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已經癱瘓多年
沒有上班,不存在誤工費
吳氏姐妹倆不服判決
來到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
親屬間因瑣事起紛爭,廝打致傷引發侵權訴訟,侵權行為人不服法院判決申請監督。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審查后發現侵權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失理應賠償,但判決關于誤工費賠償的部分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檢察機關抗訴后,日前,法院經再審采納了抗訴意見,撤銷原再審判決。
親屬之間起紛爭
人身損害引發訴訟
吳氏姐妹倆與張某系姑嫂關系。2021年9月,姐妹倆到張某家中商討房屋過渡費事宜,與張某、余某(張某兒媳)發生口角。吳氏姐妹倆與余某發生廝打,廝打過程中張某被碰倒受傷。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經調查認定張某倒地系吳氏姐妹倆所致,對二人作出各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張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6天。經診斷,傷情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多處軟組織損傷、腦出血后遺癥。張某共花費醫療費5948.26元、護理費4360元。
2022年5月17日,張某向七星關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氏姐妹連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21962.44元。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后認為,吳氏姐妹倆在張某家中與他人廝打,導致張某受傷倒地,應當對其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1653.1元,其中誤工費2052.42元系參照居民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如果法院認定我們存在過錯,那和我們一起廝打的余某也存在過錯,也應當對張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吳氏姐妹倆不服判決,向七星關區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經再審,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判決,認定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余某對張某受傷存在過錯,遂維持原審民事判決。
不服判決申請監督
調查核實查明事實
“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主要病歷是張某編造的,張某已經癱瘓多年,沒有證據證明她提交的發票是治療她受傷而不是治療她本身疾病的。”“張某沒有上班,不存在誤工費。她日常本身也需要護理,判決我們承擔護理費沒有依據。”2024年5月31日,吳氏姐妹倆來到七星關區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七星關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后,辦案檢察官仔細翻閱了原審、再審民事案件卷宗,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卷宗,并向雙方當事人和案外人余某核實。辦案檢察官認為,吳氏姐妹倆到張某家與其理論,后兩人在和余某廝打過程中致張某倒地,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余某則處于被動局面。吳氏姐妹倆稱張某編造病歷,但未提供證據,其相關監督請求不予支持。另外,張某于2019年9月前后因腦出血癱瘓,多年來生活不能自理,需雇請保姆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張某受傷住院必然需要護理,這和日常護理并不一樣,法院支持護理費并無不當。而且,張某提交的住院發票能夠證明其住院治療與被撞倒受傷有關,并不是偽造的。”辦案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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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4日,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檢察院檢察官就吳氏姐妹倆申請監督案進行分析討論。
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在認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方面并無不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但侵權行為發生時,張某已喪失勞動能力,其能否主張誤工費?
精準糾錯促公正
抗訴改判定賠償
2024年6月17日,辦案檢察官登錄“檢答網”進行咨詢。專家認為,誤工費損失應以受害人有無勞動能力、能否創造勞動價值為前提,賠償的根據在于侵權行為導致了被侵權人勞動能力的暫時喪失、減弱從而導致其收入的減少,若被侵權人本身就沒有勞動能力,如張某本身就已癱瘓,那么侵權行為并沒有對其勞動能力造成喪失或減弱的情形,因此,支持這一部分訴請無事實依據。
辦案檢察官將該案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民事賠償以損失填平為原則。人身損害賠償的功能在于對受害人的損害進行法律上的補救……”討論后,大家一致認為,張某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具備勞動能力,原生效民事判決支持其誤工費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鑒于雙方當事人系親屬關系,抗訴可能會加劇雙方矛盾,辦案檢察官多次釋法說理,力促和解。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和解,要求檢察機關依法辦理。2024年8月27日,七星關區檢察院將該案提請畢節市檢察院抗訴。2025年2月,畢節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同年7月,畢節市中級法院指令大方縣法院再審。同年12月,大方縣法院經再審,判決撤銷原再審判決,對張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共計9600.68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通過我們的監督,既明確了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將賠償限定在因侵權行為實際產生的損失之內,防止不當擴大,避免侵權人承擔不合理的賠償責任,維護了司法的權威。”辦案檢察官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全媒體記者:丁艷紅 通訊員:廖青紅 潘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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