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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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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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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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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后
工資必須一次結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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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
勞動關系雙方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離職后,勞動合同
需要交還用人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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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文本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離職后勞動者
無需將勞動合同交給用人單位
(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 微信號: rsbzww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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