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通揚運河的水,從平潮鎮四十里村邊靜靜流過,一如往常。岸邊的老槐樹下,七十多歲的張大爺每天都來坐一坐,望著河對岸那片圍擋了四年的安置房工地。2019年簽協議時,鎮政府說18個月交房,如今孫子都快上小學了,鑰匙還沒影。張大爺腿腳越來越不利索,租住的民房在三樓,上下一次要歇三回。他總念叨一句話:“政府說超期了過渡費翻倍,可這翻倍的錢,到底誰來給?是鎮政府、是施工隊、還是那筆懸在空中的‘財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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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過渡安置費的承擔主體問題,在法學理論上毫無爭議,在征收實務中卻被刻意模糊。回答平潮鎮高齡農戶的追問,只需厘清三個遞進的層次:法律怎么定?政府能不能推?老百姓怎么要?
第一,法律剛性:征收主體是第一責任人,且唯一責任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因征收方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必須按原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此處的“征收方責任”,在文義上涵蓋從征收決定、補償安置到安置房建設交付的全部鏈條。安置房由誰施工、為何延期,屬于征收主體與施工單位的內部合同關系,不影響征收主體對外承擔超期過渡費的法定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行政裁定中明確:征收主體是過渡費支付的第一責任人,不得以施工單位延期、財政資金未撥付等第三方原因為由對抗被征收人的支付請求權。通俗地講:誰拆的房子,誰就該為延期負責;至于施工單位有沒有按時交房,那是政府和他們之間的事,與老百姓無關。
第二,通州區的地方規則:過渡費標準與超期加倍依據。
南通市通州區現行補償安置政策對過渡費有明確表述。根據《2024南通通州區房屋補償安置補償標準》,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未提供周轉房的情況下,應獲得臨時安置補助費。同時,通州區執行的計算公式中明確單列“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項目。雖然該政策未直接寫明“雙倍”字樣,但結合《江蘇省規定》第十八條的省級統一規范,以及徐州銅山區同類案例中按雙倍、三倍執行的司法實踐,通州區超期過渡費適用“逾期雙倍”規則具有充分法源依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四十里村的高齡農戶屬于被征收人中的“弱勢群體”,超期過渡對其生活安寧、就醫便利、心理安寧的沖擊遠高于普通家庭。征收方在協商超期費時,除法定雙倍部分外,還可依據《民法典》公平原則,主張因超期導致的實際困難補助(如高齡就醫交通補貼、租房差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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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征收方的三類“甩鍋話術”及法律駁斥。
平潮鎮農戶在維權時,極可能遭遇以下三類推諉,需提前做好應對預案:
——話術一:“延期是施工隊造成的,政府也是受害者,你應該找施工方要錢。”
駁斥:依據最高法裁判規則,征收補償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不是施工隊。政府將安置房建設任務發包給施工方,是政府履行協議義務的環節,施工方違約不構成政府免責事由。政府可向施工方追償,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付被征收人超期費。
——話術二:“協議里沒寫具體交房日期,只寫了‘安置房交付時止’,所以不存在超期。”
駁斥:此為典型的格式條款陷阱。若協議未載明具體交付日期,應根據簽約時的政策文件、會議紀要、選房通知等綜合確定合理過渡期限。江蘇省各地普遍執行的18-24個月周期可作為參照。協議約定不明時,應作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解釋。
——話術三:“超期費要等安置房交付時統一結算,現在沒法單獨支付。”
駁斥:此說法無任何法律依據。超期過渡費是按月產生的獨立債權,被征收人有權主張按月或按季度支付,以維持過渡期間的基本生計。將超期費與安置房差價“捆綁結算”是征收方為緩解財政壓力的違規操作,被征收人可拒絕接受。
第四,高齡農戶的維權特殊路徑。
針對四十里村的高齡被征收人,除常規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外,可考慮以下更具針對性的救濟策略:
其一,主張優先支付權。高齡、患病、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在超期過渡費支付中應享有優先順位。可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當地民生保障政策,要求征收部門將超期費列入“應急民生款項”快速撥付。
其二,啟動行政履責監督。向通州區紀委監委、區人大信訪辦提交《履職監督申請書》,指出征收部門長期拖欠法定超期費的行為涉嫌不履行法定職責,損害政府公信力,請求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其三,申請臨時安置救助。若超期費糾紛久拖不決,可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以緩解眼前生活困難。此路徑雖非治本,卻是高齡農戶應對“遠水不解近渴”的務實選擇。
結語:平潮鎮四十里村的老槐樹,見過清末的漕船、民國的貨輪,也見過新世紀的高鐵。如今,它目送著一代代村民為城市發展讓出土地,自己卻在原處守望著遲遲未歸的安置承諾。對于張大爺這樣的高齡農戶,超期過渡費從來不是一筆可以冷靜計算的“違約金”——它是每月交房租時不至于捉襟見肘的那份寬裕,是生病去醫院時舍得打車的那份底氣,是對“政府說話算話”這件事還愿意保留的那份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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