面傳授的;既有公開傳授的,也有秘密傳授的;既有當面直接傳授的,也有間接轉達傳授的;既有用語言、動作傳授的,也有通過實際實施犯罪而傳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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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在刑法理論上則存在著一定的爭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具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即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實行完畢為既遂,沒有實行完畢就是未遂;第二種觀點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雖然存在未遂,但只有未實行終了的未遂,而沒有實行終了的未遂;第三種觀點認為,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已經實施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就應當認為已經齊備了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全部要件而構成犯罪既遂,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分。
在刑法理論中,作為劃分傳授犯罪方法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不同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犯罪目的實現說”,認為犯罪目的是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二是“犯罪結果發生說”,認為應當將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認定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三是“構成要件齊備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才是劃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上述幾種觀點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都具有一定的道理。筆者認為,要相對準確地劃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上述幾種見解中以“構成要件齊備說”比較恰當。按照“構成要件齊備說“的觀點,刑法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以特定的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如果該罪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將特定的危害行為實施完畢,就不能認為犯罪已經既遂,如行為人在實施傳授犯罪方法時,由于自己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或者客觀上的因素,如設備、工具的紕漏等,導致犯罪行為沒有實施完畢,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柘城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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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柘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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