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突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假設你叫王先生,過著平靜的生活。突然有一天,你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副本,一家你從未聽說過的“B科技公司”將你告上法庭,要求你對“A網絡公司”的一筆15.5萬元的貨款及違約金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理由是你竟然是這家A網絡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60萬元但分文未繳。你一頭霧水,趕緊去查工商登記,發現自己確實在2016年8月19日被登記為這家公司的股東,占股60%。你第一反應是:“這不可能!我從來沒簽過字,也沒蓋過章,肯定是有人冒用我的身份!”
你想起幾年前,一個遠房親戚李某曾以“幫個小忙,不用你出錢也不用你管事”為由,借用過你的身份證。你當時抹不開面子就借了,以為只是注冊個空殼公司走賬,沒想到如今惹上這么大的麻煩。庭審中,你提交了關鍵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并申請對上面的“王先生”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果果然顯示簽名非你本人所簽。你長舒一口氣,以為真相大白,官司必勝。
然而,法院的判決卻讓你如墜冰窟。法院認為,盡管簽名非本人所簽,但結合你曾出借身份證給親戚李某、李某與公司實際控制人關系密切、且你對該“幫忙”成為股東的事實知情并認可等情節,你被認定為“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而非“被冒名股東”。因此,你仍需在未出資的60萬元范圍內,對A網絡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此刻,你的困境在于:核心證據(簽名鑒定)對你有利,但法院并未僅憑此一點就支持你;對方通過一系列間接證據,構建了你“知情并認可”股東身份的事實鏈條。這正是許多類似案件中被告的“阿喀琉斯之踵”。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法院的“刀”為何落在你身上?
裁判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先生(顯名股東)在其未繳納的60萬元認繳出資范圍內,對A網絡公司欠付B科技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要點(被告的“失分點”):
法院作出對你不利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關鍵事實和法律的認定,這些正是你需要全力反擊或提前規避的“火力點”:
“知情認可”優于“簽名真偽”:法院并未將“簽名是否本人所為”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唯一或決定性標準。相反,法院采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例中的觀點:當事人對于其被安排為名義股東的事實知悉認可的,即使其簽名及印章并非本人所為,仍視其為名義股東,承擔股東應負的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法律評價的重心從“形式簽名”轉移到了“實質意思”。
身份信息出借的“合理性”與“利益關聯”:法院認為,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身份證件的重要性及出借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你將身份證交給親戚李某,用于辦理公司登記,這一行為本身就被推定為你對由此產生的登記后果(即成為股東)存在概括性的授權或至少是放任的默許。同時,李某是你的親屬,這種親密關系使得“冒用”的說法缺乏說服力,更符合“借名”或“代持”的特征。
未能完成“被冒名”的舉證責任: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中,主張自己系“被冒名登記”的一方負有沉重的舉證責任。你僅證明了簽名虛假,但這只是第一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八條的精神,被冒名者需證明自己對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完全不知情,也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法院指出,認定時需綜合考量“冒名者”持有身份證明的合理性、與被冒名者的利益關聯等因素。你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身份證是被盜或丟失,也未能解釋親戚李某為何能“輕易”獲得你的證件并用于與你無關的公司登記,這導致你“被冒名”的主張證據鏈斷裂。
對外公示效力與債權人信賴保護:商法遵循公示公信和外觀主義原則。工商登記信息具有對外的公示公信力,債權人B科技公司基于對登記信息的信賴與A網絡公司進行交易,其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你作為登記公示的股東,不能以內部簽名不實為由,對抗外部善意債權人的合法訴求。法院在此更傾向于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站在被告席上,你該如何破局?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它清晰地揭示了“簽名非本人”并非股東責任糾紛中的“免死金牌”。法院的審判思維是穿透形式看實質,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作為被告,你的抗辯策略必須從“單純否認簽名”升級為“系統性地否認知情與合意”。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被告設計復雜案件的抗辯策略,在股東資格、公司債務糾紛等領域有深入研究和大量成功案例。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
身份證件是“護身符”,絕非“人情道具”:絕對不要出借身份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用于任何商業登記,無論對方是至親還是好友。如果因特殊原因必須提供復印件,務必在復印件上清晰注明“僅用于XXX事宜,他用無效”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明確拒絕“掛名”提議,保留溝通證據:當有人提出讓你“掛名”股東時,必須明確、正式地表示拒絕。建議通過微信、短信或郵件等可以留下記錄的方式進行,內容需明確“本人不同意擔任XX公司股東,不承擔任何股東責任”。避免口頭承諾或含糊其辭。
定期進行工商信息自查:可以定期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官方渠道查詢自己名下是否被登記為高管或股東。一旦發現異常,立即采取行動,時間越早,越能證明你“不知情”和“未認可”。
3.2 訴訟應對: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辯?
