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95,虛構投資項目誘騙錢財的認定詐騙罪。
1、黃蘇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婦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二。
2、被告人黃蘇安,上海市。
3、2011年10月,黃蘇安用虛構的美籍華人身份,在某婚戀網站注冊“相濡以沫”網民并結識女被害人謝某,交往過程中,黃蘇安向謝某謊稱,他所在的工作機構將啟動巴拿馬運河航線投資項目,該項目回報率為本金的6倍,投資門檻為110萬美金(705萬人民幣),在2012年元旦前除償還本金外還可另行給予回報1800萬,以此勸說謝某投資。謝某信以為真,同意投資上述項目,10月18日,謝某將5萬元轉至黃蘇安指定的賬戶,20日,謝某向他人高息借得200萬通過銀行轉賬交與黃蘇安,之后,謝某繼續向他人借得490萬以及自己積蓄10萬元一并交給黃蘇安,湊齊了705萬項目投資款。謝某發現被騙后報警,追回贓款335萬。
4、上海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黃蘇安詐騙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5、司法觀點,本案是一起利用婚戀網站交友實施詐騙犯罪的案件,黃蘇安以虛假身份“美籍華人”作為幌子和誘餌,博取對方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資理財為名,詐騙巨額錢財,雖然黃蘇安受到了法律嚴厲制裁,部分贓款也已追回,但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創傷和巨額財產損失很難彌補挽回,人民法院借以此案警示公眾,婚戀交友需要謹慎核實對方身份及其他信息,在未確定對方信息前不輕易付出錢財和投入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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