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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設立初衷
從地理上看,中國幅員遼闊。過去,涉及省級高院的二審或再審案件,當事人往往需要遠赴北京,耗時耗力,成本高昂。改革后,為推動審判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最高法設立了巡回法庭,司法服務被送到了“家門口”。
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這項制度有助于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02 機構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
通俗地說,它就像最高法伸向全國各地的“手臂”,其本身是最高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最關鍵的一點是: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蓋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需要區分的是,它與建國初期的大區分院以及基層法院的巡回審判都不同。它是一個常設性機構,主要職能是審理案件,而不制定司法解釋或管理行政事務。
03 管轄布局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共設立了六個巡回法庭,它們的“轄區”(正式稱為“巡回區”)覆蓋了全國絕大部分省份。
為了方便您理解,我將這些關鍵信息整理如下表所示:
巡回法庭
駐地城市
巡回區范圍
設立時間與備注
第一巡回法庭
廣東省深圳市
廣東、廣西、海南、湖南
2015年1月首批設立
第二巡回法庭
遼寧省沈陽市
遼寧、吉林、黑龍江
2015年1月首批設立
第三巡回法庭
江蘇省南京市
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2016年12月增設
第四巡回法庭
河南省鄭州市
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2016年12月增設
第五巡回法庭
重慶市
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
2016年12月增設,唯一在直轄市
第六巡回法庭
陜西省西安市
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2016年12月增設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等五省區市的有關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04 審理案件
根據規定,巡回法庭主要審理或辦理其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重大的一審案件:包括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審與再審案件:不服巡回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以及對高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刑事申訴案件:受理對刑事生效判決不服的申訴,這是方便群眾、及時糾正冤假錯案的重要渠道。
特定程序性事項與涉港澳臺案件:如管轄權爭議裁決、延長審限批準,以及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同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一些專業性極強或具有全局指導意義的案件,仍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例如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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