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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碰到這樣一個起訴境外電詐園區的案件。
《起訴書》指控:2017年6月以來,被告人A與B(在逃)等人出資在東南亞某地購買土地60余畝,并組織被告人C負責施工,建造電信詐騙園區。
2019年8月,園區建成辦公樓1幢(21層,總建筑面積50000多平米)、公寓樓4幢(均為11層,總面積60000多平米),可容納10000余人同時實施詐騙、住宿,總造價花費約5億元人民幣。
2019年4月,園區即將建成,被告人A、B等人組織成立物業,安排被告人C為物業總管,被告人D為經理,被告人E、F、G、H等人為財務部,安保部、網絡部、招商部等部門主管,開始大規模招募詐騙團伙入駐,并對園區內詐騙團伙進行集中管理。
此后,逐步形成以園區為境外詐騙犯罪窩點,以被告人A與B為首要分子,被告人C、D與E等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F、G、H等人為一般成員的犯罪集團。
該集團成員眾多,有較為穩定的組織結構,組織者、領導者明確,層次分明。
被告人A與B提供資金支持,開設詐騙犯罪窩點。被告人C建造、運營詐騙園區。被告人D、E、F、G、H等人負責招攬詐騙團伙入駐、管理園區各項具體事務。
該集團有較明確的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為加強管理控制,維護好園區內秩序,在實踐中形成以下規定:(1)園區內禁止吸毒、打架、盜竊、鬧事、損毀財物、縱火等擾亂內部秩序的行為;(2)規定園區內的詐騙司伙必須按期繳納房租、水電費、集團管理費等費用,若詐騙團伙逾期不繳納就會被物業從園區內清退;(3)規定園區內的詐騙團伙繳納租金等費用時必須是現金,租金繳納形式至少為交三個月押一個月;(4)規定辦公樓、公寓樓內不允許私拉亂接,私自加裝無線網或信號增強器;(5)嚴禁詐騙團伙在公寓樓辦公;(6)禁止對園區內部進行拍攝;(7)園區實施封閉式管理門口設置崗亭并安排持械保安執勤站崗進行人員出入檢查等、公寓樓、辦公樓出入口安排保安值守檢查、24小時巡邏視頻巡查、為詐騙團伙提供安保服務及允許詐騙團伙在公寓樓加裝門禁進行封閉式管理;(8)詐騙團伙業務員不得到其他團伙串門、嚴禁詐騙團伙之間相互挖人等。
該集團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該集團為實施詐騙提供保障,集團為詐騙活動配備良好的通信網絡設施、齊全的基礎設施維護服務,加裝防盜柵欄和鐵門,提供宿舍、食堂、超市等生活設施,讓詐騙成員可以不出大樓就能在大樓里生存,讓員工在封閉式管理下不受外界的干擾,更專心地實施詐騙,同時配備專業維修人員進行維護、修整,保證詐騙活動正常進行。詐騙團伙在前方直接實施詐騙獲利,該集團在幕后以向詐騙團伙收取租金、空調使用費、人頭稅、管理費等各項費用變相攫取詐騙所得獲利。
長期以來,該集團自營或招募入駐的甲、乙、丙等詐騙團伙達30余家、上千余人,將零散、獨立的詐騙團伙聚集為大型詐騙窩點,使得位于境外的犯罪窩點產業化趨勢明顯,詐騙活動分工周密、易于得逞,犯罪后易于轉移贓款、消滅罪跡、逃避偵查。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向詐騙團伙收取辦公樓租金,管理費、物業費,自營費用合計1300余萬元、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向詐騙團伙收取辦公樓租金共計2400余萬元,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向詐騙團伙收取公寓樓租金共計1000余萬元。2021年2月至2022年11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向詐騙團伙收取辦公樓租金2200余萬元、押金抵扣租金200余萬元、中央空調使用費100余萬元、公寓樓租金1800余萬元,共計4400余萬元。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期間,該犯罪集團通過經營超市、食堂等,從詐騙團伙獲利600余萬元。上述金額共計9900余萬元。
在接觸這起案件之前,LSP一直認為,經營境外電詐園區的,應該是以外國人(例如緬甸佤邦)為主,而且都是像電影《孤注一擲》里演的那樣,充滿了血腥、暴力,動不動就噶腰子、挨打、水刑,進入園區后隨時都有生命危險。
但是,在接觸了這起案件之后,我發現我的認識是錯的。
事實上,東南亞的很多電詐園區都是中國人過去建設經營的,他們就把園區當成是一般的普通寫字樓經營,只是來這里辦公的是電詐公司罷了。
物業對電詐園區的管理,也遠不像我們所想象的那樣暴力,就跟國內一般的寫字樓或者小區一樣,有一定的規章制度,但并不用暴力維系,更不會動輒噶腰子、殺人。
這些投資人到東南亞建設、經營園區的唯一目的就是:掙錢。
因為租賃寫字樓使用的基本都是電詐公司,來錢來得又多又快,所以這些園區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費相當高,基本相當于或者超過國內一線城市(北上廣深)甲級寫字樓的租金標準。
這樣的暴利,自然吸引熱錢前去投資。
那么,這樣經營管理園區的人員隊伍,就構成詐騙犯罪集團嗎?
LSP不贊成這種觀點。
將他們認定為犯罪集團,適用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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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過提供犯罪場所、條件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團伙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抽成分紅或者收取相關費用,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我們細究第四條的話,會發現這里描述的犯罪集團,和一般的物業管理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犯罪集團需要“提供犯罪場所、條件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團伙”。
也就是說,這些犯罪集團,對于園區內的電詐公司有很強的管理、控制屬性,而不是簡單地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維系管理。
舉個簡單的例子,律師事務所租用某寫字樓內辦公室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方提供辦公場所(房間)、條件保障(水電網)、武裝庇護(樓下有門禁,保安大爺也帶著橡膠棒巡邏,院子里還有七八條條懶洋洋的看院子的狗)、人員管理(電梯要刷卡,外客要登記,辦公區抽煙要罰款),那物業方算不算是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控制”呢?
顯然不是。
“管理控制”必然要對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行為、財務管理、人員招募等有更加深入的關聯。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在目前一些類似案件的判決中,似乎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對第四條“管理控制”的限定條件,對于一般的提供辦公場所、生活食宿、安保物業、封閉管理等服務,并收取租金、管理費的,都被認定為“管理控制”,進而認定為犯罪集團。
這種做法,不免又有司法部門充數、拔高,或者立功、趨利的考慮,不免讓人感到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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