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英國“死亡醫生”哈羅德·希普曼在監獄自盡。這名殺害至少215名病人的連環殺手,最終僅獲終身監禁——此時英國廢除死刑已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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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重罪輕判”在西方并非孤例。2011年,挪威的布雷維克殺害77人,依法最高只能判21年監禁。為什么西方寧愿判200年也不執行死刑?背后是一套復雜的歷史與利益邏輯。
但宗教解釋越來越站不住腳。歐洲世俗化程度已很高:荷蘭只有20%的人定期參加宗教活動,法國更低至10%。宗教虔誠度下降,但廢除死刑的步伐卻加快了,說明還有其他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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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了廢除死刑對精英階層的好處。華爾街那些制造次貸泡沫、導致全球數百萬人破產的銀行家們,沒有一個承擔刑責。最重的懲罰不過是罰款——花旗集團被罰7.5億美元,相當于他們一周的利潤。
如果有死刑呢?理論上,某些金融欺詐可能構成“大規模危害社會”,但在廢除死刑的體系里,最壞結果不過是牢獄之災。而對于富豪來說,監獄生活可以“優化”:
廢除死刑,等于給精英買了終極保險。無論犯多大罪,命總能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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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直接的動力是經濟利益。在美國,關一個犯人年花費3.5萬-6萬美元。截至2023年,美國有15.5萬終身監禁犯。按平均坐牢40年算,總花費將達2200億-3700億美元。
這催生了龐大產業。美國兩大私營監獄公司CoreCivic和GEO集團,2022年總營收超40億美元。他們的商業模式簡單粗暴:囚犯就是客戶。囚犯越多、關得越久,利潤越高。
這些公司每年花數百萬美元游說政客:
律師行業也是受益者。一個死刑案件幾年內結束,但終身監禁案件可以上訴幾十年,律師費源源不斷。
西方國家常把“廢除死刑”作為人權標桿攻擊他國。歐盟將其設為入盟硬性條件,美國國務院年度人權報告必提此事。
但他們的行動卻暴露了雙重標準:
2003年伊拉克戰爭:
這些國家在國內小心翼翼保護每個罪犯的生命權,在國外卻可造成數十萬平民死亡。所謂“生命權”原則,原來是有選擇性的——自己人的命是命,別人的命只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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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死刑辯論中,受害者家屬的聲音常被邊緣化。
1995年俄克拉荷馬爆炸案造成168人死亡。主犯麥克維被處決時,一位失去女兒的母親說:“12年了,我終于能告訴她正義得到了伸張。”
但在廢除死刑的國家,這種“了結”很難實現。挪威布雷維克案中,一位受害者父親質問:“我兒子永遠回不來了,殺人犯21年后可能出獄,這叫正義?”
西方媒體更關注罪犯的“改造權利”,受害者家屬的憤怒常被貼上“非理性復仇”標簽。這種話語權的不平等,讓辯論從一開始就偏向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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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派常引用數據證明“死刑無特殊威懾力”。美國國家科學院2012年報告稱,沒有證據表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能降低犯罪率。
但這些研究有問題:
實際上,美國謀殺率最高的路易斯安那州(每10萬人15.8起)和最低的新罕布什爾州(0.9起)都保留死刑。決定犯罪率的主要是貧困程度、槍支管控、毒品問題等,而非單一刑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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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中國死刑適用非常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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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販毒集團首腦、連環殺手、恐怖分子等,死刑被視為對受害者家屬的必要交代。一位中國法官解釋:“當一個人殘忍剝奪他人生命時,他實際上放棄了自己生命的同等權利。法律的任務是恢復平衡。”
西方邏輯:宗教救贖觀+精英保險+產業利益+國際話語權工具
中國選擇:傳統正義觀+現實威懾需求+多數民意+受害者權利平衡
每種選擇都有代價。廢除死刑可能讓某些罪犯“占便宜”,保留死刑則存在誤判風險(中國通過嚴格復核最大限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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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重要的是坦誠:西方國家應承認廢除死刑背后的多重動機,而非包裝成“純粹的人道進步”;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應持續完善司法,避免冤錯案。
最終,任何關于生命的討論都不應忘記那些再也無法發聲的受害者。他們的權利,與罪犯的權利一樣值得關注——這或許是超越立場分歧的共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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