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廳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教學工作量指導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標準》),進一步規范課時基準,保障開齊開足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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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標準》明確,海南省中小學專任教師以本專業學科(以教師資格證書認定的任教學科為準)教學為主,周教學工作量應當達到相應標準。其中,小學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2課時以上;中學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0課時以上;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2課時以上;幼兒園專任教師每周帶班時間為2.5天以上(一個連續的半日活動為0.5天)。
學校學科教師配備不足時,可根據學科結構、教師資格證、教育教學能力及崗位設置等情況,安排專任教師跨學科、跨年級或跨學段教學。被安排承擔此類教學任務的教師,其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于跨學科教學的教師,本學科的教學課時數為本人周教學課時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導標準》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據教學工作量標準安排教師課務,把教師的工作量與績效工資掛鉤,體現多勞多酬、優績優酬的原則,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同時,教學工作量與教師職稱評聘掛鉤,不在教學一線上課、達不到規定教學工作量的教師不予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
《指導標準》自202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中小學教師教學工作量指導標準
為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科學衡量中小學教師教學工作量等工作業績,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進一步規范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根據《中共海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海南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瓊編〔2021〕43號)、《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義務教育課程設置有關工作的通知》(瓊教基〔2022〕6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中小學教師教學工作量等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省市縣(區)研訓機構(教研培訓機構)、教學輔助機構(電化教育機構、考試命題機構)、校外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社區教育機構)的在職在崗教師。
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駐瓊部隊中小學(幼兒園)、殘疾人康復機構、校外培訓機構在職在崗教師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中小學校專任教師周教學工作量標準
專任教師崗位工作量標準以周教學課時數為主要內容進行計算。教學工作量計為課時數。其中,幼兒園專任教師教學工作量為完整的半日活動,小學每課時教學時間為35—40分鐘,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每課時教學時間為40—45分鐘。
(一)中小學專任教師以本專業學科(以教師資格證書認定的任教學科為準)教學為主,周教學工作量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1.小學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2課時以上。
2.中學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0課時以上。
3.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12課時以上。
4.幼兒園專任教師每周帶班時間為2.5天以上(一個連續的半日活動為0.5天,下同)。
5.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的團體活動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一半以上,并每學年面向師生和家長開展的各類心理健康咨詢和輔導活動、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等相關工作時間累計不少于150小時。
6.學校學科教師配備不足時,可根據學科結構、教師資格證、教育教學能力及崗位設置等情況,安排專任教師跨學科、跨年級或跨學段教學。被安排承擔此類教學任務的教師,其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于跨學科教學的教師,本學科的教學課時數為本人周教學課時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7.為鼓勵中小學落實實驗教學任務,對沒有配備專職實驗管理員學校的小學科學和中學物理、化學、生物學科專任教師的每節實驗課按1.25課時折算教學課時量。
8.專門學校教師的管教執勤工作按1小時折算1課時。
(二)兼任學校管理職務的專任教師周教學工作量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1.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校長周教學課時數不少于2—4課時,其他校級領導周教學課時數不少于3—6課時;小學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校長周教學課時數不少于3—5課時,其他校級領導周教學課時數不少于4—7課時;幼兒園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園長每周入班觀察指導時間不少于0.5—1天,副園長每周入班觀察指導時間不少于1—1.5天。
2.兼任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層干部的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一半以上;兼任幼兒園中層干部的教師每周入班觀察指導時間為2天以上。
3.兼任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班主任、年級長的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一半以上。
4.兼任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科教研組長,兼任團隊日常訓練、網絡管理的專任教師,承擔教務處、德育處工作的專任教師,承擔學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累計3年以上的專任教師(含干事),其周教學課時數為普通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研訓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教學工作量標準
研訓機構、教學輔助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除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外,參加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的,還需滿足以下周教學工作量標準。
??(一)中小學(中等職業)教研員到學校講授示范課、公開課,每學期省級教研員不少于2次,市縣(區)教研員不少于4次;組織研究課、開展聽評課和說課活動,每學期省級教研員不少于20節,市縣(區)教研員不少于30節。幼教教研員入園觀察指導,每學期省級幼教教研員不少于5天,市縣(區)級幼教教研員不少于7.5天。各級教研員每年在全省或市縣(區)范圍內作專題講座(培訓)不少于2次。
(二)省級電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期到學校或線上開展示范課、公開課、講座不少于2次,原則上到學校開展的次數不少于1次;入校調研指導每學期累計不少于10次;聽評課每學期累計不少于10節。市縣(區)電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期到學校開展示范課、公開課、講座不少于4次;入校調研指導每學期累計不少于20次,聽評課每學期不少于20節。
(三)考試命題的學科秘書入闈命題工作天數折算為教學工作量。其中,參加入闈考試命題按6課時/天折算為教學工作量;參加入闈考試評卷按4課時/天折算為教學工作量;參加監印、巡考、錄取等考務工作按2課時/天折算為教學工作量;參加本專業有關的調研、講座按4課時/天折算為教學工作量。原則上學科秘書的教學工作量每年累計不少于350課時。
(四)擔任校外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社區教育機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主任(院長)周教學課時數為2—4課時,其他副職領導周教學課時數為3—6課時;兼任中層干部的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5—7課時;專任教師周教學課時數為8課時以上。
四、有關要求
(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省屬學校應根據本地本校實際,在省定最低教學工作量標準上,合理制定本市縣、本學校教師教學工作量細則,明確教學工作量上限要求,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教師教學工作量標準指導和督促各學校開齊課程、開足課時。
(二)各學校要結合學段、學科和班級學生數以及教師所承擔的備課、批改作業、指導教學活動和學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等,確定教師周教學工作量,但不得少于省定及市縣定的最低周教學工作量。教學工作量實行公示制,各學校要定期將教師教學工作量在全校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
(三)教學工作量與教師職稱評聘掛鉤。專任教師參加職稱評審,必須達到省定及市縣定的最低周教學工作量,教師個人工作量不低于學校同一學段平均工作量;任教學科須與所申報職稱保持一致。不在教學一線上課、達不到規定教學工作量的教師不予申報晉升高一級職稱。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的工作量根據其具體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由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合理確定。
(四)各學校要根據教學工作量標準安排教師課務,把教師的工作量與績效工資掛鉤,體現多勞多酬、優績優酬的原則,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對達不到規定教學工作量的教師,年度考核原則上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無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學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本指導標準自2026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此前發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中,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文件為準。《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普通中小學教師工作量指導標準(試行)〉與〈海南省普通中小學校教師配備指導比例(試行)〉的通知》(瓊教師〔2015〕11號)廢止。
名詞解釋
1.專任教師教學工作量:指為滿足學校開齊課程、開足課時需要所核定的教師工作量,以周教學課時數為主要內容進行計算。
2.兼任學校中層干部的教師:指由市縣(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冊的學校內設機構管理正副職。省屬幼兒園中層以幼兒園的任命為準。
3.兼任學校團隊日常訓練的教師:指在承擔本學科教學任務的同時,兼職負責學校興趣社團日常訓練和管理工作的專任教師,工作職責主要包括制定訓練計劃、組織日常訓練、教授專業技能、帶隊外出參賽(展演)等。
4.兼任學校網絡管理的教師:指在承擔本學科教學任務的同時,兼職負責維護和管理整個校園網絡與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專任教師。工作職責主要包括學校網絡系統維護、服務器與系統管理、終端設備支持、網絡安全與數據管理等。
5.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一半以上”含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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