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情況…
設想這樣一個場景:你出于商業安排或個人原因,將一筆重要的股權投資,登記在一位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或關聯方名下。你們之間簽訂了詳盡的《股權代持協議》,你按期收取分紅,參與公司決策,一切井然有序。突然有一天,你收到法院的通知,你委托代持的那部分股權,因名義股東(即代持人)的個人債務糾紛,被其債權人申請法院凍結,并即將進入拍賣程序。你瞬間陷入兩難:一方面,股權是你真金白銀出資、苦心經營的資產;另一方面,法院的執行裁定書赫然在列,你的資產正以他人之名面臨流失風險。
這正是許多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面臨的典型困境。你的核心不利點在于:你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在法律上對外部債權人缺乏直接的對抗效力。工商登記系統公示的權利外觀顯示股權屬于名義股東,申請執行人正是基于對此公示信息的信賴,才要求執行該財產以清償債務。你作為實際權利人,雖握有代持協議,但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法院的主流裁判觀點對你極為不利。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裁判結果:
在絕大多數此類案件中,法院的判決結果高度一致。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844號案中,法院最終判決:駁回隱名股東(案外人)要求停止執行、確認其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準許對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繼續強制執行。其他各級法院的類似案例也普遍遵循這一裁判思路。
法院認定要點(被告的“失分點”):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個關鍵原因,這些正是隱名股東在訴訟中需要直面和破解的焦點:
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法院認為,公司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包括債權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工商登記表現的權利外觀應作為認定股權權屬對外關系的依據。內部代持協議僅在協議雙方之間有效,對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申請執行人屬于法律保護的“第三人”:法院通常不將《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第三人”限縮為與顯名股東存在股權交易關系的債權人。名義股東的非基于股權處分的普通債權人,同樣基于對登記公示的信賴而采取法律行動,其信賴利益亦應受到保護。因此,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登記股權,具有法律依據。
權利形成時間的比較:有裁判觀點進一步指出,需比較代持關系與債權形成的時間先后。如果股權代持形成在先,而債權形成在后,則債權人基于權利外觀產生的信賴應受優先保護,股權可被視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這使隱名股東的處境更為嚴峻。
風險自擔原則:法院認為,隱名股東選擇隱名出資的方式,本身即應預見到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包括名義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股權的風險。這種因自身選擇而帶來的不利益,應由其自行承擔。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提供解決方案)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
面對上述幾乎“一邊倒”的司法現狀,作為隱名股東(被告),絕不能輕易放棄。訴訟是一場專業的博弈,每一個法院認定的要點,都可能存在抗辯和解釋的空間。系統的策略、精準的證據和有力的法律論證,是扭轉局面的關鍵。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處于不利地位的被告設計復雜案件的抗辯策略與整體解決方案。在處理此類股權代持執行異議糾紛時,我們建議從以下四個維度構建防御體系: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
事前的風險防范遠勝于事后的訴訟補救。如果能夠重新安排,應采取以下措施:
審慎選擇代持人:對名義股東的資信狀況、負債情況進行深度盡調,避免選擇負債率高或涉訴風險大的主體。
強化權利公示:雖然無法進行工商登記,但可嘗試通過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內部記載備注,或通過公司出具確認函等方式,在有限范圍內強化“實際權利人”事實的痕跡。
設置風控條款: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名義股東負有義務及時披露其可能危及代持股權的重大債務訴訟,并約定其違反此義務導致股權被執行的巨額賠償責任,以增強約束力。
及時顯名化:在條件允許時(如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應盡快辦理顯名登記,從根本上消除權利外觀與實質分離的風險。
3.2 訴訟應對: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抗辯?
