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受賄罪作為職務犯罪的核心類型,此類案件往往具有高度的隱蔽性、證據形式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在當前反腐敗斗爭持續高壓的背景下,受賄案件的辯護工作面臨巨大挑戰,但也正因案件的復雜性,為辯護律師提供了多維度的切入空間。
有效的辯護并非簡單地否認指控,而是需要基于案件事實與證據,從法律適用、證據規則、程序正義等多個層面進行系統性、精細化的構建。
以下從六個關鍵方面探討受賄罪案件中更容易取得突破的辯護路徑。
一、主體身份之辯:奠定罪與非罪的基礎
受賄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為人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定身份。這一主體要件是決定罪與非罪的根本前提,因此,對主體身份的精準抗辯是首要的辯護方向。
辯護工作需嚴格依據刑法第九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審查當事人是否屬于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等依法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辯護律師應重點核查證明其身份的編制文件、任職通知、職責說明書等證據材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
實踐中,一個至為關鍵的辯護點在于區分“職務便利”與“工作便利”。
職務便利是指行為人基于其職權對公共事務所享有的主管、管理、經手等權力;而工作便利則可能僅僅是因為熟悉工作環境、了解業務流程而帶來的方便條件。
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僅利用了其“工作便利”,并未動用其職務上的管理或處置權力,則不符合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一核心要件。
此外,對于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還需審查委托的合法性,包括委托程序、授權范圍等,若委托不合法,則其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亦可被否定。
二、客觀行為之辯:拆解“權錢交易”的核心鏈條
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因此,辯護工作可以從這兩個核心行為要件入手,嘗試切斷“權”與“錢”之間的因果關聯。
在“利用職務便利”方面,辯護人可以論證當事人在相關事項中并不具備決定性權力。
例如,某項業務的最終決定權在上級主管部門或集體決策機構,當事人僅起到溝通、協調或建議等非決定性作用,其行為與請托事項之間缺乏直接的職權關聯。
通過證明權力鏈條的斷裂,可以有效削弱“利用職務便利”的指控。
在“為他人謀取利益”方面,根據司法解釋,該要件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只要具備其一即可認定。然而,辯護仍可在此尋找突破。
其一,可以論證雙方的財物往來缺乏具體的請托事項,屬于正常的人情往來,且金額未超出合理限度,不存在權錢交易的合意。
其二,可以證明當事人雖有“會研究”“會考慮”等一般性表態,但并未做出實質性的承諾,也未采取任何實際行動推動相關事項,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受賄數額之辯:精準計算與性質界定
受賄數額直接關系到量刑的輕重,尤其是在新型受賄案件中,數額的計算方式往往存在爭議,是辯護的重要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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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干股型受賄,關鍵在于區分干股是否實際轉讓。
根據規定,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的股份價值計算;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則按實際獲取的分紅數額認定受賄數額。
辯護時需嚴格審查股權轉讓的法律文件和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
對于以合作投資為名的受賄,若國家工作人員未實際出資,而由請托人出資或直接給予“利潤”,則受賄數額應為收受的出資額或利潤金額。
辯護人需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真實的出資行為、是否實際參與了經營管理等,以準確界定受賄數額。
在房產交易型受賄中,市場價格的認定是核心。
司法解釋規定,受賄數額按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而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按照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優惠條件購買商品,則不屬于受賄。
因此,辯護律師需要對涉案房產的定價策略、銷售記錄等進行詳盡的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針對不特定人的優惠價格,從而影響受賄數額的認定。
四、證據與程序之辯:堅守合法性的底線
受賄案件由于其隱蔽性,證據體系往往高度依賴行賄人與受賄人的言詞證據,即所謂的“一對一”證據模式。這種證據結構既是控方的弱點,也是辯方的突破口。
辯護律師應仔細審查行賄人與受賄人雙方的供述和證言,尋找其中在時間、地點、金額、謀利事項等細節上的矛盾或不吻合之處。
即使雙方在主要事實上陳述一致,也可能在細節上存在邏輯沖突,這些矛盾可以用來質疑證據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在“一對一”的證據情況下,若無其他旁證印證,一般不應認定索賄情節。
此外,非法證據排除是程序辯護的關鍵。
辯護人需嚴格審查偵查機關獲取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行為,以及取證的主體、見證人、筆錄制作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應堅決申請法院予以排除,從而削弱控方的證據體系。
五、案件定性之辯:此罪與彼罪的精準界定
準確界定案件性質,不僅關系到法律的正確適用,更直接影響當事人的量刑結果。在辯護中,應充分考慮行為是否構成其他犯罪,以爭取更為有利的法律評價。
一個重要的辯護方向是區分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者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后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例如,在醫藥領域,沒有行政管理職務的醫生利用其處方權收受財物,其行為可能更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準確界定罪名,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到顯著更輕的刑罰。
另一個方向是區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
如果行為是基于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而實施的,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則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單位犯罪的入罪門檻更高,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量刑,相較于個人受賄罪要寬宥得多。
因此,挖掘行為是否體現單位意志、是否為單位謀利等事實,是爭取輕判的重要策略。
六、量刑情節之辯:爭取從寬處理的空間
即使案件的核心事實難以推翻,積極挖掘和論證從寬的量刑情節,同樣是有效辯護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輕或減輕處罰。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辯護律師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主動投案、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罪行的情節,或是否檢舉揭發了他人的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對這些情節的準確認定,往往能對最終的量刑產生決定性影響。
此外,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在庭審中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態度等,都是法庭在量刑時會酌情考慮的從寬情節。
辯護人應充分展示當事人在案發后的積極表現,與司法機關進行有效溝通,爭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獲得最有利的判決。
綜上所述:
受賄罪案件的辯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辯護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敏銳的證據審查能力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通過從主體身份、客觀行為、數額認定、證據程序、案件定性和量刑情節等多個維度進行精細化、專業化的辯護,方能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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