如果已經像王先生一樣被訴至法庭,以下抗辯策略和步驟至關重要:
第一,證據層面:構建完整的“不知情、未認可”證據鏈。
僅有一份《筆跡鑒定意見書》是遠遠不夠的,你必須圍繞“冒名”的核心,組織一套環環相扣的證據:
核心證據(鑒定):堅持對所有涉及你姓名的工商登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申請司法鑒定。證明虛假簽名的普遍性。
輔助證據一(身份關系與動機):積極舉證你與公司、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聯。例如,你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從未獲得過分紅、與公司業務無往來、自身經濟狀況與認繳出資額嚴重不匹配(如一名普通員工卻“認繳”數百萬)。
輔助證據二(身份證件軌跡):盡可能提供證據證明在所謂“簽字”的時間點,你的身份證并未丟失或出借。可以提供那段時間的出行記錄(如機票、火車票)、酒店入住記錄、辦理其他業務的憑證等,證明身份證一直在自己身上或合理使用中。
輔助證據三(事后反應):如果你在訴訟前就已發現被登記,收集你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的記錄、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回執等,這些能證明你積極維權,而非默許。
第二,法律與事實層面:精準切割“冒名”與“借名/代持”。
這是法律辯論的核心。你必須向法庭清晰地闡明,你的情況完全符合“冒名登記”,而非“借名投資”。
主張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八條:向法庭強調,本案應適用該條文,即“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冒名者承擔責任)”。你的所有證據都應服務于證明存在“冒用”行為。
反駁“知情認可”的推定: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你出借身份證就等于同意”的邏輯,進行有力反駁。主張:出借身份證用于辦理某項具體事務(如住宿),不等于授權對方用于注冊公司并讓你承擔無限責任。二者在法律性質和風險程度上存在天壤之別,不能進行無限類推。
利用“隱名投資”理論的反向論證:根據理論,隱名投資(代持)關系的成立,需要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關于股權歸屬、權利義務的合意。你可以主張,你與所謂的“實際出資人”之間從未有過任何形式的代持協議,也從未就出資、分紅、管理權等有任何約定,根本不符合代持的法律特征。
第三,程序層面:選擇正確的訴訟路徑。
作為被告,你是在應訴。但在此之前或同時,你可以考慮主動提起另一個訴訟,化被動為主動:
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以A網絡公司為被告,主動請求法院確認你不具有該公司股東資格。在這個訴訟中,你是原告,可以更充分地組織證據、闡述觀點。一旦在該訴訟中勝訴,拿到確認非股東的生效判決,就可以作為當前債務訴訟的強力抗辯依據。
行政投訴與行政訴訟:向公司登記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撤銷虛假登記。如果行政機關不予處理或處理不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這通常周期較長,可作為輔助策略。
3.3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如果你正處于類似王先生的境地,請按以下步驟行動:
第一步:全面證據固定與梳理(24小時內啟動)。
立即委托律師,到公司登記機關調取目標公司的全套工商內檔,看清所有有你名字的文件。
整理你與“請求幫忙者”的所有溝通記錄(微信、短信、郵件、錄音)。
梳理能證明你與公司無關聯的證據:工資流水、社保記錄(證明你在其他單位任職)、個人資產證明(證明無出資能力)、從未收受公司款項的銀行流水等。
尋找身份證使用軌跡的證據。
第二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在舉證期內提出)。
在訴訟中,立即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涉案工商登記材料中所有你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這是打破登記文件形式真實性的第一把利劍。
第三步:構建“非股東”事實敘事(貫穿訴訟始終)。
與律師一起,將上述所有證據編織成一個有說服力的故事:“一個身份證被不當使用、對成為股東完全不知情、與公司無任何利益勾連、也絕無可能同意承擔巨額投資風險的普通人”。在法庭上,用這個敘事去對抗對方“知情認可”的簡單推定。
第四步:評估并啟動輔助法律程序。
與律師商討,判斷是否有必要以及何時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或進行行政投訴,形成多程序聯動的施壓力度。
4. 律師團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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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商事糾紛困擾,需要專業的抗辯策略分析與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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