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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沒有在朋友圈更新后續,倒不是因為我在檢察院中暑暈倒了,而是我在家躺平睡覺了。一來連日奔波太累,二來辦案也耗盡了我幾乎所有的精力。
從檢察院出來我是滿懷喜悅的心情,因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對我反映的四個問題向看守所進行了核實,并一一予以回應,同時滿足了我提出的全部四個要求。兩位檢察官還給我做了告知筆錄。筆錄中說案件涉M,我對此提出嚴重異議,我要求加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涉M,沒有任何人通知律師本案涉M,本案已經經過法院公開審理,欺騙檢察官說本案涉M的人唯一要保守的秘密就是個別警察在偵辦本案過程中存在涉嫌嚴重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嚴重侵犯女性合法權益,嚴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為這個秘密。”檢察官也都如實記錄在筆錄之中。最后檢察官還告知了我監督電話,并表示如果以后發現還有違法限制律師會見的情形,可以直接聯系檢察官進行依法監督。整個過程短暫,嚴肅有余,但活潑不足。走之前,我向兩位檢察官表示了歉意,之前溝通之中本人確實存在一些情緒。這種情緒是一般人無法體會到的,就好像一個人底褲被人扒了般難受。同樣都有國家辦法的證書——一個是警察證,一個是律師證,但是持一個證的人告訴持另一個證的人,我就是違法了,你能拿我怎么辦,你什么都干不了。這個案件從偵查階段會見就受限,我們一直在控告,但是幾乎沒有任何反饋。明明是他人違法,但是守法的人受氣。違法的成本過低,維權的成本太高,是導致目前公平、正義感受度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次檢察院之行可以說這是一場維權的全勝,這也預示著這個代號為“國家最強偵查力量”的案件,多米諾骨牌的第一塊已經被推倒。但是作為辯護人,我們對案件,對自身都有很清楚的認識,這只是一場維權的勝利,要取得最后結果的勝利,道阻且長。
喜了不到一個小時,在回家的路上,另一個職務犯罪案件的家屬給我消息,告訴我案件維持原判了。我們是在二審時接受家屬委托介入這個案件。介入案件后,通過閱卷和會見,我們發現這個案件存在調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當事人的情形。一審辯護律師也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一審法院兩次發函給檢察院,要求調取相關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但是很遺憾,當事人沒有等來同步錄音錄像,而是等來十一年半的刑期。二審我們也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要求涉嫌刑訊逼供的調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個案件調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一審法院已經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根據《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職務犯罪案件必須有同步錄音錄像,甚至在留置點的每一個角落都有同步錄音錄像,如果啟動了排非程序而調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拒不移送相關同步錄音錄像,那么可能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訊問筆錄及刑訊逼供之后的訊問筆錄都屬于非法證據,應當被排除,而不能成為定案依據。二審中,上訴人對一審非法證據排除過程和結果提出異議,二審法院應當對排非過程和結果進行進行審查。而二審要對一審排非過程和結果進行進行審查,就意味著必須開庭審理,因為只有通過對同步錄音錄像進行質證,相關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詢問,才能得出最終的排非結果。還有一種選擇,就是不開庭,因原審存在重大程序問題,直接發回重審。何況,這個案件還存在公訴人和審判長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問題。公訴人和審判長都是當地紀委委員,而本案的監委調查組組長既是當地紀委副書記,也是當地監委副主任,是一審公訴人和審判長的紀委領導。單這個嚴重的程序問題,就足以讓案件發回重審。初期,我們對案件二審發回重審還是很有信心,因為這個案件幾乎沒有給二審法官維持原判的法律支持和裁判空間。在第一次去中院與本案的審判長——刑庭庭長溝通時也很順利。庭長接待了我們,讓兩位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也做了筆錄。與其他二審案件,辯護人連審判長都見不到的情形相比,讓我們感覺本案的法官是可以溝通的,是愿意傾聽辯護人意見的。但是,之后我打電話與庭長溝通,庭長也會接電話,但是聽我說了幾點意見,就迫不及待地問家屬向上級紀委監委控告后有收到紀委監委反饋嗎?幾乎每次溝通,庭長問的只有這句話。此時,我就隱約有種不好的感覺,因為這位法官似乎從來不講法理,只在乎上級紀委監委的回復。似乎這位刑庭庭長已經脫離了法官體系,直接受上級紀委監委的領導。這是一種極為不正常的現象。但是,他的做法又讓你找不出毛病。你要求法官當面聽取辯護意見,他同意,你打電話,他也接,你郵寄材料,他也收,但是就是什么都沒聽進去,只想知道上級紀委監委的意見。如果上級紀委監委啟動了對本案調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的程序,他就敢發回重審,如果上級紀委監委只是受理了控告材料,沒有任何反饋,他就打算維持原判。事后想來,這樣的法官才最可怕,因為連申請回避的理由都不給你。雖然最后我申請庭長回避,但是申請提出沒多久后,合議庭就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了。
以我們過往的辦案經驗,一些案件之所以會出現與當事人預期較大的結果,往往因為案件本身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空間較大,法官對結果的選擇余地較大。而優秀的辯護人,就是通過辯護能把這種自由裁量空間和法律選擇空間壓縮到最小,從而對案件結果可控(不是承諾案件結果)。所以,我認為律師與律師是有很大差距的,一個優秀的律師是可以對一個案件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的,當然我也認可一個案件要取得好的結果,也需要有優秀的法官。但是這個案件讓我感覺到當事人遇到一個優秀法官是多么幸運,多么重要。在同省的省會,我們也做過一個省會城市紀委監委提級辦理的案件,在這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紀委監委的調查人員也威脅要抓該法院的刑庭庭長,但是審判長是該省高院掛職鍛煉的法官,為人正直,案件又正好是庭審直播,加之律師在庭上全力辯護,最后這個案件最重的罪名被宣告無罪,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結果。但是本案的當事人似乎沒這么好的運氣,我甚至懷疑這位刑庭庭長是不是有什么把柄被當地紀委監委抓住了,因為自始至終都沒有和辯護人討論過一丁點兒法律問題。對這么一個沒有一丁點兒維持原判空間的案件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我始終覺得這位刑庭庭長的膽子太大。
今天我們播下惡種,明天我們就會吞下苦果,被惡果反噬。
楊晨律師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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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晨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擅長職務犯罪案件、經濟、金融類等重大復雜刑事犯罪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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