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2025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事故總量、較大事故實現“雙下降”,全國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數量也有所下降。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4.3萬余件,同比下降超過3%;受理危險駕駛犯罪一審案件23萬余件,同比下降近16%。
與此同時,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其中,既有長期困擾審判實踐的傳統問題,也有伴隨新技術、新業態發展而產生的新問題。在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疑難復雜爭議問題,針對性遴選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旨在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明確類案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
本批指導性案例主要內容
第一,明確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指導性案例268號《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確,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適用死刑。
第二,明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則。指導性案例269號《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關證據,審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關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體認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事人的逃逸行為對引發事故或者擴大事故沒有原因力的,不作為認定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三,明確醉酒駕駛案件中公安機關提取血液樣本行為的性質認定規則。指導性案例270號《成某明危險駕駛案》明確,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實施的提取血液樣本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目的、血液樣本用途、法律程序進展等因素進行認定;公安機關根據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等認為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為收集固定證據,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樣本的行為系刑事偵查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四,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明確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指導性案例272號《艾某等危險駕駛案》是一起行為人“做局”誘騙他人醉駕的案件,其裁判要點明確,采取欺騙、慫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實施醉酒危險駕駛犯罪,情節惡劣的,依法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僅以“不會被查處”、“喝得不多”、“查不出來”等言語對醉酒危險駕駛者進行鼓勵,情節一般的,可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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