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乾隆二十一年底,江蘇巡撫莊有恭因母親病故丁憂,給乾隆上了一道奏疏,交代了任上未完之事,無非就是工作交接一類的事務。
莊有恭有操守、有能力,乾隆對他還是放心的。不過,奏疏中提到了一件九年前發生的案件,無意間戳中了乾隆的神經。
案子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江蘇督撫的態度,為何時隔九年才向他報告?乾隆很不高興,認為自己的皇權受到了輕視。
01
九年前,即乾隆十二年三月初三日,江蘇泰興縣捐職州同朱呥的雇工顧五,欲侵犯百姓陶永盛的妻子,恰好被陶永盛的弟弟撞見,兩人發生了口角,事情鬧到了朱呥的面前。
光天化日之下調戲民女,朱呥一怒之下命陶永盛將顧五吊起來痛打。因一時在火頭上,陶永盛失手打死了顧五,釀成了人命案。
未經官府私自用刑,觸犯了《大清律例》。盡管人不是朱呥打死的,但他仍被定為主謀,泰興縣按照“私下監禁他人致死”罪,依律判處朱呥絞監候。
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江蘇巡撫應寫明案情,上呈刑部審核,再由乾隆欽裁,此即所謂的“生殺予奪”,是皇權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莊有恭是乾隆十六年才上任江蘇巡撫的,案子由他的前任安寧辦理,安寧并未上報刑部,不過他離任的時候,卻是明確交接給了莊有恭。
也就是說,莊有恭在任的五年,依然沒有將此案上報刑部,乾隆根本不知情。
莊有恭是乾隆四年狀元,短短十二年時間就能做到巡撫,顯然是出于乾隆的提拔,按說他不應該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當乾隆得知這一情況后,在上諭中嚴厲訓斥莊有恭,說這么大的案子,為何不請示、不匯報?江蘇的督撫、布按是何居心?
已回原籍守制的莊有恭戰戰兢兢,趕緊寫了服辯折子,并說出了理由。
原來,朱呥被判死緩后,他的家屬曾多次主動找他,愿意捐銀三萬兩贖罪。莊有恭與按察司商議之后,認為朱呥的行為固然有應得之罪,但確實沒有主動殺人的動機。按照刑部則例的規定,此類罪犯可以交錢贖罪。
之所以沒有及時上報,是因為朱呥許諾的三萬兩銀子沒有交齊,所以沒有定案,準備等交齊之后再上奏。
![]()
02
接到莊有恭的折子后,乾隆認定他不可能不知道死刑需要提請朝廷核定的規矩,或許還有其他不可告人的隱情。他令愛必達代理江蘇巡撫,會同兩江總督尹繼善共同調查。
尹繼善與莊有恭是師生關系,私交甚厚,這一點乾隆是清楚的,故而提醒他:不得徇私回護,否則嚴加懲處。
尹繼善、愛必達經過調查,確如莊有恭所言,朱呥只交了一萬六千兩銀子,還差一萬四千兩,且錢已經入庫充公,莊有恭沒有侵占一分一厘。
然而,在提審朱呥的時候,出了幺蛾子。
根據朱呥的供稱,交錢贖罪不是他主動提出的,而是得到官府的授意。最初審理他的泰興知縣和蘇州知府都告訴他:上面有赦免你的意思,你只要出錢就可免去死罪。
這個上面,應該指的就是江蘇按察司或是江蘇巡撫衙門,矛頭直指莊有恭。
朱呥的供稱對莊有恭很不利,主動交錢和官府授意性質完全不一樣,后者可能就牽涉到敲詐勒索、以錢買命的嫌疑。
此外,泰興縣和蘇州府最初給出的價碼是十萬兩,朱呥聲稱自己拿不出這多錢,即便打對折,還是拿不出。
經過討價還價,朱呥愿意拿出二萬兩。但是莊有恭嫌少,于是最終敲定為三萬兩。
莊有恭為何要加碼呢?因為他知道朱呥是個大富豪,不在乎花十萬八萬兩銀子打一場官司。當然更重要的是,當時的泰興正鬧災,這筆錢可以緩解地方財政。
![]()
案情到了這里就明朗了,地方有災官府缺錢,朱呥案發,一個要錢,一個要命,一個要賑災,一個要脫罪,雙方一拍即合。
客觀地說,朱呥所犯之罪確實在死與不死之間,花點錢減輕罪名,總體也還說得過去。莊有恭這么辦,不能說是踐踏國法、徇私舞弊。
不過站在乾隆的角度來看,就不一樣了。
03
朱呥一案情節細致,沒有什么吹毛求疵的地方,乾隆在上諭中也未曾具體過問判罰之輕重。他將重點放在了莊有恭的身上,認為他犯了人臣之大忌,侵犯了只有皇帝才有的特權。
所以,不管是尹繼善、愛必達還是江蘇其他官員怎么強調莊有恭沒有貪污贖金,乾隆都不為所動,堅決要辦莊有恭一個“失職”之罪。
乾隆再三強調:
朱呥既從重歸于毆死顧五案,應擬絞監候。即據家屬呈請,亦應題結核擬,再行據情奏明,飭部定議,豈有未經具題,準贖之理?是外省督撫可虛擬罪名,飭死議贖,自行完結,不必上聞矣?從來無此理。
乾隆的指責句句在理,莊有恭自認有罪,愿意擔上一個失職之罪。
![]()
莊有恭主動認錯,乾隆自然也不會過于為難他。接下來,乾隆又將矛頭指向了兩江總督尹繼善。
轄區內出現了人命案,作為一把手的總督不可能不知情,為何也沒有及時上報呢?何況,莊有恭上任之前,尹繼善早已在兩江總督任上。
尹繼善是乾隆最器重的滿洲大臣,要說莊有恭不上報尚可以理解,尹繼善不上報就說不過去了。
事實上,尹繼善的確比莊有恭慢了一步,在莊有恭離任時提交朱呥一案后不久,尹繼善才慌忙向乾隆上奏辯解。
他說一方面是案情沒有查清,錢也沒有交齊,所以才沒有上報的。然而乾隆不買賬,他想確切知道莊有恭違背程序、準予朱呥交錢贖罪的時候,尹繼善是個什么態度?
乾隆最擔心的是尹繼善明知違規,卻不做任何行動,和莊有恭一樣蔑視皇權。
不料尹繼善始終回避問題,惹得乾隆大怒,令刑部議定莊有恭、尹繼善之罪。
刑部自然會順著乾隆的意思去辦,擬莊有恭絞監候,尹繼善革職。既然乾隆展示皇權的目的已經達到,對處理莊有恭、尹繼善不會過于苛刻。
![]()
最終的處理結果是:莊有恭革職、發配軍前效力;尹繼善革職仍留兩江總督任上效力。不久,莊有恭再次被啟用,仍任江蘇巡撫。(全文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