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順義區北務鎮王各莊村村民周月華反映,其宅基地遭鄰居侵占,相關訴訟經一審、二審均未獲支持,糾紛陷入僵局。周月華認為,相關部門及法院在測量及審理程序中存在多處問題,核心質疑指向“紅本”(《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記載與實際處理的偏差及相關部門證據擅改嫌疑。
一、核心爭議:“紅本”界址與侵權認定分歧
紅本使用面積,紅本的實線代表法律認可的土地權界址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2013),“紅本”上的實線代表法律認可的土地權界址線,是宅基地合法邊界;散水(虛線)屬附屬設施,不計入建筑面積,不具備土地權屬效力,若實際占用他人宅基地則構成侵權。且按統一丈量規定,從房屋、院墻、外磉基為界限,散水標注只能為南北方向,東西方向虛線不可作為權屬依據。
二、當事人質疑:部門涉嫌擅改證據,制造錯案
北京市順義區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中,紅本平面圖以267 平米(4分地)標準繪制,北側為使用面積,用實線繪制,南側為超占面積用虛線繪制。
周月華紅本使用面積,實線面積北側 267平米(4分地)14.55x18.36=267平米(4分地)超占面積在南側用虛線繪制。
周某某使用面積,實線面積267平米(4分地)12.97x20.57=267平米(4分地)。超占面積,周某某西側0.57米散水(虛線),寫在周某某超占面積內。超占面積應當標注在平面圖南側,周某某西側0.57米散水實際上是不存在的,畫在周月華北側實線14.55米界址線范圍內。畫在周月華北側,使用面積267平米范圍內。
周某某宅基地西側0.57米散水不存在,寫成周某某的超占面積,宅基地的超占面積在南側,并不是在西側,周某某房本與北京市順義區北務鎮王各莊村村委會,與北京市順義區北務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房本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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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鍵證據未依法采信,影響事實認定準確性
周月華提交的紅本及1992年確權前房屋院墻照片,能夠證明宅基地北側東西長14.55米的界址(含北房后墻13.6米及向東延伸院墻0.95米),與周繼成紅本記載的北側東西長12.97米相連合計27.52米(14.55+12.97=27.52),與一審法院測量的“周月華北房13.6米+周繼成北房13.1米(含保溫層0.1米)+兩家間距0.9米=27.6米(13.6+13.1+0.9=27.6)”基本吻合(僅差0.08米),足以證明周繼成水泥散水及房檐超出其紅本范圍(周繼成紅本西側虛線0.57米無合法依據,且散水不屬于法定權屬范圍)但原判決未對上述證據進行充分質證和認證,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之規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現場測量記載周月華北房13.6米,兩家相距0.9米(周某某東西山墻保溫各0.05米),三者相加(13.6+0.9+0.05=14.55 米)與周月華紅本北側14.55米相同,其中周某某北側 13.1米,已超出其宅基地12.97 米使用權范圍,其中西墻保溫占周月華宅基地使用權0.05 米。
周月華提交的紅本及1992年確權前,房屋照片能夠證明,宅基地北側東西長 14.55 米的界址(含北房后檐墻)13.6米及向東延伸院墻 0.95 米與周某某紅本記載的北側東西長12.97 米相連,(含保溫 0.1米)+兩家相距0.9米=27.6米基本吻合(14.55+12.97=27.52米//14.55+13.1=27.6米)(僅差0.08米),獨以證明周某某水泥散水及房檐超出其房本范圍。周某某紅本西側虛線0.57米(無合法依據)且散水不屬于法定權屬范圍,不計入紅本建筑面積內。
四、原判決對“妨害”的法律適用錯誤,忽視宅基地使用權的完整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以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范。
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妨害不僅是對現有房屋的妨害,更指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之規定,即使現有房屋未受直接妨害,若他人設施超出宅基地范圍,導致權利人無法正常行使占有、使用權利(如未來建房受限),仍構成對物權的妨害。
原判決以“周某某房屋西側房檐和散水未對周月華的房屋及附屬物構成妨害”為由駁回請求,僅關注現有房屋的物理妨害,未審查對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的侵害。再審申請人已明確陳述“對將來建房壘墻有妨害”,該情形屬于對物權行使的現實阻礙,原判決對此法律適用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再審事由。
五、當事人訴求:拆除侵權設施、追究責任,并賠償損失
1.判令周某某拆除:北房西側南北水泥散水,北房西山墻外檐(侵占0.4米)。西廂房頂層外(侵占0.4米),北房西山墻保溫(侵占0.05米),拆除廚房出墻面侵占的排氣管、排水管,突出墻面侵占的各類支架,西廂房雨水不得流入周月華宅基地內,西廂房磚磉(侵占0.06米);
2.認為該相關部門其行為為錯案奠定基礎,周某某涉嫌偽造“紅本”,要求追究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3.要求侵權及涉事方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失、誤工費、錄像費、律師費、起訴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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