當訴訟已然發生,應圍繞法院的認定邏輯,發起有針對性的抗辯。
維度一:攻擊“外觀主義”適用的前提——主張債權人不屬于“善意第三人”
論證方向:商事外觀主義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如果能夠證明申請執行人在與名義股東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明知或應知該股權實質為你所有,則其不具備“善意”,外觀主義原則的適用基礎便被動搖。
證據與行動:
收集申請執行人與名義股東、甚至與你或目標公司之間的郵件、微信記錄、會議紀要等,尋找其知曉代持安排的蛛絲馬跡。
調查債權債務發生的背景。例如,債權是否源于與目標公司業務相關的交易?申請執行人是否為公司的合作伙伴或前員工?這些可能間接證明其知情。
在庭審中強調,外觀主義旨在保護交易安全,而本案債權人并非基于對該股權進行“交易”(如受讓、質押)而產生信賴,其作為普通金錢債權人的信賴利益強度,應低于交易相對方。此觀點雖非主流,但可作為重要的理論抗辯理由,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維度二:主張“權利形成時間”對我方有利
論證方向:根據(2019)最高法民再45號案等裁判觀點,若債權形成早于股權代持關系,則外觀主義的適用條件不足,隱名股東的實際權利應優先得到保護。
證據與行動:
立即梳理并固定我方代持關系成立的證據鏈:最早的出資憑證、代持協議簽署時間、持續參與公司治理(如股東會決議簽字、分紅記錄)的證據,以證明代持關系成立時間點。
通過公開司法文書查詢、申請法院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申請執行人對名義股東享有的債權(借款合同簽訂、侵權行為發生等)的確切形成時間。
形成完整的對比時間軸,向法庭清晰呈現“代持在后,債權在先”的事實,主張該股權自始就不應被視為名義股東用于清償此筆舊債的責任財產。
維度三:從“過錯”與“風險承擔”角度切入,構建責任分割點
論證方向:承認選擇代持伴隨風險,但主張本次風險實現完全源于名義股東的惡意或重大過失(如隱瞞巨額債務、惡意舉債),而非我方作為隱名股東的合理商業安排。同時,追究名義股東的違約責任。
證據與行動:
收集名義股東在債務發生后、股權被凍結前,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向我方隱瞞訴訟情況的證據。
當庭明確,我方保留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向名義股東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這雖不能直接排除執行,但可以向法庭展示我方的損失和另一責任主體,有時能為執行和解或執行異議之訴后的追償奠定基礎。
強調我方在知悉風險后(如知悉名義股東涉訴),曾積極采取要求其變更登記、提供擔保等措施,但因名義股東不配合或客觀障礙未能成功,從而減輕我方“放任風險”的過錯。
維度四:程序性抗辯與執行行為合法性審查
論證方向:審查法院的執行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例如凍結裁定送達是否規范、是否違反了股權執行的特別程序規定等。
證據與行動:
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核對執行法院在凍結、評估股權時是否履行了向公司登記機關和股權所在公司的雙重通知義務等程序。
關注評估環節。若股權被明顯低價評估,可申請重新評估或提出異議,延緩執行進程,為談判爭取時間。
3.3 實戰建議:讀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如果你正面臨相同困境,請按以下步驟行動:
第一步:全面證據固定與案情梳理(24小時內啟動)
立即整理并備份:1)所有版本的《股權代持協議》;2)全部出資匯款憑證、銀行流水;3)歷年從目標公司獲得分紅的記錄;4)你參與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并簽署文件的記錄;5)與名義股東關于股權代持事宜的所有溝通記錄;6)目標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如有內部記載);7)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文書。
第二步:法律檢索與案例研究
在律師協助下,檢索管轄法院及上一級法院關于類似案件的既往判例,了解其裁判傾向。重點研究“善意第三人”的認定標準、債權形成時間舉證責任分配等關鍵問題的本地司法實踐。
第三步:構建“債權人非善意”或“債權形成在先”的證據鏈
根據第一步整理的資料,與律師共同分析,尋找能夠證明申請執行人可能知情,或能夠精確鎖定債權發生時間的線索。確定證據調查方向,如是否需要申請法院調查令調取相關主體的銀行賬戶往來或訴訟檔案。
第四步:評估并啟動多路徑應對方案
與專業律師共同決策,是集中火力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抗辯,還是同時準備向名義股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抑或是在執行階段尋求與申請執行人、名義股東達成三方和解(如由你代償部分債務以保住股權)。不同的策略需要不同的證據準備和談判話術。
4.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我們的服務領域涵蓋:公司股權糾紛(含代持爭議、股東資格確認、公司控制權爭奪)、重大合同爭議、金融資管訴訟、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維權與抗辯、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訴程序。
風險提示: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及公開裁判觀點,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股權代持被強制執行或其他商事糾紛困擾,需要專業的抗辯策略分析與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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