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江蘇在全國率先展開了“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試點,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目前已確定南京、蘇州、徐州3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云港海州等6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然而,作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連云港海州區法院,卻發生了一起27個債權人爭搶的“蛋糕”被法官自由裁定分配給6個債務人來分吃,從而引發了眾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聯名上訪,引起了社會關注。 據連云港市海州區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和債務人汪某投訴反映:2019年9月,債務人汪某因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承諾全體債權人以自己所有資產及浙江新華(杭州某貿易公司)大宗勝訴后所得錢款作為保證返還欠款。2021年6月5日,在多數債權人幫債務人汪某墊資訴訟費的情況下,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杭州某貿易公司返還債務人汪某人民幣745.4950萬元。期間,債權人先后陸續到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對債務人汪某提起訴訟。2021年8月,6名先行起訴結案的債權人突然催促將已經被海州區法院查扣的杭州某貿易公司的745.4950萬元予以先行分配。債務人汪某提出其資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應該公平考慮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不能提前分配。然而,海州區法院竟然不顧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的反對,并于2021年9月2日向6名債權人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2021)蘇0706執903號】,對此,債務人汪某和眾多債權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但至今法院沒有任何回復,也沒有將上述涉案款項實際分配。同時,債權人汪某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作為2019年就以被江蘇省高院確定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海州區法院的執行法官竟然以尚未有相關規定為由不予受理。眾多債權人也依據法律聯名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提出對債務人汪某破產申請書,同時還向海州區法院各位領導發出了《關于準予破產清算,公平償還債務的陳情書》,至今同樣沒有收到來自海州區法院的任何回復。 據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關于準予破產清算,公平償還債務的陳情書》顯示:目前,經過海州區法院生效裁決確認汪某應履行債務達5203.6萬元,申請執行的案件27件。汪某被查封財產及現有資產完全不夠償還債務,被申請人汪某因無力償還債務甚至絕望自殺后被家人發現才挽回生命。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出臺的《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就個人破產問題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2017}最高法民他72號文件精神,對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的銀行存款等執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請執行人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所有財產全部納入破產還債資產,依法公平處置。不希望再發生因提出異議反倒加速分配進度的類似情況出現。 綜上,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和債務人呼吁海州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平優先原則,對同一事由、同一主體、在同一法院、在幾個月時間內連貫進行起訴的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平等保護。 關于“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給6個人分吃?”問題,是法官人為還是其中有什么蹊蹺?日前,北京相關媒體記者致電海州區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但沒有收到就這一問題的回復。(陳青瑜) 個人破產試點海州區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給6個人分吃?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江蘇在全國率先展開了“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試點,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目前已確定南京、蘇州、徐州3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云港海州等6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然而,作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連云港海州區法院,卻發生了一起27個債權人爭搶的“蛋糕”被法官自由裁定分配給6個債務人來分吃,從而引發了眾多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聯名上訪,引起了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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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連云港市海州區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和債務人汪某投訴反映:2019年9月,債務人汪某因不能按期償還借款,承諾全體債權人以自己所有資產及浙江新華(杭州某貿易公司)大宗勝訴后所得錢款作為保證返還欠款。2021年6月5日,在多數債權人幫債務人汪某墊資訴訟費的情況下,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杭州某貿易公司返還債務人汪某人民幣745.4950萬元。期間,債權人先后陸續到連云港市海州區法院對債務人汪某提起訴訟。2021年8月,6名先行起訴結案的債權人突然催促將已經被海州區法院查扣的杭州某貿易公司的745.4950萬元予以先行分配。債務人汪某提出其資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債務,應該公平考慮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不能提前分配。然而,海州區法院竟然不顧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的反對,并于2021年9月2日向6名債權人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2021)蘇0706執903號】,對此,債務人汪某和眾多債權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但至今法院沒有任何回復,也沒有將上述涉案款項實際分配。同時,債權人汪某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作為2019年就以被江蘇省高院確定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的海州區法院的執行法官竟然以尚未有相關規定為由不予受理。眾多債權人也依據法律聯名依法向海州區法院提出對債務人汪某破產申請書,同時還向海州區法院各位領導發出了《關于準予破產清算,公平償還債務的陳情書》,至今同樣沒有收到來自海州區法院的任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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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關于準予破產清算,公平償還債務的陳情書》顯示:目前,經過海州區法院生效裁決確認汪某應履行債務達5203.6萬元,申請執行的案件27件。汪某被查封財產及現有資產完全不夠償還債務,被申請人汪某因無力償還債務甚至絕望自殺后被家人發現才挽回生命。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12月8日出臺的《關于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就個人破產問題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2017}最高法民他72號文件精神,對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的銀行存款等執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請執行人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所有財產全部納入破產還債資產,依法公平處置。不希望再發生因提出異議反倒加速分配進度的類似情況出現。
綜上,張某華等17個債權人和債務人呼吁海州區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平優先原則,對同一事由、同一主體、在同一法院、在幾個月時間內連貫進行起訴的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平等保護。
關于“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法院:27人的蛋糕何以給6個人分吃?”問題,是法官人為還是其中有什么蹊蹺?日前,北京相關媒體記者致電海州區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但沒有收到就這一問題的回復。(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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