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發了9000元工資,自己留1000元零花,給妻子上交3000元做家用,偷偷塞給生病的老母親5000元治病。妻子發現后勃然大怒,一哭二鬧三上吊,逼著丈夫去要回那5000元,甚至以離婚相威脅。丈夫覺得給親媽看病天經地義,死活不肯去,結果妻子真回了娘家,還堅決要離婚。男人望著空蕩蕩的家,憋屈得哭成了淚人。這事兒發到網上后,評論區炸了鍋。今天咱們就來聊聊,這5000塊錢,丈夫到底有沒有權給?妻子要離婚能分到啥?
一、這筆錢到底算誰的?法律一句話說透
很多網友在評論區吵翻了天,有人說:“男人掙的錢就是他的,給自己媽花錢怎么了?”也有人反駁:“結婚后就是共同財產,憑啥不商量?”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啥意思呢?就是說,別看這9000塊是這位大哥辛辛苦苦流汗掙來的,但在法律上,這錢有一半是他老婆的。
很多人有個誤區,覺得“誰掙的歸誰”,其實真不是這么回事兒。婚后不管誰掙得多掙得少,哪怕是老婆在家全職帶娃沒收入,老公掙的每一分錢,在法律上都是兩個人共有的。所以,這位大哥瞞著媳婦,偷偷把5000塊轉給老媽,在法律上確實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不過,事兒得分兩頭說。 雖然大哥程序上沒走對,但他的動機是給親媽治病。這里就要引出另一個法律概念了——贍養義務。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媽生病了,當兒子的能不管嗎?肯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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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丈夫偷偷給錢的行為,到底算不算犯錯?
咱們再深入分析一下男方的行為性質。
這位大哥自己也說了,平時婆媳關系就不好,他實在沒辦法才出此下策。他也很夠意思了,自己只留了1000塊零花,給媳婦3000塊家用,給老媽5000塊治病。
法律分析:
雖然法律上要求處理共同財產要協商一致,但在司法實踐中,要區分“惡意轉移”和“合理盡孝”。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請求婚內分割財產。但是,大哥給老媽錢是為了治病,屬于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這跟那種拿著錢去賭博、包二奶、亂投資的揮霍行為有本質區別。
再看另一個角度,如果丈夫給父母的錢超出了合理的贍養范圍,比如父母其實很有錢,身體倍兒棒,他還大筆大筆地給,那確實可能侵害到妻子的權益。但在這個案例中,母親生病了急需用錢,這屬于“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的特殊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動用共同財產給母親治病,不僅是道德的呼喚,更是法律的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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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妻子一怒之下要離婚,她能如愿嗎?財產怎么分?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這婚離不離得成?離了財產怎么分?
法律分析:
首先,關于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像這種因為給父母看病錢引發的矛盾,通常屬于家庭內部糾紛,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大概率會判不準離婚。畢竟,法律還是勸和不勸散的。
其次,如果真的走到了離婚那一步,財產怎么分?這里就有講究了。
如果丈夫給母親的錢被認定為合理的贍養費,那這5000塊就算是正常的家庭開支,離婚時就不用再拿出來重新分了。
但如果法院認為這筆錢給得太多,或者超出了合理范圍,又沒跟媳婦商量,有可能被認定為丈夫擅自處分共同財產。這時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在分割財產時,對于這種隱藏、轉移、揮霍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也就是說,如果丈夫的行為被定性為“轉移財產”,在分家產時他反而要吃大虧,分到的錢會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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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孝敬父母天經地義,但方式方法同樣重要。這位四川大哥的孝心讓人動容,遭遇讓人同情,但他的操作確實留下了法律上的風險。
給所有已婚人士提個醒:
1. 夫妻之間,知情權是底線。 既然是共同財產,超過日常家事代理范圍的大額支出,一定要通氣、商量。這不是怕不怕老婆的問題,這是對彼此的尊重,也是保護自己。
2. 孝敬父母要趁早,更要透明。 可以兩口子坐下來,定個規矩:每個月雙方父母給多少贍養費,遇到大病大災怎么處理,白紙黑字寫下來或者達成口頭默契,以后就沒這么多扯皮事兒。
3. 對于這位妻子,也想說兩句: 法律確實保護你的財產權,但人心比法律更復雜。丈夫給病重的婆婆5000塊錢,如果他平時沒有亂花錢的惡習,這真不是啥十惡不赦的事兒。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親媽躺在醫院等錢救命,你老公攔著不讓,你心寒不心寒?
#優質圖文扶持計劃#最后拋個問題給大伙兒討論:
如果你是這位妻子,發現丈夫偷偷給生病的婆婆5000塊錢,你是選擇原諒他這次的“先斬后奏”,還是堅持讓他把錢要回來,甚至離婚?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咱們一起聊聊。
(資料來源:本文根據真實案例及《民法典》相關條款、法院公開報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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