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作為最典型、最普遍的商事合同,其核心爭議往往聚焦于產品質量問題。在絕大多數買賣合同糾紛中,質量爭議直接關系到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價款支付、違約賠償乃至合同解除,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與難點。本文旨在系統梳理買賣合同中質量問題的認定異議提出鑒定程序責任承擔,為相關當事人和實務工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一、產品質量問題vs.產品質量缺陷責任
在討論具體爭議前,必須首先厘清兩個關鍵概念:
產品質量缺陷責任: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產品提供人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其基礎是產品安全缺陷引發的損害。
買賣合同中質量問題:指賣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法定要求,構成違約。其基礎是雙方事先存在的買賣合同關系,責任形式以繼續履行、修理、更換、減價、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為主。
核心區別:前者是侵權之訴,關乎安全與損害;后者是違約之訴,關乎約定與履行。
本文聚焦后者,即合同框架下的質量爭議,其司法實踐主要圍繞三大爭議焦點展開:異議提出的期限質量標準的界定責任的認定與承擔
二、核心爭議焦點一: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
買受人收到貨物后,如發現質量不符,須及時在約定或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出賣人,否則可能視為質量合格。
如何確定檢驗的合理期間,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法律實務中對檢驗合理期間的把握較難達成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應綜合交易性質、目的、方式、標的物特性、檢驗難度、買受人注意義務等因素,依誠信原則判斷。該期限為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止、中斷。
律師提示:買受人應重視驗收程序,及時提出書面異議并保留證據,避免因超期而失權。
三、核心爭議焦點二:質量問題的界定與鑒定程序
當雙方就質量是否合格產生爭議時,如何界定標準并尋求權威認定?
1、質量標準的確定順序
(1)合同約定優先: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以合同明確約定的質量標準為準。
(2)協議補充或交易習慣: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就有關標的物質量標準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4)出賣人說明作為明示保證:出賣人對產品性能、特征等的說明(如說明書、宣傳資料)構成質量承諾,實際交付不符即屬違約。
2.質量鑒定的雙重路徑
(1)當事人自行鑒定
買賣雙方對質量有爭議的,可協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合同對單方委托鑒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未經對方認可不得直接采信。法院應審查鑒定程序、檢材、方法及環境是否合規適恰。
(2)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
買受人以質量瑕疵抗辯付款請求但證據不足的,可申請司法鑒定并預交費用。但對此需要區分以下兩種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是當不申請鑒定的處理。買受人既不舉證也不申請鑒定的,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其堅持另案處理的,本案不予審理質量問題。審理期間可建議雙方封存標的物。
二是鑒定申請的審查。應審查申請期限、關聯性與必要性。如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未盡及時檢驗義務,法院應綜合全案決定是否啟動鑒定。標的物已過質保期或已使用可能無法鑒定的,應向雙方釋明后果并征詢專業意見;確無法鑒定的,由舉證責任方承擔不利后果。
(3)質量異議的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買受人應就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舉證。出賣人主張瑕疵發生在交付后的,應就此舉證。買受人逾期提出異議的,還須證明其已按約定妥善使用、保管標的物;出賣人主張系買受人使用原因導致瑕疵的,亦應舉證。
四、核心爭議焦點三: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方式
不同性質與程度的質量問題對應不同的責任承擔形式:
1、可補救的質量問題
如質量問題可予修復或補救,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處理,即受損害方可根據標的物性質及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2、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若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到合同根本目的的實現,買受人可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五、律師實務建議與風險防范
對買受人:收貨后立即驗收并保留記錄;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書面提出異議;必要時共同封樣,避免證據滅失。
對出賣人:規范交付流程,完善送貨單據(載明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等),要求買受人簽收確認;保留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的證據。
合同訂立階段:明確約定檢驗期限、質量標準、異議程序及鑒定機制,從源頭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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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質量問題是買賣合同糾紛中最常見、最復雜的爭議類型之一。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應在合同訂立、履行、爭議解決的整個過程中樹立證據意識、期限意識與合規意識。通過明確約定、規范流程、及時維權,方能有效規避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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