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晨報
近日,湖北黃石某小區發生驚險一幕,一把重約11公斤的皮椅從天而降,險些砸中路過居民。
1月31日下午1時36分許
某小區某樓棟進出口處突然傳出一聲巨響
一件黑色重物從天而降
當時
一名老人與一名約4歲的兒童正從旁經過
距離落地點不足3米

團城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到現場
確認墜落物為一把
已被拆卸金屬腿和扶手的皮椅
經調取監控核實
該皮椅是被人從15樓緩緩推出
遂對該樓棟逐層排查
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為
居住在14樓的68歲女子明某某

經查
明某某一日前在撿拾廢品時發現一把皮椅
將其搬至15樓過道存放
次日拆卸掉金屬部件后
為圖省事
在簡單觀察樓下無人經過后
便將皮椅從15樓消防通道的窗口處推下
而該窗戶正下方即為樓棟主要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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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明某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
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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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隨著高層建筑日益增多
高空拋物已成為
不容忽視的安全隱患
高空墜物,嚴重危害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它不是一種僅關乎道德的行為
更是違法犯罪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來源:下陸公安、@大眾新聞-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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