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漯河人而言,陳玉妮是誰,他們不一定知道。但提起漯河興茂鈦業股份有限公司,卻是無人不曉。
興茂鈦業是中國氯化法鈦白粉的引領者。
全國鈦白粉行業專家組組長畢勝曾這樣評價,,興茂鈦業是氯化法鈦白生產中,建設工期最短、試生產達標達產最快、產品質量相對最好的。
興茂鈦業的董事長是李茂恩,而他的妻子,正是陳玉妮。
2015年3月3日,李茂恩因補充興茂鈦業公司流動資金向王運紅借款200萬元,興茂鈦業公司提供擔保,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月利率3%。
后來,由于興茂鈦業經營困難,王運紅不僅把李茂恩告了,還把他的夫人陳玉妮也給告了。
王運紅訴稱:借款到期后,經王運紅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還款。請求依法判令興茂鈦業、李茂恩、陳玉妮償還借款200萬元、利息及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李茂恩辯稱:借款是為了興茂鈦業公司使用,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不應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
陳玉妮也辯稱:其并未在借款擔保協議上簽字,李茂恩也未將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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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終,法院認為,李茂恩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其地位就應為借款人,雖然其將借款用于被告興茂鈦業公司的經營,但借款用途為何并不影響借款人的地位。若李茂恩的借款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借款擔保協議》中借款人一欄中就應當載明是興茂鈦業公司而非李茂恩;再者,興茂鈦業公司是本案的擔保人,若其又系借款人,則屬自己為自己擔保,既無此交易慣例,又無任何實益。
關于本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李茂恩作為興茂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將借款投入到公司作為流動資金使用,屬于投資經營行為,其所獲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故,其因此所負債務亦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陳玉妮主張案涉債務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其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對該主張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李茂恩、陳玉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王運紅王運紅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漯河興茂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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