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張某和李某結婚一年后離婚,張某主張婚姻存續期間向李某陸續轉賬的80萬元系個人財產,要求李某返還,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夫妻對各自個人財產依法享有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方可約定將個人財產交由對方管理,但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或交由對方管理而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離婚時一方主張返還婚前存款或婚內個人財產轉賬,應綜合雙方約定、交付意圖、使用場景、收入水平、消費習慣、感情狀態及婚姻存續情況等因素認定。若雙方有明確約定,或轉賬時明確指定用途(如用于購房、共同生活等),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若接收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且支出明顯超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應予以返還。
若雙方無明確約定,也未指定用途,一般可認定為在正常消費范圍內的贈與,或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支出,原則上不予返還。綜上,張某主張返還80萬元,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或委托管理的合意,或該款項未用于共同生活且超出合理消費范圍,否則法院難以支持其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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