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6年2月6日
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天津市濕地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濕地生態補償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一致、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濕地生態補償的范圍包括對重要濕地內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施退耕還濕、退漁還濕工程流轉集體土地,實施生態移民的補償。
實施生態移民的補償方案由有關區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確定。
對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由有關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需要自行確定補償方案。
第四條 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確定流轉集體土地的補償區域、市級補償標準,并監督市級補償資金使用。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涉及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修復工程,由市、區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水務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工程所屬分別組織實施,根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做好經費保障。生態移民資金依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
第六條 對補償區域內的集體土地流轉,市級每年每畝補償500元,超出部分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籌措解決。補償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土地流轉成本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方式直接發放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八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補償資金嚴禁用于發放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國(境)、考察、接待及購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辦公用房建設等支出;不得用于對個人的非生態環境保護性的補貼、補助、獎勵等。
第九條 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市級補償資金,由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據市規劃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的補償區域和市級補償標準,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申請。市規劃資源局審核后,提出補償資金分配意見報送市財政局。
市財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按照規定時限,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將補償資金下達濕地所在區。
有關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區市級財政濕地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備案,作為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有關區人民政府申請用于集體土地流轉的市級補償資金時,除申請報告外,應當附土地流轉協議、區規劃資源部門確認的土地面積證明材料以及市規劃資源局、市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獲得濕地生態補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不得在已經流轉的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活動、養殖活動及其他非生態修復類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規劃資源局對市級補償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確保補償資金安全有效使用。發現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補償資金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緩撥、減撥、停撥或者追回補償資金。
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監督,規范補償資金的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對以虛假手段騙取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濕地生態補償辦法的通知》(津政辦規〔20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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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程婷
來源 | 天津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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