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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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常出現這樣的復雜場景: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其中一名債權人(或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之間,還存在互負的到期金錢債務的情形。
那么,執行中有多個債權人的,互負的到期金錢債務還能否抵銷?
最高院在《清鎮市站街鎮某建材置業有限公司;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中互負到期金錢債務可予抵銷,不因一方存在其他債權人而受限。
本案焦點問題是,湖南某建筑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以其對申請執行人清鎮市某建材公司享有的債權,主張抵銷,執行法院予以抵銷,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首先,案涉主動債權主張抵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抵銷權行使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的,可以將互負的債務進行抵銷,但是應當符合主張抵銷的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并不屬于依法定、依約定不得抵銷,或者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情形。
一方面,本案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均已屆清償期,且主動債權先于被動債權屆滿清償期及進入執行程序;另一方面,本案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均系金錢給付之債,性質相同。上述兩債權均符合可以抵銷的積極條件;主動債權人主張抵銷的,如無不得抵銷的消極條件情形,則人民法院應支持其抵銷請求,故本案應考察案涉債權是否屬于不得抵銷的債權情形。
其次,本案債權抵銷,不存在按照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
本案對立債權系兩個生效判決所確定、且均進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合同債權,沒有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之情形,雙方也沒有約定不能抵銷,亦不存在《破產法》《信托法》《農村土地承包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
可見,本案申請執行人清鎮市某建材公司申請執行及其已系多個案件被執行人,不影響另案申請執行人湖南某建筑公司與清鎮市某建材公司之間的債權抵銷權行使。對此,貴州高院限制法律規定的法定抵銷權,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抵銷權是債權人的固有權利,不會因多個債權人的存在而喪失,但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規避禁止情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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