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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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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鄭州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強奸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被告人自首后主動交代獲悉的同案犯的關押場所并予以指認的,是否構成立功?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自首后向公安機關交代同案犯的關押場所并予以指認,是其應當供述的內容范疇,不能在認定自首的同時又認定立功,但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同案犯因其他犯罪先前被抓獲后,一直隱瞞其曾經伙同被告人等人搶劫的事實,如沒有被告人的揭發及指認,則司法機關難以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掌握同案犯參與該起搶劫的事實,而公安機關正是根據被告人提供的情況才掌握同案犯的搶劫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被告人既有自首表現,又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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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自首后主動交代獲悉的同案犯的關押場所并予以指認的,構成立功。前述兩種意見分歧的實質是如何理解和認定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首時所應當供述的同案犯信息的范圍。或者說,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首時交代同案犯情況的,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認定為立功。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一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共同犯罪的整體性特征決定的。因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如果不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就沒有完整交代自己的罪行,自然談不上如實供述,也就不能認定為自首。所謂"供述所知的同案犯",通常是指供述同案犯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身份情況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表現、地位和作用。而這些內容往往會對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起到協助作用,由此導致自首的成立與立功的認定發生一定程度的競合。【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專用電話:15824811815】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有立功表現。這里的關鍵在于如何準確界定"協助"的內涵。如果對"協助"的理解過于寬泛,會導致"協助"與"如實供述"發生較高程度的競合,這時如認定被告人同時構成自首和立功,實際上是重復評價。因而,有必要穩妥、確切地界定"協助"的內涵,使"協助"超越"如實供述"的范圍,以完整、準確評價被告人的表現。
對此,司法實踐中已經總結了一些經驗。例如,2008年12月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出:"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聯絡方式等信息,屬于被告人應當供述的范圍。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的,不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確實起到協助作用的,例如,經被告人現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與同案犯的聯系方式,又按要求與對方聯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犯等,屬干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該指導意見雖然主要是針對毒品犯罪案件立功的認定問題提出的,但對其他案件中被告人立功的認定也具有指導意義。
為進一步準確認定自首和立功,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了《自首和立功意見》,其中第五條對"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認定作了具體規定,即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該條同時規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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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些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對于司法機關根據被告人自首時交代的情況抓獲同案犯的,能否同時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可以區分以下情形具體分析:
第一,被告人自首時交代同案犯的姓名或綽號、性別、年齡、體貌特征、住址、籍貫、聯系電話、Q0號等個人信息的,屬于其應當供述的范圍,是成立自首所必備的條件。如果被告人自首時不交代或不如實交代同案犯的這些基本信息,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交代,不能認定為自首。公安機關根據自首被告人交代的同案犯基本信息抓獲同案犯的,不能在認定自首之外再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否則就是評價過剩,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被告人自首時交代了同案犯的姓名、性別、年齡、體貌特征、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又提供了同案犯的可能藏匿地等線索,而該線索是司法機關通過正常工作程序能夠掌握的,則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僅應認定其有自首情節。例如,被告人自首交代了同案犯的手機號,并稱同案犯可能藏匿于另一個城市的女友家里。后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手段確定了同案犯所處的具體位置,即前往抓捕,并最終在該同案犯的女友家里將其抓獲。在這種情形中,雖然被告人交代的同案犯的藏匿地點與公安機關實際抓獲該同案犯的地點相同,但通過技偵手段確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屬于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范圍,即使被告人不交代同案犯可能藏匿于其女友家,公安機關也可以通過該正常工作程序抓獲同案犯。而公安機關客觀上也是通過這種途徑抓獲同案犯的,故在這種情形下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現。
第三,被告人自首時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又提供了司法機關無法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有關同案犯的線索,而司法機關正是通過該線索將同案犯抓獲歸案的,那么,不論被告人是否帶領公安機關前往現場抓捕,都應當認定其行為對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起到了必要的協助作用,構成立功。
第四,判斷被告人提供的同案犯信息是否屬于司法機關通過正常工作程序能夠掌握的范圍,應當立足于已然事實。例如,同案犯"隱藏"在看守里,或許有一天會在看守所主動交代余罪,或許會被其他同監犯告發,或許會在其他在逃的同案犯歸案時被揭發等。但這些均是假設,均沒有在被告人揭發之前實際發生,故不能以司法機關可能通過其他途徑掌握同案犯的線索為由,否認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所起的必要協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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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自首時所交代的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超越了"如實供述"的范圍,并對抓獲同案犯確實起到必要的協助作用的,應根據《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同時認定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現,依法從寬處罰。準確把握這一原則,對于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人改過自新,均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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