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黨在眾議院內拿到了316個席位,單獨超過了三分之二。根據日本憲法中所確定的“眾議院優越制”原則,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眾議員同意,就可以推翻參議院的不同意見,從而讓眾議院在事實上獨掌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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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來,以及接下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會有大量有關于日本修憲的報道。
在2月8日與2月9日的文章中,我均提到了兩件事:即日本的“眾議院優越制”,以及日本的修憲程序。
在昨天文章的留言區內,我在回答讀者提問時,提到日本的眾議院優越制不適用于修憲程序。關于這一點,許多讀者持有不同意見。讀者們對此討論頗多,有讀者表示我的說法與日本憲法明顯不符。也有幾位讀者私信我,認為我的說法與“大V”不符,或是與“國際新聞”不符。還有許多讀者的留言,被系統屏蔽了。
今天的文章,為什么會取這個標題呢?因為有讀者在與我一番辯論后,見我在“鐵證”面前還不認錯,認為我執迷不悟,死不悔改,是嘴硬,已經沒有關注我的公眾號的必要,更無互為微信好友的必要。
讀者們的論點,看起來是頗為充實的。正如我在先前的許多篇文中都提及過的那樣,日本修憲需要眾參兩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付諸全民公投決定;同時,日本憲法還規定,三分之二以上的眾議員同意一項法律案后,可以推翻參議院的否決。
那么,假如日本參議院不同意修憲,日本眾議院到底能不能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推翻參議院的決定呢?
我們還是要回到日本憲法中去,但是首先,我們不看憲法條文,而是要厘清法律與憲法的關系。
憲法與法律,是兩回事,憲法是法中之法,是法律的上位法,法律不能違反憲法,大家應該都是知道的。
所以,法律案與修憲案,其實也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法律案是bill,修憲案是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理解了這一點后,我們就來看日本憲法。
中文版憲法,大家都能找到,此處,我就援引英文版的,而且是最權威的英文版本,來自PMO的。這樣一來,大家可以把找到的中文版,與我在這里提到的英文版,做個對比。因為有讀者說他查了日本憲法,然后發現我是在瞎扯胡說。我到底有沒有瞎扯胡說,大家自己也可以通過這個方式查證下。
日本憲法是美國人起草的,最初版本就是英文。
下圖是日本憲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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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提到:一個bill(法律案)要經過兩院的同意后,才能成為法律,除非憲法有其他規定。接下來,第59條提到,當眾議院通過一個bill(法律案)后,如果參議院不同意,那么當再經過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出席(present)議員同意后,該bill即成為法律。
這里有兩個關鍵詞,分別是法律案(bill)與出席議員(members present)。
第59條說得非常明確,是規定法律案適用于眾議院優越制。
日本憲法中關于修憲的條款,在第九章,而且,第九章只有一個96條。所以,日本憲法的修改程序,是獨立成章的。
第96條共兩款,全部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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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寫道:憲法修正案,在經過兩院全體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后,由國會發起,再付諸全民公投……
這里面的關鍵詞,就是憲法修正案,也就是修憲案(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與兩院各自的全體議員(all the members of each house)、以及公投(submitted to the people for ratification)。
所以你看,這里提到的程序,與第59條是完全不一樣的。
第59條提到“當眾議院通過后”,而這里提到的是“由國會發起(initiated by the Diet)”;第59條提到“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這里提到的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第59條提到的法律案,這里提到的是修憲案。
兩個程序都不一樣的事情,怎么能夠等同呢?適用于法律案的程序,怎么能夠套用到程序完全不一樣的修憲案上呢?
如果在修憲案中,眾議院可以通過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推翻參議院的否決,那又何必規定修憲案需要兩院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后才能發起?
下面這條留言,被系統屏蔽了。該讀者留言讓我看看日本憲法第96條第2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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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他是在哪里查的日本憲法。第96條第2款的內容是:當修正案在公投中通過后,天皇得立即以國民的名義,將其作為憲法的一部分,予以公布。所以,內容并不是他說的那樣,大家自己也可以去查一查。
我在回答讀者提問時說:眾議院優越制適用于法律案、條約案、預算案與首相指名選舉。
一位讀者在反駁我時說:眾議院優越制只適用于普通立法,不適用于條約案、預算案與人事任命等事項。
日本憲法第60條、第61條與第67條,分別規定了眾議院在預算案、條約案與首相指名選舉中所享有的優先權,大家也可以自己去查一下中文版。
這一次選舉中,自民黨占據了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席位。其實在安倍第二次任內,執政聯盟在眾議院的席位,一直都在三分之二以上。2012年大選,自民黨拿下了294個席位,2014年大選為291個,2017年大選為284個,都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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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作為自民黨盟友的公明黨在當時不一定同意修憲,但是其他黨派中,也有想修憲的。安倍與自民黨,也將修憲作為主要目標。但是一直沒有成功。以至于后來,自民黨甚至提出,要通過修憲的方式,修改修憲程序。改為眾議院與參議院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再付諸公投,且同意票大于所有有效票中的二分之一。
我真不是嘴硬,不是死不認錯。我這兩三個月來,已經寫了兩篇認錯文了。一篇是關于秘魯彈劾程序的文章,一篇是關于美國時政的文章,前者中,我搞錯了秘魯的憲法條款,后面這一篇中,我搞錯了一個現實情節。
可能接下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都會不斷看到有關日本修憲的新聞報道。我認為,了解其程序,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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