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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陽明思想中,“知行合一”觀點聲名遠播,自然也受到歷代研究者重視。然而陽明晚年(嘉靖六年,即陽明去世前一年)曾于寄繼子家書中明言:“吾平生講學,只是致良知三字。”(《寄正憲男手墨二卷》)同年在與弟子提出的著名“王門四句教”:“無善無惡是心之體,有善有惡是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王畿《天泉證道紀》)中,也并未給“知”“行”二概念預留位置。以往研究,多將知行合一與致良知,視作陽明思想不同時期的不同觀念。但通過梳理文本,可看出陽明晚年雖鮮有提及,但并未放棄知行合一思想,而是將其逐步完善,最終融入通過四句教所揭示的“致良知”體系中。
創新闡釋下的知行概念
最早關于陽明知行合一的文字記載,出于現行本《傳習錄》第五條,由其早年弟子及妹婿徐愛記錄。徐愛認為有知孝悌而不能行者,故“知與行分明是兩件”。這與早期儒家經典《尚書·說命中》“非知之艱,行之惟艱”的知易行難觀點相合。南宋朱熹論:“方其知之而行未及之,則知尚淺。既親歷其域,則知之益明,非前日之意味。”(《朱子語類·學三》)進一步強調認知與實踐相互促進,但也認為知、行是兩種不同行為。陽明首倡合一之說,首先就要解釋為何與先賢異見。
對于徐愛之疑,陽明主張:“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圣人教人知行,正是要復那本體……故《大學》指個真知行與人看。”(《傳習錄》)即“知而不行”名為知,但因不知本體,并非“真知”,需“復本體”方可“真知真行”。言下之意“真知行”自然合一。
關于本體,《傳習錄》此前內容中只有“至善是心之本體”(卷上第二條),著重強調知行均為了“復至善”,即通過修養實踐恢復先天本具的善性,最終達到至善的理想狀態。但客觀看,復至善與知行可分與否并無關聯,陽明只是強調將所謂大學之道的“知”,結合格物等“行”,達到修齊治平的目的,這是知中有行,故為真知行。這可以說是個人對經典文本的創新詮釋,但并無其他依據。
陽明的論證是否成立,關鍵在于必須自證其提出的“知行如何分得開”。他所用的例證為“如知痛,必已自痛了方知痛;知寒必已自寒了;知饑必已自饑了”,并稱“此便是知行的本體,不曾有私意隔斷”。但此處陽明的論證是存在問題的。
儒家經典中“知”為知曉,“行”為行動,均屬主觀行為,“致知”是通過求學以認知客觀事物。陽明以痛、寒、餓為例,所謂先“有”后“知”,“知”更偏向知覺、覺察;而“有”則是指客觀狀態。所謂“知行本體”意指當某種狀態出現(行),人就可以察覺(知),因此知行本體合一不可分。不難看出,此處陽明混淆了主客觀,痛寒餓本是人們對傷、冷、缺食的主觀感受與概念賦予,其真意是知痛必因傷、知寒必因冷、知餓必因缺食,與“行”無關。
對此,王陽明同時代學者徐問就曾引述此條后加以批評“愚謂人能孝悌,稱其孝悌可矣,何必稱他知孝知悌?知在我乎,在人乎?”(徐問《讀書剳記·卷五》)意即孝、悌等是概念,某人對親人手足好,世人稱其行為叫孝悌,但此人未必說得清什么是孝悌;反之,有人深通孝悌之意卻不孝不悌。這就是行而不自知、知而不自行。
著名理學家羅欽順的批評更為犀利,他認為陽明將“知”都作“知覺”解釋,完全不顧其知識的屬性。用他的話說:“只緣誤認知覺為性,才干涉事物,便說不行。”(《困知記續·卷上·四二》)這里“性”是客觀法則,“知覺”是主觀認識,干涉事物即格物。《大學》中格物的目的就是致知,即獲得知識。若按陽明的解釋,則“致知”變為獲得覺察能力。一旦如此,則可脫離客觀事物而空談主觀認知。
傳統“知行合一”理念的重構
對此陽明也有所自覺,所以連續拋出了幾個限定:1.“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2.“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3.“若會得時,只說一個知,已自有行在;只說一個行,已自有知在”(《傳習錄》)。
所謂主意,意指“指導”“驅動”;功夫有“應用”“促進”之意。三句結合即:知覺是行為的指導,行為是知覺的應用;覺察是行為的開始,行為是知覺的完成;體會到這些,則知覺必然伴隨行為,行為中必內含知覺指導。
而三個限定表達了如下意思:對個人而言,知覺發動不可能脫離被感知對象,而所感知的對象即為某種行為或狀態,因此知中必有行。反之,人的行為或狀態只有被自己或他人認知到,才具備社會意義。客觀說其論證并非沒有漏洞,但通過有意無意置換或擴展經典文本含義,畢竟得以建構出知行合一理論的框架。
但如此還不夠,所謂“主意”“功夫”,即現代哲學概念中的“本體”和“應用”,在儒家思想史中,體用是否一源長期存在爭議。既然缺乏共識,因此想說二者“合一”,則需要證明它們并非異物,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組成部分,但在很長時間內都未能如愿。
