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撿到李女士不慎遺失的手機。發現手機丟失的李女士立即撥打自己的電話,聯系上了周先生。在李女士說明情況后,周先生當即答應歸還手機,并將手機放在了自己電動自行車的后備箱里,但并未上鎖,計劃找時間歸還給李女士。接下來的幾天,周先生因有事要回老家,便將電動自行車停在地鐵站口,未及時歸還手機。
后李女士多次聯系周先生未果,無奈報警。警方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來此事,等到他準備從電動車后備箱中拿出手機還給李女士時,發現手機已不翼而飛。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最終李女士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賠償手機費用、誤工費、交通費和因手機丟失造成的信息損失費用。李女士認為,周先生撿到手機后未妥善保管,致使手機再次遺失,應就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周先生則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歸還手機,只是因忙于自己的事情才忘記按期歸還。他認為手機再次丟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撿起手機,李女士的手機可能早就丟失了,因此自己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拾得手機后,雖答應歸還,但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既未將手機安全保管至返還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第三百一十六條明確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周先生答應返還手機,卻隨意將手機放置在無人看管的電動車后備箱,并未對手機進行妥善保管,存在過失,直接導致手機再次丟失,造成李女士的財產損失。追回遺失物是權利人的法定權利,李女士在確認遺失物已經無法返還的情況下,有權請求拾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因此,周先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也向李女士釋明,本案中,誤工費、交通費和因手機丟失造成的信息損失費用,并非法定的獲賠權利,在手機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可結合手機折舊情況,進行折價賠償。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周先生當庭向李女士賠償了手機折舊后的金額,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北京市東城法院
編輯:大俠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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