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2月12日訊(記者 張艷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聚焦內河水運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環節突出侵財問題,統一司法標準、強化辦案協同、健全長效治理,全力維護水域安全與水運經濟秩序。
水運物流領域侵犯財產犯罪,是指在貨物經由內河水域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運輸、裝卸、儲存、配送等過程中發生的侵犯財產犯罪。該類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動性、隱蔽性的特征,嚴重侵犯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阻礙內河水運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應予依法懲治。
《意見》明確,依法嚴懲水運物流跨區域、流動性、隱蔽性侵財犯罪,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組織策劃者、積極參與者、屢犯人員依法從嚴懲處;對受雇傭參與貨物運輸、裝卸、看管等活動的人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等情況,綜合判斷責任輕重依法追究;對于未參與分贓、未獲高額報酬的一般勞務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意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運輸、裝卸、交付、儲存環節竊取貨物,以盜竊罪定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以職務侵占罪定罪;明知犯罪所得的貨物及產生的收益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同時構成危險作業、污染環境等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意見》強化證據與涉案財物處置。公安機關重點固定船舶文書、航行軌跡、裝卸記錄、轉賬流水等證據;檢察機關加強立案監督、證據審查與補充偵查引導;法院嚴格證據審查判斷,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貨物價值按銷贓數額或市場價格認定,易損貨物可依法先行處置,及時追贓挽損、返還被害人。
《意見》健全辦案管轄與協作機制,明確犯罪地包括裝貨港、卸貨港、途經錨地、貨物取得地、損失發生地等,跨區域案件適用受理地數額標準。三部門將通過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推動行業治理,以案釋法開展普法,從源頭遏制水運物流侵財犯罪。
編審:蔡曉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