正德四年,陽明得席書禮聘主講貴陽書院,開始宣講知行合一說。但次年被赦升廬陵知縣后,即改弦更張,鼓勵諸生通過“靜坐”去除雜念,覺察本性,并絕口不提知行說,可見傳播不甚順利。直至十余年后,陽明才與友人顧璘書信再論(《傳習錄·與顧東橋書》)。
此時陽明提出:“知之真切篤實處即是行,行之明覺精察處即是知”,后再未更動(嘉靖五年《答友人問》《與道通書(四)》均有此語)。較之前論,此說嚴謹度大為增加。可以按經典語義理解為:“知識學到真切篤實,本身就是一種行動;行動時能明覺精察,本身就是某種知識”;也可按陽明擴展意思理解為,“覺察到真切篤實,就是一種行為狀態;達到該狀態中的覺察過程,就是知覺本身”。
這里“知”“行”如同兩個數學集合,無論以“知識、行動”抑或“知覺、狀態”解,一旦達到規定條件(真切篤實、明覺精察)就會形成交集(合一)。但這種合一是有條件的,因此還需再找出一個能夠融攝二者的更高元素,將知行都變為該元素的子集。而這個元素,就是陽明思想體系的最終本體:良知。
“良知”統攝下的知行融合
程朱理學中,知識、行動均統攝于“天理”這一至善的客觀法則。而陽明認為,天理不在外界,而在內心(“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傳習錄》)。他著名的“格竹”說就是由此而發。但主觀畢竟容易淪為空談,為此陽明引入了良知概念。
陽明所據,為《孟子·盡心上》“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他提出“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與理而為一者也”。(《與顧東橋書》)孟子只說良知是人人不需學習思考即有,但并未提及其與外在客觀事物的聯系,而陽明進一步說:“良知不由見聞而有,而見聞莫非良知之用,故良知不滯于見聞,而亦不離于見聞……良知之外,別無知也。”(《傳習錄中·答歐陽崇一書》)指明良知作為先驗的道德本體,不是感官經驗(見聞)的產物,而經驗世界中的認知活動(見聞)都是良知的發用流行。
陽明之意:良知是人皆有之且不學而能的,即人性本然如此。孟子又主張“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因此可以說“良知”“人性”“善”均屬同義,根據明儒遵行的朱熹主張“性即理”,則與人性可等同的良知也是“天理”,或更準確說是天理在人心內的體現,使人天生就具備察知天理的能力。既然如此,“知”“行”不但可以作為“天理”集合的子集,同樣亦能作為“良知”集合的子集。至此,知行與良知兩個王學重要思想元素已具備融合基礎。
“四句教”中融會貫通的知行合一
嘉靖六年,王陽明提出了著名的王門四句教,“無善無惡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被視為其思想的集大成總結。而其目的,是將自身思想體系與當時正統儒學中的兩大思想,即《大學》格致誠正說,及《中庸》喜怒哀樂未發、已發說融合。
首先,陽明將《大學》中的“致知”拓展為“致良知”,將其作為四句教理論的基石。因良知等同于天理,具絕對權威性,從而斷定“良知只是個是非之心,是非只是個好惡”(《傳習錄》),即良知能夠“知善知惡”。此中“知”字,當然具有“覺察”之意,既能夠判斷何為善惡,同時也具備關于善惡的知識。
其次,引入“意動”概念。《傳習錄》有“心之所發是意”;“知之發動是意”(卷上);“我今說個知行合一,正要人曉得一念發動處,便即是行了;發動處有不善,就將這不善的念克倒了”(卷下)。一念所動,或善或惡,良知會即刻對所動之念進行判斷(“覺察”),若為不善,則會加以克服(“行動”)。這樣無論在傳統意義或陽明思想體系意義中,都可稱“知行合一”。
關于“格物”則略為復雜。傳統中朱熹解釋格為“至”(《大學章句》),陽明有不同解釋:“格物……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體之正”(《傳習錄》)。對于“物”,陽明屢次對弟子肯定“意之所在便是物”(《傳習錄》)。陽明學說中的物并非普通客觀事物,而是經由主觀所關注之事。當陽明引入良知概念后,將其定義為“隨時就事上致其良知,便是格物”。(《傳習錄》)陽明晚期思想的“致良知”,中心意思是良知存在于心,人皆有之,只是會被不良環境、習慣影響所遮蔽,因此需要通過各種辦法去恢復。而“致良知”的方法就是:在面對各種事物時所采取的處理方法(“行動”),務求在心中體認(“察覺”)是否符合儒家準則(“知曉、知識”),長此以往達到最終完全恢復良知的目的。簡而言之其過程就是《大學》中的“格物”,方法即“為善”“去惡”。
至此,陽明經由四句教,不但將自創“致良知”說與儒家一脈相承的傳統完美對接,彰顯其正統性,也徹底將早期的知行合一說完美融入自身思想體系中。
原載:《光明日報》2026年2月7日
作者:宋瞳,系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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