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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趙女士與鄭先生的婚姻走到盡頭,雙方在離婚過程中最大的爭議,是3歲女兒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這場看似普通的離婚糾紛,卻牽動著一個小家庭的未來走向。
趙女士向法院提出,希望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她的理由充分而具體。自己擁有一份穩定工作,月收入足以保障母女二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環境和教育資源規劃;最重要的優勢是,孩子的外祖父母明確表示愿意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女,形成了穩定的家庭支持系統。
鄭先生雖然也希望能撫養女兒,但面對趙女士提出的完整撫養方案,未能提供更具優勢的撫養條件。雙方在撫養費問題上也存在分歧,鄭先生認為自己支付的撫養費比例應當更低。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如下判決:
1.撫養權歸屬:判決3歲女兒由趙女士直接撫養。主要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
2.撫養費判決:鄭先生需按月支付撫養費,金額按其月收入的25%計算。支付期限: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為止。支付方式:每月定期支付,如遇特殊情況可協商調整。
3.探望權安排:鄭先生享有定期探望女兒的權利,具體探望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以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為前提。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第一,穩定成長環境是首要因素,法院特別關注子女現有的生活穩定性,盡量避免因父母離婚導致子女生活環境發生劇烈變化。趙女士能夠提供穩定的住所、熟悉的社區環境和學校資源,這是她的重要優勢。外祖父母的協助承諾,形成了“父母+祖輩”的雙重照顧體系,增強了撫養方案的可靠性。
第二,經濟能力與撫養意愿并重,經濟條件不是唯一標準,但穩定的收入確實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基礎。趙女士不僅有穩定工作,更重要的是表現出了強烈的撫養意愿和具體的撫養計劃。相比之下,鄭先生雖也有撫養意愿,但未能提供同等具體和可行的撫養方案。
第三,子女年齡的特殊考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2周歲以上未滿8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商不成時,法院會根據“最有利于子女”原則判決。本案中女兒年僅3歲,尚處幼年,更需要母親的日常照料和情感呵護。法院在權衡時,往往會傾向于由母親撫養年幼子女,除非存在母親不適合撫養的特殊情形。
關于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司法實踐中,撫養費通常按支付方月總收入的20%—30%比例計算。本案中25%的比例,考慮了鄭先生的實際收入水平、當地生活成本以及孩子的實際需要。撫養費不僅包括基本生活費用,還應涵蓋教育、醫療等必要開支。
律師寄語
親愛的讀者,當婚姻無法繼續時,如何安置好共同的子女,是對父母智慧和責任感的雙重考驗。我們給正在面臨撫養權爭奪的父母的意見:準備勝過臨場發揮,法庭上需要的是具體證據和可行方案,而非情感宣泄,請提前收集收入證明、住房證明、教育規劃等材料。理解法律的溫度,記住,法院的每一個判斷都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則,請從這個角度思考自己的訴求是否合理。合作勝過對抗,即使不再是夫妻,你們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和諧的共育關系,是給孩子最好的離婚禮物。
婚姻關系的結束,不應成為親子關系的句點。法律在判決撫養權時所做的每一次權衡,都是為了給孩子們撐起一把保護傘。而父母們需要做的,是在這把傘下,繼續為孩子提供雙份的、不減量的愛。
愿每一個在家庭變動中的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平穩成長。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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