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兩個三人微信群里聊未經核實的八卦消息,浙江的一名女教師構成誹謗被行政拘留兩日,該女教師不認可天臺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向天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開庭后,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2月11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該案當事人林女士(化名)處獲悉,該案的二審于當日上午在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林女士告訴記者,庭審于中午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
前情回顧:女教師在3人群聊他人“賣淫”被拘
據林女士被行政處罰的決定書顯示,現查明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將關于天臺中學女老師李某(化名)賣淫的不實信息在微信群名為“果凍局長群”進行傳播,并通過微信將該信息傳播給錢某(化名)。11月28日林女士又將該不實信息在微信群名為“仙女下凡”進行傳播。后該不實信息擴散,對李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案發后林女士到公安機關處投案。林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且給李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譽造成較大影響,系情節較重。經查證,林女士屬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其減輕處罰。決定給予林女士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據悉,“仙女下凡”群中的另一女教師孫某(化名)也被處以2日行政拘留。另一名和林女士私聊此事的教師錢某也被處以4日行政拘留,但因懷孕未被執行。
![]()
林女士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林女士向記者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11月26日中午12時,孫某在“仙女下凡”群發了一段語音稱“天臺中學有女老師賣淫”并稱“實驗中學有老師和學生戀愛”。26日15時43分,錢某通過私聊告訴林女士“天臺中學一名女老師賣淫被抓走了”;26日16時42分,林女士在“果凍局長群”表示,“天臺中學要么有位女老師miayin,要么有位男教師piaochang”。
11月26日18時09分,錢某私聊林女士稱“聽其學校老師說真的有個女的賣被抓”;26日20時09分,孫某私聊林女士稱上述消息中的女教師是李某;26日20時22分,林女士私聊錢某稱上述信息中的女教師是語文組的年輕老師;11月27日上午10時42分,錢某與林女士私聊,確認上述傳言中女教師為李某,錢某還將傳言的細節告訴林女士。27日上午10時52分,林女士將此事發在“果凍局長群”。
27日19時46分,周某在“仙女下凡”群里發布照片,稱她哥哥說這就是賣淫的老師,11月28日上午10時21分,林女士在“仙女下凡”群里發了天臺中學公眾號里的兩張李某與其他人的合影,并附言稱:“好像是這個。”隨后詢問“被拘留了?”周某回復稱“照片怎么這么不一樣。”林女士表示,此后該群聊就再未討論過這個話題。
二審開庭:原告提出警方未處罰更早的謠言源
在林女士主動向警方提供涉案聊天記錄但被行政處罰后,她不認可天臺公安做出的行政處罰,將其告上法庭,該案于去年9月開庭,同年12月宣判,天臺縣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一審判決后,林女士提出上訴,據她提供的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傳票顯示,該案二審原定于3月4日開庭。林女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后二審法院臨時將開庭時間提前至2月11日。
2月11日中午,林女士稱,庭審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據其上訴狀顯示,因林女士沒有故意捏造和公然散布的行為,所以法院應認定其行為不構成誹謗。林女士認為,她起初并不知道群聊所涉信息為虛假信息,所以沒有誹謗的主觀故意,且未造成明確的危害和后果。
林女士強調,“此次開庭,我的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調取,天臺縣公安局對確認我在微信群所聊事情是謠言的查證過程。在今天的庭審中,天臺公安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附有謠言當事人沒有違法記錄的截圖。但我們覺得警方應將認定謠言當事人沒有賣淫的全部證據向法庭提交。”
![]()
天臺公安向法院的情況說明
林女士告訴記者,庭審中她還提出,她在微信群中所聊的謠言最早是經過他人口口相傳,警方也查到了更早口頭傳播該則謠言的人,“但警方并未認定在辦公室口頭傳播該謠言的人有違法行為,卻對在3人微信群里談論此事的我做出了行政違法處罰。我們認為警方在執法時將現實與網絡割裂,違反了全面審查義務。”林女士介紹,對于此觀點,天臺公安在庭上未正面回復。
在案材料顯示,在林女士在群聊談及李某“賣淫”的消息前,確有人在辦公室與他人口頭談論此事。當地知情人向記者透露,未聽說上述口頭談論此事的相關人員被警方處罰。天臺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此事法院在進行處理,他們不清楚也不方便透露情況。
林女士表示,此次二審天臺公安仍舊堅持一審法院的觀點。據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聊天對象、群成員的數量并非判斷散布的唯一標準,也要綜合考慮信息性質、信息外泄可能性以及實際有無再傳播等。雖然林女士和朋友之間系點對點發送微信,但從她們的反復討論經過來看,林女士應當預見到自己發給朋友的內容很有可能會被再轉發到其他微信群里。事實上,其朋友也恰恰實施了二次傳播行為。
一審法院稱,點對點或是微信群內聊天只是傳播的方式不同,但產生的后果與直接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信息并不必然有別。只要造成不實信息擴散、他人名譽受到侵害,均可認定屬于散布不實信息,進而構成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因此,林女士雖非案涉不實信息的最初捏造者,但其在散布過程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重要作用,在客觀方面具備誹謗的構成要件。林女士的行為雖然不是造成案涉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卻是導致第三人名譽受損的重要因素,在損害結果發生、擴大中所發揮的作用力較大。
律師解讀:根據情節更早的謠言源不必然被處罰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向多人發送、在微信群傳播,只要造成不實信息擴散、他人名譽受損,即屬于公然散布情形,《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林女士未核實李某賣淫的真實性與否,且明知可能被二次轉發仍傳播,仍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和隱私,客觀上也造成了損害后果,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2日,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付建認為,林女士主張自己3人小群屬于私人社交范疇,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散布。二審法院可能會進一步明確私人社交與公然散布的邊界,判斷3人小群聊天是否屬于公開傳播范疇,以及傳播行為是否具備擴散可能性。
![]()
案涉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
對于林女士提出的警方未處罰更早口頭傳播的謠言源的觀點,付建表示,治安處罰針對的是故意編造、散布謠言并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口頭傳播同樣屬于法定規制范圍。更早的謠言源未被處罰,可能是警方認定其主觀無惡意、情節顯著輕微,并且證據未達到處罰標準。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分析,從法律結構上看,行政處罰并不以“必須先處罰更早源頭”為前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散布虛假事實誹謗他人”。也就是說,捏造者可以被處罰,傳播者同樣可能承擔責任,二者在規范結構上屬于并列責任,而非主從關系。因此,即便更早的謠言源頭未被處罰,并不當然意味著對林女士的處罰違法。
劉凱提出,該案問題的關鍵并不止于“能不能處罰傳播者”,而在于行政裁量是否均衡、合理。如果警方已經查明謠言更早源于他人在辦公室內口頭傳播,且內容屬于虛構賣淫事實、具有明顯貶損名譽的性質,那么需要進一步厘清:更早的源頭是否明知虛假仍向多人傳播?是否同樣造成名譽損害?如果其主觀過錯、傳播范圍和危害程度與后續傳播者并無實質差異,卻未受到處理,而僅對后續談論者適用拘留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就涉及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的審視問題。在責任鏈條上存在多個行為人時,如何合理區分責任層級、如何保持執法標準的穩定與可預期性,是二審需要認真回應的焦點。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