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鄭本香 張海陵 記者 劉媛)只因一句急切的“快走”,男子為擺脫糾紛糾纏,在派出所門口催促司機駕車駛離,致使另一男子被車輛拖行摔倒受傷。事后兩人以傷者自行拉車門為由拒絕賠償,傷者將二人一并訴至法院。近日,泰州中院審結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終審認定司機未盡安全駕駛義務、乘車人指使危險駕駛,雙方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4年9月30日中午,顧某為替兒子小顧討要與周某合伙生意的利潤分成上門理論,周某提議去派出所調解,顧某生怕其脫身,執意跟隨。周某聯系司機陳某駕車前往派出所,顧某緊隨坐上副駕駛座位同行。雙方在派出所未能化解糾紛,顧某便在門外等候,緊盯大門防止周某溜走。一小時后,周某走出派出所,見顧某仍在,加快腳步向車輛走去,還小跑起來想擺脫對方,坐上汽車后座后催促陳某“快走快走”。
顧某伸手拉車門時,陳某已按周某吩咐踩油門出發。顧某下意識緊抓車門把手,被車輛拖行數米后松開摔倒。陳某見狀緊急剎車,二人下車發現顧某頭部流血,當即撥打120。顧某經診斷為腦震蕩、頭皮挫裂傷伴血腫、肋骨骨折,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共計花費醫療費、護理費20277.53元。事后顧某多次與陳某、周某協商賠償,二人以“顧某自行拉車門”為由拒絕全額賠償,協商無果。最終,顧某將二人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上述損失。
一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陳某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未盡到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周某教唆陳某違法駕駛,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了顧某受傷,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陳某、周某連帶賠償顧某各項損失共計16222.02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和周某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陳某辯稱,自己是按照周某的吩咐開車,且顧某拉車門的行為屬于故意危險行為,自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某則認為,自己只是讓陳某“快走”,并未教唆陳某違法駕駛,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遇到糾紛時,雙方應保持理性,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因急于擺脫糾纏而采取危險行為。對于機動車駕駛員而言,無論何種情況,都應嚴格遵守安全駕駛規范,在啟動車輛前仔細觀察周圍環境,杜絕僥幸心理;對于乘車人而言,也不得指使、縱容駕駛員違法駕駛,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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